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0-20
/ 1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的研究

聂超

——以“北京和颐酒店劫持事件“为例

聂超四川大学

摘要:长期以来,国内学者在行政赔偿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通过作为的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而忽略了在特定情况下,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也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从而引起行政赔偿的问题。行政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作为,不仅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同时也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危害很大。因此,重视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问题,不仅仅是对受害人本人利益的尊重与保护,也是构建政府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赔偿;政府公信力

前言

行政不作为这个问题在我国是普遍存在的,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政府各个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的情况,针对一个问题,几个部门之间互相推诿,使行政相对人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而造成相对人的损失。更有甚者,有时候在当事人生命健康财产受到紧迫危险的时候,有的行政机关也能“安然”的不作为,造成当事人的人身损害,同时也使得公众与国家机关之间产生信任危机,社会影响极为恶劣。2016年4月3日,从外地来北京的女士“弯弯”在位于朝阳区酒仙桥北路望京798和颐酒店入住时,被陌生男子跟踪后强行拖拽,后被抓住头发用力撕扯,在该女士大声呼喊后,围观者逐渐增多,受害者被一女顾客搭救后,陌生男子逃走。在“弯弯”与陌生男子拖拽的时候,“弯弯”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可听到的结果却是派出所人手不够,需要隔一天警员才会回来。后来,虽然警察也赶往了事发现场,也仅仅只是简单做了一个笔录,并没有对酒店进行检查,最终草草了事,知道该事件在网上发酵,才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

一、行政不作为的判断

行政不作为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积极实施法定作为的义务。通说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该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主体就没有必要一定要积极履行。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的,行政主体由于懈怠不履行,才有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第二个显著特征就是行政机关在完全有能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懈怠而不履行义务。俗话说“法不强人所难”。在刑法上称之为期待可能性。如果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根本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那么即使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也不能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二、国家对行政不作为的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分析

关于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问题一直都是有争议的。在国内,有很大一批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问题并不涉及国家赔偿。理由有二,其一,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是需要国家来进行赔偿的。其二,现阶段国力不强,行政不作为违法普遍存在你,如果把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会给国家财政和政府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当然,也有很大一批学者是赞成把行政不作为违法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之中的。浙江大学的朱心力教授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的三类明显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人身财产权保护案件和抚恤金案件)外,《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第4条关于“……(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都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因行政不作为违法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笔者是赞成朱心力教授的观点的。

笔者认为,把行政不作为纳入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之中并不意味着只要是行政主体有行政不作为的情况都需要对行对人负行政赔偿责任。相对人获得行政赔偿的前提是其由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损。

三、结语

行政不作为问题历来都是我国行政机关效率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这也就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社会公信力的降低。笔者认为,要想提高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的公信力,严厉打击行政不作为这样的不正之风正是关键所在。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现如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风气正盛,如果不采取严厉的措施,很难纠正这股歪风。对于行政不作为这样一种行为,仅仅行政机关内部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罚是不够的,还应该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国家赔偿,这样一来可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缓解不满情绪,二来可以让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受到一些实质性的惩罚,从而形成威慑力,倒逼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效率。

参考文献:

[1]朱新力.《行政不作为违法之国家赔偿责任》[J].浙江大学学报.2001(3).

[2]杜仪方.《从“三鹿事件”看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律空间》.现代法学.2009(5).

[3]王学辉.《行政法实务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

[4]周佑勇.《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中国法学2001(10).

作者简介:聂超(1991.02—),聂超,四川省乐山市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