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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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闫清祥

闫清祥(黑龙江省桦南林区检察院,黑龙江桦南154400)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的实行。浅谈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和谐社会;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种治国理想,又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治国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的目标。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以及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责,应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履行职能,把促进和谐社会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基层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发挥作用,略叙浅见。

1依法惩治和预防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好司法保障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即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依法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对这种犯罪决不能姑息,必须依法严厉惩治。为此,检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促进作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是腐败中最集中最典型的反映,如果不加大预防和惩治力度,它将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是积极参与检察机关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提升查破案件的能力,排除干扰能力。二是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突出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集中采购等领域的犯罪。第三,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和机制建设,进一步做好行业预防、系统预防和个案预防,将职务犯罪降低到最低限度。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纯洁公务员队伍,优化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净化党风、政风、民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好有力的司法保障。

2加大诉讼监督的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诉讼活动的监督,实质上就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部分,目的就是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力度,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重点,紧紧围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漏捕漏诉、以罚代刑、量刑畸重畸轻、违法减刑假释等明显不公的案件,不断拓宽监督领域,更加注重监督效果,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在监督过程中,要追根求源,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对于涉嫌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司法人员要严厉查处。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正确的判决,要耐心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在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的同时,注重预防,加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研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长效的教育、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体系,实现在社会各阶层消除特权,平等共享社会利益。通过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要让人民看到客观公正的过程,得到体现公平正义的结果。检察机关要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坚强防线,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

3严格依法办案,以司法诚信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作用中具体体现,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诚信是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之一。检察机关运用法律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职能的履行对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产生影响,更应以诚信为立身之本,以司法诚信带动整个社会诚实信用准则的确立,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在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对于证据的收集采信,要客观真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绝不能搞刑讯逼供、打击报复,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查明对被告人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又要落实兑现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政策规定。坚持文明办案,以人为本,要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维护法律尊严与人文关怀相结合。要把案件质量视为案件的生命,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司法机关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

4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过程,又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从而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康、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刑事司法系统基本功能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即是保障社会生活的和谐。有效打击犯罪,及时遏制犯罪,努力改造罪犯,尽量减少社会中不良人群的数量,是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整个刑事司法系统乃至全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要严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要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来信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真心实意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地化解矛盾、排除纠纷,让人民群众的合理要求得到解决,确保不出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努力维护发展稳定大局。

综上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借助于法治的实行。法治追求的价值准则和目标是社会和谐,法治的灵魂在于法的公平与正义,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要立足本身职能,找准自身位置,,努力通过正确贯彻和实施法律,保证司法公正,消除或避免司法腐败,维护法的公平与正义,促进依法治,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