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最低工资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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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最低工资制度

贾真龙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确定劳动者工资的底线。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有关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在实行的20多年中存在的立法不足、监管缺失和适用范围上等存在的漏洞,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不足和改善建议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问题完善建议

一、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基本内容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指政府依据立法,来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底线”,使得劳动者的收入可以达到其基本生存需要的一项制度。我国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第48条规定了中国要实行最低工资制度。

首先,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形式。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月为标准,一种是以小时为标准。月标准是对于那些和企业主签了劳动合同,按月来给工资的劳动者。小时的标准是适用于那些不是全日制的劳动者。法律这样的设置不止保护了全日制的劳动者,也保护了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我国《最低工资规定》中不光包含了劳动者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为企业家工作应获得的工资、奖金,还包含了劳动者加班应得的工资,工作环境异常(高温、井下等)的特殊津贴的归属问题。

其次,我国劳动者最低工资的决定因素。第一,最低工资的制定要考虑本地区劳动者和劳动者家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还有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劳动者平均的工资水平,社会失业和就业的情况,最后还有当地企业的生产率。这样制定出来的最低工资才可以让劳动者维持在本地区的基本生活。第二,在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之后,还需要不停地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调整来适应真实情况。

二、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已经实施了20多年,但是相比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还尚显稚嫩,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去探究、调整和发展。

首先,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除了在《劳动法》上制定的,大多是处于行政的范畴,出现在各部门规章上,因此劳动者对制度的理解并不深入,甚至并不清楚法律赋予了他们什么样的权利,所以在实际应用中,最低工资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的约束力并不够。最关键的问题是,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所有法律和其他规定都没有明确的指出地方最低工资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制度发生冲突时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地方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那么就应该接受相应的惩罚,但是这些惩罚也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出来,这也是我国各地区最低工资制度无法规范,实施有困难的原因。

其次,我国最低工资制度适用范围上的问题。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包含的都是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是勤工助学的在校生、退休返聘人员和家政服务员等都没有被法律规定在内。由于不受最低工资制度的法律保护,一些企业经常会钻法律的空子,招聘这三类劳动者来工作,然后给予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这些特殊劳动者也没有法律机关去申诉,所以他们的工资权利不被法律保护,反而经常被企业剥夺。这样的适用范围是有些浅薄的,没有涵盖社会上需要被保护的全部劳动者。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实施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在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之后可以获得维持基本生活的工资,借以促进国家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却将这些特殊人员排在了外面,这是一种很不公平的社会现象。

再次,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并不高,但是企业真正执行的效果却不好。执行不力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和企业者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均等。作为给予工资的一方,企业总是处于更高的地位,而这种不平等的地位正是执行问题的源头。企业违反最低工资制度是一种违法劳动法的行为,对劳动者的发展权和生存权都造成了侵害。

最后,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在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在法律中规定了监督最低工资制度的机构,但是这些机构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很好的履行他们在法律中应有的责任。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的这20年来,有很多监管不力导致的问题,比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纷争不断、劳资矛盾加重等。

三、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

首先,立法完善。立法是最基础的完善方法,制定一部科学的法律是发挥其效力的基础。最低工资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和完善也直接决定着其实施过程的有效性。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在制定的时候应该更多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其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还有根据劳动者的不同家庭状况提供不同的工资补贴,同时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应该富有弹性,随着地区经济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制定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状况的法律,当经济不断发展的时候,最低工资的标准也应该不断地提升,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生活的基本水平。

其次,完善我国的工会制度。工会功能的缺失是导致我国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监督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应该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理解,体会到该制度对于缓解劳资矛盾的重要性,明白其存在对企业和劳动者来说是一件互利共赢的好事。除了企业和劳动者以外,政府也应该重视工会存在的重要性,应该在《工会法》中做出一些强硬的规定,赋予工会合理合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在《工会法》中规定给工会更多的实质权利,对于企业违法不设立工会的行为也应该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政府在宣传上也应该多多向劳动者和企业主灌输现代法律知识,让他们意识到工会独特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在法律制定的时候,为工会的运行规定好专门的监管部门来监督工会的运转,促进劳动者在工会中大胆进言提出自己的观点,促进工会制度的实质落实。

再次,增加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力度。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起来一直有瓶颈,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我国监管部门对于最低工资制度执行的监管不力。我国的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和地方监管机构虽然有着法定的监管义务,但是大多采取消极的态度。各个监管的部门和机构应该更全面的履行自己的职能,对已经违法的企业应该重点考察,深入了解这些企业当中劳动者领工资的真实情况。对于那些还没有发现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当地企业,应该每年进行抽查,或者是定期进行检查,当发现确实有违反制度的行为时,也应该披露给社会,让公众一起监督。把最低工资制度的监管机构由上到下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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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安余.经济发展与劳动就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曹胜亮,冯梅.劳动法[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