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之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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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之完善

王威武武永红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晋城供电公司048000)

摘要:众所周知,电能的消费需要通过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紧密相连的硬件设施才能完成。供电企业的硬件设施一般称为供电设施,用户的硬件设施称为用电设施。这两类设施既然紧密相连,从物权的角度看,就必须设立一个能将二者分开的分界点,以使供电设施和用电设施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不过,我国现行关于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的规定存在颇多不足,急需完善。

关键词: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

1983年发布的《全国供用电规则》第三章第17条规定,“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局交纳贴费(2002年取消),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其建设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第18条规定,(1)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如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将设备、人员、商品、交通工具一次交清,并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颁布实施后,《全国供用电规则》自行废止。但新的规定均没有明确界定产权分界点,在供电企业和广大专线供电用户中,对1983年《全国供用电规则》关于专线供电由用户投资建设的阐述已经形成了强烈印象,一直自用至今。现行的具体做法是,供电企业对居民家庭生活用电一般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对其他电力客户,-般以从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公用线路分支杆或专用线路第一基电杆属用户。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供电产权分界点和计量点等问题,由于涉及供用电双方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到底由谁投资、谁维护,越来越引起供用电双方重视。

1、供用电设施产权存在的问题

1.1、双方争议较大

一种争议是客户是否应该出资建设其变电设施以外的接入工程。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电力客户认为,供电企业为客户准备好电源是天经地义,这也是打破电力企业垄断经营机制的必然趋势。随着电网改造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受电设施,还是机关、居民小区的受电设施基本上都是供电企业收编,客户不应该在管理受电设施。而供电企业认为,作为公用事业企业,供电企业只应该承受公用电力设施的建设,履行电力社会的普遍义务。

1.2安全隐患较多,安全风险较大.

对于大中型工矿企业,,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相对较高,按保障安全可靠供电。面对于多数小型企业的电力客户由于受费金用都,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相对较低,设备落后,加之没有专业维护人员只要没有造成停电,电力设施基本上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供电企业显然在用电检查时提出整改要求,但客户整改力度不大有的缺陷甚至长期存在。这一方面不影响企业本身的安全可靠供电,甚至造成人身死亡事故。另一方面,由于客户电力设施运行维护不到位造成事故,可能影响到电网内其它电力客户的正常用电.

1.3不利于电网的统-规划建设

位于公用线路末端的新增客户,出资从公用线路末端,新建电力线路至配电设施。随着经济发展,若干年后该客户线路后段又出现了新的电力负荷,供电企业应根据负荷发展,新增公用变电站或将公用线路延伸。但此时原客户投资建设的电力线路可能已经占据了线路廊道。一般情况下由客户让出廊道,供电企业新建供电线路实现新老客户的供电。由于供电企业并没有权力要求客户这样做,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客户不同意让出廊道,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若线路后端新增客户较多,供电企业不得不重新寻找线路廊道,对于城区线路廊道紧张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甚至不得不采用电缆形式实现供电。这不仅增加的建设成本,而且不利于电网的统--规划建设。若是线路后端只是新增个别客户,一般是在取得原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新客户接入原客户的线路实现供电。由于客户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协议,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尤其是《物权法》实施后。

1.4由计量点引发的问题

对计量点的确定,相关规定较为明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于供用电双方贸易结算用的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设置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也就是说,对于从公用变电站接出的电力客户,计量点应设在公用变电站。对于从公用线路分支杆接出的电力客户,计量点应设在公用线路分支杆。对于第一情况不存在问题,但对于第二种情况,计量装置的保护问题就显现出来。《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由于公用线路分支杆一般在户外,有的距离客户生产场所还较远,用户不具有保护计量装置的现实条件,也就不具有保护计量装置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计量差错,供用电双方难以达成统一。更有甚者,个别窃电电力客户以计量装置不在其保护范围为由拒不承认其窃电行为,从而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产权分界点设定原则

要彻底解决上述问题,就是要明确设定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根本问题是明确供电工程建设费用。为最大范围的保障供电安全,合理规划电网建设,产权分界点可按如下原则设定: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产权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产权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企业。采用电缆供电的,以电缆终端头尾线与客户电力设备连接处为产权分界点。即供电企业将供电线路架设到客户变电设施前端,客户只需接入即可实现正常供电。

3、客户供电工程建设费用完善方案

3.1客户供电工程范围界定

产权分界点以外,即用户受电电压变电设施至公用变电站或公用线路范围内的电力工程,称为客户供电工程。产权分界点以内,即用户受电电压变电设施及以下各级电压的电力工程称客户受电工程。

3.2方案一:客户出资建设,无偿移交

工程建成后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承担。此方案虽然解决了大部分问题,但建设标准难以统一,安全隐患依然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客户对公用线路的定义依然存在较大争议。

3.3方案二:收取客户供电工程建设费

2002年供配电工程贴费取消后,为解决客户供电工程建设基金问题,许多地方陆续出台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可参考此类标准,在政府的监管下,按客户新增电力设备容量收取客户供电工程建设费,设立供电工程建设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力建设项目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用于客户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以客户接入工程建设资金基本平衡为原则,考虑电压等级、是否电缆接入、是否多回路等情况,按变电设施容量收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产权分界原则,详细调查本地区3-5年来的客户供电工程,分类统计工程费用情况,结合市场价格,计算出电网建设费收费标准,并适时修订。

3.4方案三:在电价中增加客户供电工程建设费用。

根据电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产权分界点前移后,供电企业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在供电企业收益不变的原则下,结合目前正进行了输配电价改革,在电价中增加客户供电工程建设费用,促进客户供电工程的建设。

4、结论

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工作并不复杂,但涉及各方利益的矛盾较多,必须通过立法确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针对供电与用电这类特殊的买卖关系,明确规定哪些应该由供电企业投资维护,哪些由电力客户投资维护,使建设、管理、维护新增供受电设施的过程中,充分调动供电企业和广大电力客户的积极性。从目前情况看,供用电双方一直采用专线由客户投资建设的做法,也体现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建议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客户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坚持在政府监管下,专款专用,提高客卢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维护水平,建立更加和谐的供用电关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3]、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4]、许贵东,赵拥军,许阳.重修供电营业规则明确产权分界点.中国电力报.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