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统法官角色的式微与现代角色的重新定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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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统法官角色的式微与现代角色的重新定位

袁毅诚

袁毅诚(四川大学,成都610064)

中图分类号:D915.18文献标识码:A

法律是公平与正义的代名词,法庭是匡扶正义惩戒犯罪,以及向世人宣告司法权威的地方,而法官则是手持天平,主持正义的祭司。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法官在国家运行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政治角力的推动者,也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或是制衡行政权力的中坚力量。随着国际交流的日渐频繁,大陆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通过互相借鉴与移植,形成了混同的趋势。传统的当事人主义或职权主义弊端日益显现,具体到各国,为更好适应本国社会发展,大多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完善。

美国作为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制度走在世界前列,先进的模式及理念被不同国家借鉴。美国法官在司法体系不停的完善与改革中,实现了角色的转型。

一、美国传统诉讼模式下法官在审判程序中的作用及个人因素对审判结果的影响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与其他法系昀主要的区别。“遵循先例”的原则维系了英美法系数百年的生命力,法官通过具体解释灵活运用先例,不断丰富和发展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是法官司法经验的产物,第一,尽管英美法系的传统理论声称法官的职能并非创制法律,而是“发现”和“宣布”现存的法律原则,并在审判中适用,但每当遇到新的情况,法官都有权利指出适用于这一情况的法律原则。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也正由此得以发展。第二,判例法规范是基于个案司法经验之积累而产生,将补救法律的不周延性,将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职能留给了法官,法官的活动须有较大的创造性。第三,判例法规范以“非法条”形式存在,法官在确定和适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时须区别主要和特殊事实,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判例法是通过承认法官的能动作用而形成自身特有的社会适应性和发展能力的。

我们脑海里认为美国的法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偏不倚、公正对待控辩双方,在刻板印象的影响下,美国的法官制度,不管是遴选、任用还是实践,都受到学者方家的热烈追捧。但是法官也有喜怒哀乐,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会对法官的认知和评价产生一定的影响,其所持的价值观和正义观也都受到一定社会地位和流行观念的渗透。当法官自认为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时,其实已将个人因素体现在判决书中。人们普遍承认,法官的人格和信仰对法律实现有重要影响。它不仅影响法官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且影响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如何进行认定。所以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已经发现’的案情事实……法律并非三段论。

二、导致美国法官角色转型的几个因素

犯罪率上升,刑事案件数量呈爆炸式增长,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法回避的。特别是有种族歧视传统的美国,犯罪率更是居高不下,据《2006年美国的人权纪录》的统计,05年,美国暴力犯罪案件总量为520万起,比上年增加2.5%,增幅达到15年来昀高水平。美国在押犯人数和囚犯比例居全球第一。到05年底,全美关押的犯人达到220万人,如果加上缓刑和假释的人,突破700万人,超过全国成年人总数的3%。

犯罪率逐年升高导致刑事案件的阶梯式增长,而美国并无专审刑事民事案件的法官,都是拿到什么案子审什么,除此外,民事案件数量更是庞大,而美国法官数量却一直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据纽约州2000年的法院年度报告统计,全州法官数量为1199人,而全年收到案子的总数为3,821,292宗,平均每个法官分配到的案子超过3100件!

如严格按传统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程序进行审理,听取庭审中互相抗辩,再做出判决,一长串程序下来后,如此大的工作量非常人能承受。而据当年的数据统计,全州法院共审结案件3,732,192宗。在审判效率极高的背后,是美国司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结果,也促成了法官角色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

除去美国法官本身素质要求较高,法官体系庞杂,法官助理可在庭前将案件理顺等因素,辅助程序功不可没,如辩诉交易,量刑程序,小陪审团。在这些程序的推动下,法官不再是传统的“事必躬亲”地将个人因素过多的投入庭审中去,在整个诉讼程序中,法官更像是一个指挥员,挥挥手就可以轻松解决。

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甚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检察官掌握着是否与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的主动权,可决定是否进行辩诉交易,以何种方式进行辩诉交易,及何时进行辩诉交易,法官在辩诉交易中处于相对中立、被动的地位,对检察官与被告人达成的协议,法官一般都会接受,“辩诉交易实际上确立了一种既不同于对抗制也不同于职权制的新的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检察官处于实际上的中心地位,而法官仅处于形式上的中心”辩诉交易的盛行也难免引起一部分的担忧,既然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占了主导地位,是否会对法官审判权造成冲击?进而威胁到司法权的权威性?

从实践考量,美国的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的确掌握了较大主动权,但主动权是有条件的,美国是提倡自由的国度,辩诉交易的确缩短了检察院的诉讼工作,省去不少力气,但前提是须当事人同意,如当事人拒绝辩诉交易,再努力也白搭。此外,即使进行了辩诉交易,法官昀后还是要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查,如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与检察院达成的协议,法官则有否决权。因此,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会弱化法官的审判权。

辩诉交易制度成为美国法官角色转型的推动因素,不仅在于其方便与迅速,减轻法官负担,也是法官适当放权的结果。尽管遭到众多非议,“有的州曾经对辩诉交易进行抵制,采取了法律或实践的手段以拒绝,辩诉交易仍以不可抗拒的趋势在美国蔓延,并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稳定在90%左右的比例上”。将一些简单却占了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解决在庭审之外,法官可有更多的精力关注更具代表性的要案,维系“法官造法”传统功能。

在20世纪70年代前,美国没有专门的量刑程序,实行的是定罪与量刑合一。但这一模式导致美国存在大量的死刑错判。为减少量刑的偏差与失衡,20世纪70年代,美国通过三个著名的司法判例确立了一套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的量刑制度,即1972年的福尔曼案,1976年的格拉格案及1978年的劳科特案。

美国量刑程序包括三部分:控辩双方参与量刑程序,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及量刑调查报告制度。

在量刑程序的规范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法官应当在听取双方的量刑意见、参考了判决前调查后量刑。其次,量刑指南是法官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限制。

三、法官的个人因素对判决的影响逐渐减弱,传统审判功能逐渐式微,法官橡皮图章的功能强化,象征性越来越显著

传统美国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在辩诉交易、量刑程序的影响下,自由裁量权逐步削弱,个人因素与审判的关联性渐行渐远,传统审判模式式微。

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并非不变,无论社会情境、经济、文化或政治因素,都会导致角色变迁。独揽司法权,独立不受干涉地行使审判权,是传统语境下的美国法官角色的定位。而在工业革命后,诉讼呈爆炸式增长,法官的积极介入不仅造成自身极大的诉累,在审理中难免带有情感色彩,“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诉讼行为怀有好感或厌恶,形成家长作风”,从而与现代美国人崇尚的自由价值观形成冲突。

法官角色的变迁同样是司法权力改革的过程。辩诉交易制度与量刑程序的成熟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法官独断的司法权,这种分散并非根本性的。陪审团人员的昀终筛选权人掌握在法官手中。因而适当的分权制度的形成也促成了防止司法垄断的“安全阀机制”。

检察官拥有的辩诉交易的决定权及量刑建议权,从功能来说,仅是美国奉行自由主义的一种表现,即使是犯罪,当事人亦有选择程序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