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妊娠期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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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妊娠期用药

孔覃识

孔覃识(吉林省吉林市江湾创伤医院132001)

【中图分类号】R7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39-0096-02

前言:妊娠期为了适应胎儿发育的需要,母体各系统发生一系列的生理改变,而胎儿、新生儿处于发育过程的不同阶段,各器官功能尚不完善,生理情况与成人显著不同,如用药不当对孕妇、胎儿、新生儿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在妊娠期选择安全、有效药物,适时适量用药,对提高胎儿质量、围产保健具有重要意义。

1妊娠不同时期对药物的敏感程度:妊娠分3期着床期、胚胎期和胎儿期,随着胎儿的成长发育,各个时期对药物的敏感度也不一样

1.1着床期:此期为受精后3-4天,受精卵细胞分裂后从输卵管到子宫到着床,此期敏感低。此期的受精卵与母体组织尚未直接接触,还在输卵管腔或官腔的分泌液中,故着床前期孕妇用药对其影响不大,药物影响的必备条件是药物必须进入分泌液中一定数量才能起作用。但若药物毒性极强,会造成极早期流产。

1.2胚胎期(妊娠的第4天―第9周)妊娠45周为血管营养期,药物吸收浓度低;妊娠6―9周为器官发育期,药物最敏感;妊娠的15―25天为神经系统发育;20―40天为心血管系统发育;24―46天为肢体发育;眼、耳的敏感期为28天~16周;腭的敏感期为49天~16周;外生殖器的敏感期为50天~16周。此期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不断形成的阶段,此时用药,其毒性能干扰胚胎、胎儿组织细胞的正常分化,任何部位的细胞受到药物毒性的影响,均可能造成某一部位的组织或器官发生畸形。可见妊娠12周内是药物畸最敏感的时期。

1.3胎儿期:胎儿各器官已形成,药物导致胎儿畸形的可能性下降,已不再能够造成大范围的畸形,但对有些尚未分化完全的器官,如生殖系统仍有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神经系统因在整个妊娠期间持续分化发育,故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可以一直存在。易引起早产或胎死宫内。

2药物对胎儿作用

药物有通过胎盘屏障的药物,对胎儿的作用强;能与蛋白结合的药物不易通过胎盘。药物常规量可能无害,但大剂量会产生不良影响。由于胎儿高度敏感,有的药物常规剂量也会发生危害。口服药物毒性小,静脉注射给药毒性大。连续不间断用药,易致药物积蓄而发生毒性作用。另外,胎儿出生后,母乳仍可输送药物给新生儿。

2.1母体方面的因素

母体受孕后,综合解毒能力下降,营养不良的孕妇更甚。孕妇因呕吐反应,药物在体内浓度增加,或肝、肾功能低而影响排泄解毒。

2.2胎儿方面的因素

胎儿解毒功能不如成人,对成人无害的药物往往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胎儿对药物有选择性摄取功能。

3妊娠期用药对胎儿的主要影响

3.1致畸:多发生于妊娠12周内,8周内影响最大。某些抗早孕反应药(安定、氯丙嗪等);某些保胎的激素类药(雌激素);部分抗生素(氯霉素、抗滴虫药、卡那霉素等)。

3.2致癌:有许多药物的副作用为致癌,目前已证实乙烯雌酚和乙烷雌酚有致癌作用。

3.3发育缺陷:孕早期口服四环素可引起小肢体畸形,孕16周后用药可致牙质发育不全或骨质发育迟缓、乳齿发黄。

3.4呼吸抑制:安定、吗啡、哌替啶可抑制新生儿呼吸中枢,甚至死亡。利血平可引起新生儿鼻塞而导致呼吸困难。上述药物在胎儿娩出前1小时建议不应用。

3.5溶血:部分胎儿红细胞对药物溶血反应敏感,以及引起肝功能破坏,如磺胺类药,人工合成的水溶性维生素K等药物。引起死胎、流产、早产等。

3.6发育缺陷:孕早期口服四环素可引起小肢体畸形、孕16周后用药可致牙质发育不全或骨质发育迟缓、乳齿发黄。

4妊娠期药物的等级分类目前我国对孕妇的用药借用了美国药物和食品管理局制定的标准,按药物的不同危害分级如下

4.1A级药物:A级是已证实对人类胎儿无不良影响,是最安全的,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如适量维生素A、U2、C、D、E等。但是过量仍可造成损伤,如正常范围剂量的维生素A是A类药物,而大剂量的维生素A,每日剂量2万IU即可致畸,而成为X类药物。

