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劳动自由原则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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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劳动自由原则

罗财喜

罗财喜(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长沙410205)

摘要: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是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现代劳动法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自由最核心的表现应该是劳动者的就业自由。

关键词:自由;劳动;权利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

作者简介:罗财喜(1971-),男,湖南隆回人,副教授,从事劳动法研究。

一、自由含义的探讨

中国古代早由庄子的《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在《汉书?五行志》中就有“自由”一词;汉朝郑玄《周礼》著有“去止不敢自由”之说。到宋朝时,“自由”已成为流行俗语。然而,中国长期处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之下,广大人民是少有自由的,中国历史上还不像古希腊、古罗马那样出现过“自由民”阶级。在古拉丁语中,“自由”(Liberta)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与“解放”同义。英语中的Liberty即源自拉丁文,出现于14世纪。而Freedom则在12世纪之前就已形成,同样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自由从不同角度来说,含义不一样。从社会学说,自由是在不要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在心理学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哲学上所谓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

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由,是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自由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

二、劳动自由原则

1.劳动自由的概念

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是现代劳动法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劳动自由包括两个方面,即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由。前者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自由,后者虽与前者密切相关,但归根结底是使用劳动的自由,属于企业经营权的范畴。若把这两个方面的自由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其最本质的要求就是维护劳动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领域的独立存在,要使这种关系成为充分反映主体意志的平等。自由的社会关系,从历史发展看,劳动关系的自由越来越受到公共力量的干预,使本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日益打上了较为浓烈的公共意志的烙印。但是,劳动关系无论何时都不能由国家意志完全支配而排挤掉主体的意志,必须在承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的前提下,寻求公共权力的合理介入,以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协调发展。发展市场经济,必须肯定和承认劳动关系自主性,确保劳动关系具有适当的自由度,这突出表现为确认和弘扬劳动契约自由同时必须看到,任何自由包括劳动契约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来自于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检阅和限制。对于劳动契约自由,这种限制的必要性更为显著。这些认识,对于我们今天推进劳动合同制改革,实现劳动立法的转型,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2.劳动自由的表现

就劳动者的劳动自由而言,劳动自由原则的要求表现为多个方面:首先,必须肯定和维护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劳动者的人格独立是实现劳动自由的前提,劳动者没有独立的人格,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也就不能独立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所谓的劳动自由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从历史上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没有现代意义的劳动法,就是因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劳动者(奴隶和农奴)没有独立的人格,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独立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连同劳动力都是剥削者的财产,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而已。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劳动者获得了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劳动关系的两方主体具备了,劳动力也成为了一种特殊的商品,与资本结合运作,构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劳动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诞生的,完全有理由这样说,没有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就没有劳动法的存在,劳动者的人格独立是劳动法存在的基础,维护劳动法的存在就必须维护劳动者的人格独立。其次,必须确认劳动者独立的法律地位,劳动者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劳动者独立人格的法律确认。这种独立的法律地位体现为既独立于国家,又独立于用人单位,更独立于其他任何人。再次,劳动自由最核心的表现应该是劳动者的就业自由,即择业自由。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岗位、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都是自己自由选择的范围。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不受任何力量强迫,任何有违劳动者意愿的强迫劳动都应该受到法律的禁止。最后,劳动自由还表现为劳动者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自由和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自由。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正当的合法收益,如何使用应由劳动者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安排。劳动者享有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劳动者的此项权利。为了维护这项自由,劳动法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当劳动权益被侵犯时,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决定是否主张自己的权利,采用什么方式和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M].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7:5.

[2]王昌硕.劳动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