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众筹平台市场的可行性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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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众筹平台市场的可行性研究

王良晨张文权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32

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兴起,众筹已成为了当前的热门话题。一方面,众筹可以通过给予创新项目融资机会的方式促进创新项目的发展,提高创新项目的数量;另一方面,众筹也可以通过对于不同创新模式的资金分配,从而改变创新方式。

本文根据国内发展现状和大学生自身环境因素影响,主要针对大学生众筹模式进行分析探讨,从其可行性、需求性和风险可控性三个方面进行系统性介绍,为大学生自主创业创新的开展提供新思路。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大学生;创新;众筹

一、众筹平台的可行性

众筹模式的兴起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过该种众筹模式获得从事某项创作或活动的资金,使得融资的来源者不再局限于风投等机构,而可以来源于大众。众筹融资模式是大众化的融资方式,为创业者提供了更直接更快捷的创业启动资金的可能。低门檻创业激发草根创新,也使更多人参与其中,推动全产业链发展。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平台把大众的微小资金汇集呈一笔可供项目活动的专项资金。互联网的技术创新会促进研发和革新思维发挥作用,促进每个人的新思路和新创意得到成为现实的可能,促生新型行业发展,将创意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中国网络环境正处于空前热烈的发展阶段,加之互联网上对众筹网络融资项目投资人不受地区、职业和年龄等限制,是一种“群策群力、集思广益、风险共担”的独特行业,使市场和社会文艺共同受益。依托众筹网络融资平台在中国近年的行业发展影响累积,众筹模式可在日后成为网络爆发性新兴投资话题,最后实现走进中国上亿人群家庭,从而用创意概念拉动全民消费、提高内需、推动社会发展。

二、大学生需要众筹平台

当代大学生的生活在逐渐向多元化发展,随着大学生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老项目,新方法不断涌出,而以往的各种设备条件已经无法满足大学生的需求,那么他们就需要一样东西,那就是——资金。

资金的来源有很多,可以是学校审批,可以是机构赞助,但是这些都有着重重的限制,比如对项目形式,指标要求等等,而众筹在国内的大学生市场是一个新兴领域,可开发的力度很大,而说大学生需要众筹,主要有一下几个原因:

1、需求与供给的结合面窄: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尤其是大学生热衷于创业,而在创业的期间,第一需要资金,第二需要许多的调研资料,但如果请专业化的团队进行调研,则会面临成本高的重大难题,而大学生不一样,现在的许多本科生具有相当高的科研水平,而他们的所选大多都是框在所在院校规定的范围内,故而难以得到充分而全面的锻炼。而众筹平台可以提供一个良好的纽带作用,实现校内与校外的供需结合。

2、互联网金融在校园的推行受阻: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虽然在逐渐走入校园,但是层出不穷的负面消息如P2P借贷逼大学生跳楼身亡等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消息,为互联金融在高校的推行带来了巨大的阻力,目前较为成功的蚂蚁金服,在校内也只是少数人在使用。所以说,众筹的市场由于诸如此类的负面消息而难以在校内推行,市场可开发力度很大。与此同时,目前高校有许多大学生团队的科研能力有些甚至已不逊色于专业团队,可以说,高校学术团队已跃跃欲试。

3、众筹是顺“势”而为:自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概念之后,许多人开始投身创业之中,虽然创业成功率很低,但是却阻挡不了大学生创业的热情,而众筹的横空出世,是有效解决资金问题的方式之一。

综合以上三点,大学生需要众筹。

三、众筹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

从风险承受对象上看,主要分为三类人群,分别是投资者,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接下来我们分别从三者的角度来分析其风险,但都是可控的。

1、投资人

投资人主要面对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发起人的欺诈运作,就像“西少爷肉夹馍”众筹案一样,CEO利用投资人对金融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偷换股份,打压创始人,原因主要在于流程运作中缺少相应的金融咨询部门,若是将流程规范化合法化,则可以解决此类问题。第二类则是信用风险,项目发起人有可能发起项目就带着拿到手的款项走人的情况发生,此类风险可以参考现在得大型众筹平台的运作流程去解决,通过分批划拨资金,和严格的项目进程监管,并由第三方管理资金等手段解决。

2、项目发起人

作为项目发起人,可能应对的风险主要有创意窃取风险,对此亦可以依靠相应的条款合约,并结合专利特权方面的法律法规约束得以解决

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面临的问题主要为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根据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此类违法属于非法证券类犯罪,归属公检法受理管辖。

虽然可以效仿私募基金的“预期收益率”的措辞,并且提高会员加入门槛,对象是“经过审核”的大学生以及由大学生“引荐”的投资人,从而杜绝第四点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问题。

宏观层面上,国家政策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仍需跟进,填补这方面的空白,降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可行性,保障参与者的利益,从而推动互联金融的发展。

微观上,比较有名的“西少爷肉夹馍”众筹合伙事件的原因就是众筹参与者对金融法律法规的意识淡薄,流程缺乏合法性,可以建立相应的金融咨询部门进行协助,监管,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金融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层面最重要的区域之一,中国若成为发达国家,其金融市场体系必然如欧美等发达国家般拥有较为成熟的金融体系,而众筹作为新兴的一环,其在大学生的市场的发展也是必然,大学生的课堂多样化必然会更加丰富。

参考文献:【1】兰彦.众筹网络融资模式在中国发展的可行性分析【D】.广西:广西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