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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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郭赞伟

郭赞伟(娄底职业技术学院,湖南娄底417000)

摘要:相对于汇付与托收而言,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对于出口商大多会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结汇,但是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对出口商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面临的风险作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04.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

一、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许多出口商认为只要买家顺利收到货物,出口商就可凭借装船单据很快取得货款,既安全又方便。实际上,信用证只是一种付款方式,而非保险工具,对于出口商而言,信用证也具一定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开立的信用证中附有陷阱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收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卖方,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这种信用证改变了其本质,对出口商具有很大的风险。

“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外贸实践中常见的“软条款”有:

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3.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和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4.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家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家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5.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

6.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

7.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8.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二)诈骗风险

1.信用证止付诈骗

进口商在收到出口商的货物后,多以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有欺诈行为向当地法院申请信用证止付,目的是为了逃避付款责任或者企图少付货款。

2.伪造信用证诈骗

进口商伪造信用证、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涂改信用证、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这些方式开出的信用证一般都是直接邮寄给出口商或面交出口商,出口商若未察觉,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3.假客检证书诈骗

所谓“假客检证书诈骗”,是指诈骗分子以申请人代表名义在受益人出货地签发检验证书,但其签名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不符。致使受益人单据遭到拒付,而货物却被骗走。假客检证书诈骗通常有如下特征:来证含有检验证书由申请人代表签署的“软条款”,来证规定申请人代表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留底印鉴式样相符;来证要求一份正本提单交给申请人代表等。

(三)L/C中提单径(直)寄开证人的欺诈风险

采用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做法的最大优点是方便了进口商在目的港的提货。采用这种方式进口商可以提早收到海运提单,避免了由于缺少提单造成的提货延误。因为近洋货物进口商如不能在货到目的港前拿到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单据,就无法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从船务公司及时提取货物,而且货物滞留在港口还会产生额外费用,因此进口商多倾向于采用此种方式。但采用此种方式出口商自身会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出口商递交出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软条款风险的防范措施

1.要加强银企之间的密切配合,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一旦发现软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要求修改或取消。

2.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相对来说,风险会小得多。

3.在签订合同时,不应将软条款订立在合同条款中,否则,出口商将难以拒绝,不得不接受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

(二)诈骗风险的防范措施

1.出口商若选择信用证作为支付工具,首先要作好客户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对象,避免选择诈骗多发地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商,也切莫以中间人的资信代替交易对象的资信。

2.对于进口商直接寄交的信用证一定要谨慎,应交给银行审查信用证的真实性。在无法确定真实性之前,绝对不能放弃对货物的控制,不要装船出运。

3.出口商应要求买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的时间,收到信用证后,严格审核其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相符。如果因没有足够的时间修改有关条款,导致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不相符,则后果是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货款,或被开证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4.如果来证具有预付佣金、履约金,或大宗货物一次装船等条件,应予以拒绝,以防预付金被骗。

(三)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的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我们不能接受1/3份正本提单径(直)寄开证申请人,因为出口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另外,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进口商提货的同时,规定进口商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还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采用此种做法既可以保证出口商按时收到货款,同时又可以方便进口商及时收到货物。

从上述分析看出,信用证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合理地选择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以给双方都带来相应的制约与权利。

参考文献:

[1]国际贸易惯例《UCP600》[S].2007.

[2]史习男.浅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J].兰州学刊,2007,(6).

[3]周贤舜,梁兰.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J].科技信息,2006,(4).

[4]王涛生,戴晓红.国际贸易实务[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社,2004..

[5]张进先.审理国际贸易欺诈案的若干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4-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