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恒积大厦被告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本院确认:1994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合同。应原告的要求,被告指派朱树英律师,并配以其他律师为原告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原告三方合资合同、章程;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
商务与法律
200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