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改善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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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改善对策

温贺军

温贺军苏州大学商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要: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股权结构、股东权利配置、董事会构成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以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为背景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健词:公司治理制衡机制信息披露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股权过于集中,内部制衡机制缺失

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由原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而成,股权向国家呈现高度集中性,形成国有股权“一股独大”。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股比例会逐渐减少,但国有股在大多数上市公司中的绝对或相对控制地位在短期内不会改变。这种特殊股权结构给公司治理造成了较多的负面影响。许多地方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国有股权,而国有股的各项权力又由经贸委、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分别行使。一些地方为了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政府部门或者大股东以其在上市公司的超然地位,超越股东的权力,用管理集团内成员公司的方法来管理上市公司,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经营、投资、分配和人事任免,从而形成实际上的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一些地方,由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多头管理、各部门职责不清,所有者权责不到位,使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处于虚置状态,在中小股东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渠道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一些上市公司出现了“所有者缺位”的内部人控制状态。上市公司出现的这两种倾向使公司的内部制衡机构和制衡制度无法发挥作用,容易滋生违规的关联交易。

(2)同股不同权,中小股东治理功能微弱

我国股票市场在成立之初,为了保持国家和法人的控股地位,就规定了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我国股票市场流通的股份仅仅占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此低的流通规模,加之流通的股权非常分散,使得“用脚投票”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这种股权分置状况下,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的地位也不平等,在公司控制权的分配上中小股东占不到优势,因此中小股东对参与公司治理有心无力。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会受到大股东的过分干预,而企业内部和外部缺少可以制衡大股东的力量,其结果必然使得上市公司受到大股东的控制,其行为也多反映大股东的意志。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或控股企业集团从上市公司中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上市公司成为大股东吸收资金的机器。

(3)董事会构成不尽合理,治理机制虚化

按董事是否直接参与公司的高层管理或独立性大小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在执行层担任职务的人员称之为执行董事;二是以股东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但不在执行层担任职务;三是既不在执行层担任职务又不是股东代表的董事,也就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一般为营销专家、金融专家、法律专家或行业专家。独立董事是使董事会成为真正决策机构的必要保障,也是公司利用“外脑”的重要形式。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数量偏低,而且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这使董事会很难客观、公正地完成“评价经理业绩、并决定其报酬”的工作。这造成了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合一,法人治理的分权和制衡很难实现,导致治理机制虚化,表现为议事决策多,监督制衡少。

(4)信息披露不实,财务造假严重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a、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有的上市公司存在信息虚假行为,蓄意歪曲、伪造会计报表数据或者进行误导性陈述,欺骗和误导信息使用者,以达到其经营管理的特殊目的;有的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数据水分较多,随意高估盈利预测的现象屡屡发生;会计信息失真还表现在故意采用不恰当的会计方法,使会计信息不能如实反映事实,从而达到欺骗投资者的目的。b、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不披露分部信息,有的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全面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好坏消息披露有别。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措施

(1)优化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问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性问题,优化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根本途径。为此,应该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速度和力度,全面解决全流通问题。同时采取措施促进股市的活跃,鼓励对有投资价值公司的投资,使上市公司股权逐步分散。针对上市公司中大量的国有股权,多途径多手段并举,将部分国有股由普通股转换为优先股、实现股权转债权或向社会公众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进一步推进国有股减持,同时要注意将其与培育法人股东、社会投资多元化结合起来。因此还要加快培育法人股东的进程,促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法人股东化的深化,鼓励企业法人相互持股,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外资法人股。同时,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并引入有治理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及国外机构投资者等,实现上市公司的优化组合,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形成几名相差不大的大股东并存的制衡股权格局。

(2)完善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中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制度是监督内部人懈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董事会制度,改善董事会内部结构,实行严格的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制度,强化董事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明确的董事会制约机制来限制内部人对外部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为了能够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制约和监督经理等高层管理者对股东利益的损害,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需要进一步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首先,《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中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的最低比例并对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其次要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增强外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程度,发挥外部董事的智库作用。再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独立外部董事制度和流通股董事制度,规定独立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任免委员会)中的最低比例。

(3)提高信息披露水平

信息披露水平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和资金提供者的融资风险判断,因此应该继续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制度,抓紧修订相关法律规范,形成了一部完整的、综合的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对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披露时间、披露方式及违规后的处罚做出更详细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并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除要加强强制性信息的披露外,同时还要因势利导,积极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定上市公司因自愿性信息披露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免责条款,确保妥善处理公司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其他问题,对上市公司自愿提供盈利预测给予保护。

(4)强化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发挥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首先应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制定近期和远期改革目标,兼顾中国整体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性特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变现有制度安排存在的“虚置产权制度设计”缺陷,加快银行的商业化和公司化进程。其次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银行的关系,减少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彻底消除国有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使国有银行真正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再次,要完善主办银行制度,使银行能够适度持有公司股票,从而形成股权和债权的双重约束,提高债权治理效率。主办银行制度的本质所在是建立银行对企业的监控机制,我国目前的主办银行制度只体现了这一制度的侧面,尚未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建立一种联系机制,因此完善我国的主办银行制度势在必行。

(5)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

要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首先要保证其有足够的独立性和职权行使权,不受制于任何人,可以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盈余管理行为加以控制。在增强监事会独立性方面,应该增加例如银行等关联性外部监事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非关联外部监事的比例。银行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有参与公司治理的强烈愿望,同时也具有足够的能力来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较好较独立的行使监督职能;律师、注册会计师具有较强的专业背景,较易发现公司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良好的监督潜能,但应注意在选聘时的客观独立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大多由大股东委派,为了达到监事在监督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目的,监事的任免在由股东大会决定时,必须由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表决通过;对于监事会中内部职工代表的相关待遇及职位变动问题,应当由股东大会与监事会协商处理,避免职工上属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干扰,以保证职工监事的独立性。在增强监事会的职权行使权方面,我国法律应给与更多的保障,如规定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议应由监事会进行复议等,2006年开始实行的《公司法》也赋予了监事补充召集权,规定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这为及时防范和制止董事及管理层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