4.2B级药物:对孕妇比较安全,对胎儿基本无危害,如青霉素、红霉素、地高辛、胰岛素;激素中的泼尼松;抗结核药物中的乙胺丁醇;心血管系统药物中的洋地黄、地高辛及毛花甙丙(西地兰);在常用的解热镇痛药中吲哚美辛(消炎痛)、双氯芬酸(扶他林)、布洛芬(芬必得)均属B类药。等。但要注意的是,妊娠32周后,服用吲哚美辛有可能使胎儿发生动脉导管狭窄或闭锁,以致胎儿死亡,32周后不应再服吲哚美辛。

4.3C级药物:仅在动物实验研究时证明对胎儿致畸或可杀死胚胎,未在人类研究证实,对孕妇的益处大于对胎儿的危害,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如庆大霉素、异丙嗪、异烟肼等。

4.4分类D: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如抗感染药物中的链霉素、卡那霉素、四环素、土霉素、盐酸米诺环素(美满霉素);降压药中的卡托普利;神经系统药物中的鲁米那、安定;利尿的氢氯塞嗪;以及碘化钾、华法令和抗癌药物。

4.5分类X: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如抗感染药物中的病毒唑等、激素中的乙烯雌酚、米非司酮、氯米芬、达那唑;以及麻疹疫苗、流行性腮腺炎疫苗、牛痘疫苗、风疹病毒疫苗等。但常为人们忽视的是大量饮酒,如在早期妊娠时大量饮酒,摄入大量乙醇,日150ml或以上可以使胎儿发育不良或发育畸形。因此,乙醇在FDA分类中饮酒量少属D类,量多即归入X类。此外,镇静药中氟西泮、氟硝西泮均属X类药物,抗肿瘤药氨基蝶呤也属X类药物。

5对胎儿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

5.1抗生素类:

除红霉素外,其它抗菌素均不同程度地进入胎盘。青霉素大量应用可引起黄疸甚至死亡。

长期应用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等氨基苷类药物可损害胎儿的第8对脑神经和肾功能。

四环素、士霉素、强力霉素,有明显的手指致畸作用,先天性白内障,晚期服用引起牙和骨的改变;氯霉素对胎儿产生毒性作用,可出现灰婴综合症。

5.2磺胺类:可与胎儿血清内胆红素争夺血清蛋白,使游离胆红素增加,胎儿出生后可出现高胆红素症,甚至核黄疸。故妊娠晚期及分娩前应禁用。

5.3抗癌药物:妊娠早期可致畸或流产,晚期可引起胎儿流产、死亡。

5.4抗组织胺药物:早期使用如苯海拉敏、安其敏、扑尔敏等可引起胎儿四肢缺损、腭裂,晚期应用可抑制新生儿呼吸系统,引起严重窒息。

5.5解热镇痛药:阿斯匹林很易通过胎盘,早期应用可致神经系统、肾畸形及胎儿动脉导管提早关闭,并导致胎儿肺动脉高压等心肺并发症。晚期应用可减少血少板凝聚力,使新生儿易有出血倾向,黄疸,头颅血肿,紫斑便血等;非那西汀早期应用可致肾畸形、贫血及肝功能受损;消炎痛孕妇禁用。

5.6激素类药物:孕期使用已烯雌酚可引起:女性子代外阴异常,青少年期发生阴道腺病,甚至阴道、宫颈透明细胞癌,由于雌激素的代谢产物可产生雄激素作用,故也可使女胎男性化;男性子代睾丸、阴茎、精液异常,甚至男胎女性化等,故雌激素孕期禁用;孕期使用雄激素及合成的孕激素:可致女性假两性畸形;糖皮质激素:过量长期应用,可致过期妊娠、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和死胎发生率增加,孕早期应用可出现腭裂、无脑儿、死胎;短期少量应用未见不良反应,故慎用。

5.7其他药物如抗癫痫药:苯妥因纳、丙戊酸纳、三甲双酮、扑癫酮、二苯基海因等均有明显致畸作用,孕妇禁用;抗甲状腺药物:硫脲类药物可引起胎儿代偿性甲状腺肿大智力发育及生长迟缓。无机碘化合物长期应用可致胎儿甲状腺肿和呆小病。孕早期应用放射性碘可引起畸形,妊娠10周后应用,可引起永久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等等。

总之,孕妇生病选择用药一定要谨慎,一般来说,孕周越小,胎儿受药物影响的可能性越大。在孕早期即怀孕12周以前,特别是怀孕8周以前,是胎儿器官分化、形成的关键时期,这时用药对胎儿影响最大。严重感染及早用药,自限性疾病不一定用药,应尽量首选A或B类药,减少多胎儿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