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王维琴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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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王维琴

王维琴

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18029

摘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而在众多的工程项目中,对于执法的整个过程也容易产生纠纷以及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将会严重阻碍到施工项目的正常进展,为了工程项目不受影响,同时降低司法工作的难度,就必须对于工程造价中的司法鉴定展开重视,并且在施工中常常会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对于施工项目,施工量以及施工金额都需要通过专业性的手段进行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其中的司法技术部门也将围绕该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展开研究,得到专业性的数据,以便于进一步的审判,研究。本文就建筑工程中的造价鉴定为重点,展开深入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纠纷;造价鉴定

引言

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的时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为建筑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而就目前来看,建筑中投资最多的一个行业是建筑工程,并且建筑工程其本身就有不可控的复杂性,这种特点导致了在建筑工程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因此便衍生了造价司法鉴定行业。这些纠纷的出现,将会影响到工程目前的进度,从一定程度上阻碍、制约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则需要加强对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管理,从源头上制止纠纷的出现,本文就此展开深入探讨。

一、引起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原因

就目前情况来看,在整个建筑市场中,通常呈现施工企业多于工程企业的情况,并且,不少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获得建筑工程,为了中标,通常采用低报价的方式,这种方式导致的后果是错误估计了工程项目的数量,对于施工企业而言,首先要对整体的工程量有一个完美的把控,明确项目的数量,这就需要依据设计图纸以及《计价规范》,然后逐一对其中的条款进行核对。一般情况下,甲方会与乙方达成共识,甲方对于由发包人员提供的清单内容并不仔细核对,通常情况下,作为诶乙方投标的一种参考。参照这种模式,就需要施工企业自身对于条款进行评估,给出合理的报价,不能为了中标而不择手段的采取低报价的模式。

通常,对于建筑企业本身而言,都有自己的一套固定总价的方式,对于建筑工程项目也采用全包的模式,这样能有助于企业将成本降到最低,并且不少企业通常忽略了固定总价的重要性,因为在约定固定总价这一环节中,本身就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如果处理不当,目标不够明确,那么很容易再次产生工程造价的纠纷,具体风险为,在制定合同时,对于合同中工程项目价格的波动以及变更的计算方式产生分歧,而在实际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没有事前约定好工程量,甚至开始施工时不断的对于工程价款进行变动,上述问题都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在工程施工前期,在合同的制定阶段,施工企业本身就需要对于在工程施工时可能出现的因素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规避风险的产生,并且对于投标时单价的计算方式也需要达成一致[4]。

工程在开始前都会先签一个合同,这个合同对双方都起到了约束的作用,双方都需要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其他条款,进行签认证名,签合同往往采用书面的形式,用该方式对于合同中所产生的对于承包者双方有可能产生利益关系的点进行约束,作为重要的凭证,特别是对于那些包死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结束时进行计算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到对于现场中设计变动进行细微的调整。签证是重要的资料,可以对于现场所发生的情况进行逐一的记录,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于现场进行审核和分析,也是工程后期对于索赔事件处理的一个重要依据[3]。

二、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存在的问题

在对于建筑工程进行评估造价的过程中,有可能审核人员会产生一定的偏差,其根本原因是代替法院进行审判,在对于材料质证和鉴定初期,法院没有事先对鉴定材料认定,审价人员就代替法院对于材料进行了认定和质证,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而从法律层面来说,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先对于工程的约定以及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而在审价的过程中出现这样的问题,通常受到主观意识的影响,因此对于事实还需要进一步深究,而在该环境下得出的造价的鉴定结果是不真实不合理的[2]。

在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审判人员之所以在鉴定中存在偏差,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点是审判人员对于事实没有清晰的认知,而是通过事先的预设来做出决策以及判断。在工程进行环节中,没有验收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预期标准,是否可以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意见也没有进行统一,各有各的一套身价方案。在合议庭上也没有完成足够的审价工作。第二点是审价人员对于审价本身不够重视,认为工程审价与法院之间是互相不关联的关系,完全将审价这一环节归结于审价单位,在审价环节中出现错误,也并不能归结于法院。具体表现为,当其中一方的当事人对于审价的结果产生异议,而该问题又属于法律范畴之内时,则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工作,但是最初得出结论的却是审价人员。并且在工程进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异议后,相关审价人员,仅仅只进行了口头上的解释说明,虽然在当时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在最终的造价鉴定报告中却没有描述清楚在进行估价时使用的材料,以及材料自身的单价,在报告中,没有对市场行情充分的说明,因此对于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则重新进行了签价确认[1]。

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改进策略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具有极强的可变性,因为这是一项人为操作的活动,某些当事人在工程的鉴定中,不加以配合,这就需要我们适当的引入外部的力量使司法鉴定流程正常进展,例如对于法院自身而言,就可以在初期培育、建立起一套专家库,让专家来制定一套严谨的鉴定流程,并且专家其自身还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有一定的理解,这样能推动工程活动的正常进展,避免鉴定工作产生困难。

我国在司法鉴定方面不能闭门造车,也要适当的参考西方欧美国家的经验,学习这些国家在司法鉴定管理上的经验,进而对于自身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进一步改善规划。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也要制定更加明确的要求,对于鉴定人员本身也要认清自己的本职工作范畴。对于司法鉴定部门而言还可以设立相关的鉴定培训机构,对于鉴定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规范他们的工作流程。

同时,部分当事人因为无法进行出庭质证,从而影响到了整个司法鉴定的流程,严重影响了法官对于意向书的判断,具体解决方法为,相关的部门可以设立专家辅助机制,来让这些专家代替、辅佐鉴定人出庭进行配合质证,法官以及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常常会对于鉴定意见书产生诸多疑问,而采取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解答他们对于鉴定意见书产生的疑问,同时专业性更强的专家辅助机制也能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提升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使鉴定程序正常开展,同时鉴定以及审判的结果也更加合理。

四、结束语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其中的造价审计环节有极强的技术性、经济性,并且由于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纠纷问题,涉及范围太广,这就不仅仅需要法院审判工作的介入,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以及公平,则需要借助专业的造价鉴定机构参与其中,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制定合同初期,双方一定要认真核对合同中的条款,对于合同中有不清楚的部分一定要及时提出,确保双方的理解一致,从而减少纠纷,推动工程的正常进展。

参考文献:

[1].郭桂华.分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J].建材与装饰,2018,550(41):158-159.

[2].周月萍.解析建筑工程纠纷中的造价鉴定[J].中国建筑装饰装修,2016(1):112-112.

[3].梅丛兵,俞冬梅.解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造价鉴定问题[J].法制博览,2018(22):171.

[4].吴志勇.试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3(13):176-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