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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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主要原因

马明远

马明远(黑龙江省绥阳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绥阳157200)

摘要:从六方面简述司法不公现象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关键词:司法不公;原因;影响

司法不公,古而有之,中外古今概莫能免,从清代的杨乃武和小白菜到今天的奈祥林,司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严重地侵犯了被害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也使人们丧失了对社会的信任,转而寻求其他的解决方式,增加了犯罪因素,必然会使社会动荡,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而解决司法不公的现象是当前司法战线刻不容缓的问题。要想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必先了解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主要原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滞后。

我国刑法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也就是说某些行为即使有悖于社会公理和道德规范,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也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目前出现的权色交易、性贿赂、接受他人的邀请去旅游等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的党纪政纪,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只是由于刑法没有明确把性赂贿,接受他人的邀请旅游等行为列为犯罪行为,所以搞权色交易,他人买单旅游的行为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一些专家学者也曾呼与立法禁止性赂贿,但一直没有实施,可喜的是接受他人邀请旅游的行为被认定犯罪已有成功的判例。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干部王雅萍受有关单位邀请携丈夫两次出国旅游,开支4万余元均由对方支付。前不久,萧山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雅萍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王没有上诉,现已过上诉期,判决生效。据称,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而被依法判处刑罚,这在杭州市尚属首例,在全国也很少见,开了一个很好的先河。

(2)外部的干预。

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主要领导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使案件难以查处,甚至有些案件一拖再拖,最后不了了之。本来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是很难做到。如以双鸭山林业地区的司法机关为例,由于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归林业局党委和林业局领导、管理,当有些案件涉及到林业局的利益时,案件就很难查办下去,案件是否能顺利办下去要安全取决于林业局的领导。多年来林业局拖欠林业局职工的各项劳务费用达几千万,但很少有职工到林区法院起诉林业局,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林区法院不愿受理,也不敢受理,即使受理判决了也执行不了,究其原因就是林区法院的司法权不独立,还要听命于林业局的党政领导。

(3)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

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所信奉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只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于无罪的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做的无罪辩解一概不管,不问,甚至当成态度不好的表现。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检查,主要是在这一理念影响下形成的。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就不会有佘祥林、胥敬祥等冤假错案的发生。

(4)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

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外,还需要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执法的公正。多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门槛较低,一些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了司法机关,掌握着执法权,由于专业知识所限,难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5)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司法不公往往与司法腐败有很大的关系,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尽管司法腐败现象只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从现在披露的有关案例来看,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涉及到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者还占有相当的比例,其中多数是收受司法案件当事人贿赂的情况,由此引起的司法不公就可想而知了。如200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麦崇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田凤岐被查处轰动全国。2006年武汉中院、阜阳中院因院长前“腐”后继而被采取法律措施。前一阶段,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5名法官被中纪委、最高检“双规”或逮捕,其中包括1名副院长、3名庭长、1名已退休老法官,卷入调查的法官、律师多达数十人,调查还在逐渐向基层法院渗透。

(6)司法体制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中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使司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案者与裁决者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的状况,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这些制度上的漏洞完全可能降低对司法不公行为的有效防范,司法裁判也可能因执法者个人的弱点而陷于不公正之中。

司法不公尽管是个别现象,并非如有人所渲染的那样严重,但也绝对不可小视,要采取措施加以遏制,还公平正义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