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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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

付宏璇

哈尔滨市阳光惠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哈尔滨150000

摘要:中国社会法制化已经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加快了其演进的步伐,经济文化的互联促生了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连结与互动。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这种背景中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是中国知识产权规则在法制与经济全球化时代入世以来面临的重大问题。本文以法制全球化为研究背景,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问题,并对相应的问题做出评价和反思,以期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在全球化体系下的完善有所禆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问题;对策

引言科学技术的进步引起以知识为基础的新兴工业的产生,并出现更多借助知识产权保护利益不受侵犯的现象。显然,这是经济全球化在实业发展中所产的影响,事实上,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已经促生出现了知识产权法制全球化的动态,且两者互相作用。中国作为一个强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与法律体系下,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确保国家的经济得到高效稳定发展,实现从根本上提升综合国力。

1.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

1.1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政策与短期经济增长的冲突

根据迈克尔•波特的竞争理论,国家竞争力在于其产业创新与升级的能力。因此,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国家提高创新水平的“一种可选择的政策工具”,更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利器。在现代社会当中,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曰益凸显,只有知识产权才能对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激励,促进更多创新性智力成果的产生,持续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世界各国在普遍认识到科技创新重要性的同时,鉴于历史原因和发展道路的不同,科技水平也不一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科技强国都渴望推进知识产权区域一体化建设,以保障本国高科技产品强势推进,抢占较大的市场份额。但是,科技水平不发达的国家则通过“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保障本国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如果我国依照西方标准严格保护专利,市场将被“专利霸主”占领。例如:曾轰动一时的苹果手机对三星手机外观专利案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在经济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如何权衡各种关系,成为走向知识产权强国的一道门槛。

1.2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已经建成,在建中的自由贸易区多达18个,一旦全部建成,自贸区将占领我国贸易的半壁江山。鉴于自贸区贸易自由化的实质,货物流通是在海关“零干预”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应当与境内其他地区存在差别。如果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太低,自贸区有可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摇篮和侵权产品流通的中转站,长此以往必定影响我国国际形象,不利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但是如果执法力度过高,容易导致贸易壁垒重重,许多商家和企业难以进驻自贸区参与贸易竞争,而占据专利优势的大商家则可能成为自贸区的长住客,一段时间的发展过后容易产生贸易垄断,自贸区将形同虚设。如何突破这一困境,找到促使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之间获得平衡的道路,是目前建设自贸区的过程当中亟需考虑的问题。

1.3行政执法工作面对的问题

行政执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但是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大部分是“舶来品”,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与本国市场经济以及历史传统不相适应的地方。知识产权式市场经济的结果,行政执法当中应当赋予其较大的自由度,让其在市场中竞争与淘汰。但是我国却用过去的思维执法,“计划经济作为一种制度血统,如同遗传因素,不可能短期被清除,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仍然起作用,其中既有硬件的制度规定,也包括思想观念和长久形成的惯性思维直接反映到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活中,这样的结果就是行政权力过大;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一直备受学者质疑。

2.知识产权全球化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潜在影响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不到4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路程,而这一时期正是“自由贸易、市场经济和民主观念”模式的西方法律体制向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扩张的时期,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不可避免的烙上了“西方国家法律文明”的烙印,从这一角度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水准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水平,但在具体内容上与发达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这几年里,我国从实际国情出发,立法机关先后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作了修正,并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与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日趋一致,知识产权全球化对我国知识产权规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专利权保护的规定,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性规定,强化对著作权的保护等方面。

3.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评价与反思

3.1解决知识产权实际应用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快速与世贸组织接轨。然而,在国际贸易频繁的交易中,中国知识产权的压力仍然较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和建设成果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现了对外承诺向国内发展的转变。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背景下,经济增长方式逐渐改变,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须立足当前国情,适当调整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法律法规,更符合解决中国经济发展中指示产权实际问题的需要。

3.2解决知识产权不够规范问题

知识产权是垄断力量。知识产权的行使对公众影响很大。因此,未来知识产权法的制定应注意知识产权与公众之间的平衡。过去的经验表明,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中,如果权力得到强有力的保护,权力的行使不受严格限制,最终会导致权力滥用以及知识产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存在知识产权行使不当、滥用诉讼权利、恶意申请临时保护、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等现象,滥用知识产权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效果。知识产权滥用的许多问题与反垄断问题混合在一起。如何合理界定垄断行为和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一方面需要我们国家未来在知识产权法的建设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界定和规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存在原因漏洞造成的,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滥用知产权相关法律法规。

结语总之,对于我国来说,要想全面发挥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就要健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技术上与利益上全面规范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工作,做好监督和利益保护等工作,保证我国知识产权创新工作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尹俊.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利益的彩响[J].商业文化,2008(11)

杨长海.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一基于国际关系之南北关系的视角[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