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个人破产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3-13
/ 2

略论个人破产制度

张世琳

摘要:随着个人、家庭作为社会经济“细胞”功能的增强,个人破产立法成为时下中国经济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当传统的居民家庭向现代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单位转变时,个人破产法和相关制度的建立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个人破产;必要性;配套制度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6-0030-02

收稿日期:2009-03-11

作者简介:张世琳,女,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随着物价和房价的不断攀升,中国家庭的高负债率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对于那些因种种原因造成的资不抵债者,究竟该不该、能不能允许其申请个人破产?随着个人、家庭作为社会经济“细胞”功能的增强,个人破产立法成为时下中国经济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一、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需要

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发端,极大地繁荣了市场经济,而法人破产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延伸。世界银行2000年对中国破产制度提出29条建议,其中建议新破产法一开始就应当覆盖自然人破产。随着个人介入市场程度的加剧,我国迫切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规范。

(二)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正常运作要求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各市场经济主体无论大小、强弱及所有制形态如何,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因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债权需要平等的法律保障。破产法要为他们创设平等的淘汰程序制度,设定同样的破产后果,提供相同的破产保护。而如果实行商人破产主义,无疑造成商人与非商人不平等的待遇,与法律公平原则背道而驰,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需要

普通自然人因生产和生活而发生的民事上借贷、侵权、信用消费行为会产生债务。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消费者以信用卡透支、住房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信用交易已成为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赋予普通自然人破产能力势在必行,借此消除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不足和个人信用资源开发不足的现象,避免使大量资源处于闲置状态。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四)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债务人利益

我国不承认自然人的破产能力,自然人债务清偿问题相当突出,仅仅依靠民事诉讼程序已难以解决所有问题。债权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会争先恐后地对债务人采取行动,诉请在先的债权人有可能优先得到清偿,而同一序位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即使实行执行平等主义,由于没有公告制度且未到期债权不能参与分配,也不能真正使债权人平等受偿。而破产制度的本质就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的、一般的强制执行,使有效成立的破产债权得到共同满足。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一)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个人破产意味着除法律规定的自由财产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都应分配给债权人,破产后可供自然人使用的财产极其有限,可能出现生活困难的现象;且法律对其人格进行某些限制,不准其从事某些特定的职业,以及人们对破产的世俗成见,破产人再就业也存在困难。因此,国家应帮助破产人走出困境,对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

(二)完善和细化破产犯罪制度

破产犯罪是在破产无罪主义的前提下呈现出来的概念,是指债务人及破产关系人自产生破产原因之时起,以欺诈等手段,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使和解或破产程序不能公平、顺利进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强化对破产犯罪的惩罚,是现代各国破产法的趋势,相对于法人,商自然人因其商事主体资格与民事主体资格合二为一,既统一又分离。刑事制裁对自然人意味着基本人身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对其具有强大威慑作用。首先,应以刑法总则为基本参照。这样有助于保证立法的统一性和执法的有效性。其次,采用在破产法中规定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再次,应细化破产犯罪条文,即应具体规定破产犯罪的种类、罪名及各罪的构成要件和刑期等。

(三)建立严格的许可免责制度

对于破产免责制度,世界各国立法主张不同,有的采取免责主义,即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使债务人以后拥有足够的财产,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其清偿以前的债务;有的则采取非免责主义,即破产程序终结以后,一旦债务人经济复苏,清偿能力恢复,仍应对其债务负有清偿责任。但是,免责主义在维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允许债务人无条件免责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在允许债务人免责的情形下,应当设定一定的条件,使符合这些条件的债务人在破产之后免于清偿其尚未清偿的债务。因此,我国应建立许可免责制度,规定严格的免责条件。

(四)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

人格破产也称资格限制,是指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后被限制或丧失某些公民权利或职业权利。但是,人格破产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与破产效果相关的领域内。个人破产后,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其经济能力在一定时间后可得到恢复,这样,人格破产所剥夺或限制的权利就不会无限延续,因此还有必要设立复权制度。

所谓复权制度,是指法院依法定程序,将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在公民权利和资格上受到的限制,在一定时间后予以解除,恢复破产人法律地位的程序。根据破产个人的具体情况,有些复权标准简单明确的,在具备一定条件后,破产自然人当然地恢复其权利;而对于一些复权标准复杂的情况,则要经破产人申请、法院审查其是否符合复权条件并作出判决,自然人才能恢复权利。总之,在设计自然人破产制度时,应根据其中的各种特殊情形,制定相应的特殊制度。

参考文献:

[1]汪世虎,李刚.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J].现代法学,1999,12(6).

[2]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上)[J].政法论坛,1995,(3).

[3]丁凤鹏.商自然人破产制度设计之我见[J].当代法学,2001,(12).

(责任编辑: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