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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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洛阳铁路运输法院2008年至2010年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张向争宋振义

张向争宋振义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7-0000-02

2008年至2010年,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部门称为路外伤案件)19件,占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总数的9.27%,立案标的566.32万元,结案标的263.09万元。其中调解14件,判决5件(2件上诉,二审中以调解结案)调解率73.68%。

一、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形成的原因

1.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侵入铁路界限,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铁路沿线、站区周边的居民和闲散人员贪图方便省事,不走道口和地下通道,直接跨越铁路线路,或在铁路沿线行走;儿童贪玩好奇,侵入站区玩耍,钻爬车辆;行人通过道口时,不停留瞭望,盲目穿行,从而导致事故频繁发生。

2.铁路点多线长,防护设施不完备,管理上存在疏漏,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有的铁路站区周围、线路两侧没有架设防护网;有些无人看守道口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设置不健全、不符合相关规定等等。

3.铁路部门相关管理体制僵化,错失处理事故的最佳时机,是导致铁路运营事故升级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重要因素。

二、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特点

1.诉讼双方相对固定。首先,因郑州铁路局下属站段不是独立法人,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故该院所有此类案件被告全部为郑州铁路局。

2.损害结果十分惨重。19起案件中,受害人死亡16人,四级伤残1人,五级伤残1人,九级伤残1人。

3.争议标的数额巨大。受害人不论伤亡轻重,不管经济损失多少,不分责任大小,总认为自己属于弱势,铁路属于强势,经济实力雄厚,于是随意请求赔偿数额,诉讼标的最低为4.9万元,最高为101.5万元,诉讼标的平均为29.81万元/案,结案标的平均为13.85万元/案。

4.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首先是原告情绪激动。几乎所有原告及家属对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的善后处理有对抗情绪,其中有12起案件的原告或家属到郑州上访,2起案件的原告在立案前到省政府上访。13起案件的原告或家属多次宣称如果被告的赔偿达不到要求会进京上访。其次是被告对待案件不积极,反馈调解方案缓慢。最后是法官调解次数多。该类纠纷多为受害人侵入铁路造成损害,被告方认为属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应由受害人自担责任。被告调解中愿意适当补偿原告损失也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故具体数额往往较低,造成原、被告调解数额差距巨大,需多次调解才能达成一致。

三、该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做法

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洛阳铁路运输合法院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原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创新调解方法,运用借助外力、整体联动、巡回审判、多策并举等多种调解技巧,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具体做法如下:

1.加强沟通,寓情于理。该院法官耐心作好与当事人的情感沟通工作,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努力让其对事故责任有个正确认识。同时加大调解力度,纵使案件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也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工作的诚心、耐心与热心,使其遵循正常的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为二审法院妥善处理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找准方向,重点突破。就原告来说,其提起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要求郑州铁路局给予经济上的赔偿或补偿。就郑州铁路局来说,一旦发生路外伤事故,想完全免责也绝非易事,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结合其自身责任,愿意在经济上给予原告一定金额的补偿,从而可以在形式上免除其责任。该院法官根据每起案件原告的诉求及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分别对双方当事人明法析理,晓以利害风险,进而探得双方的底限,经过艰苦耐心的工作,确定一个双方均能接受的金额。

3.巧借外力,上下联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先和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就案件涉及的法律、证据问题进行探讨,待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由代理人分别做各自当事人的工作,提高调解成功率。案件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作为被告的郑州铁路局的态度成为关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院从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到合议庭成员上下联动,领导及承办人员分阶段、多层次参与调解,分别作郑州铁路局的思想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在平等自愿、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4.深入现场,拉近距离。受害人为农民的案件,原告家庭大多经济困难,距离法院较远,每来一次法院都将增加其经济负担。该院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不辞辛苦驱车远赴事故发生地及当事人家中进行沟通交流,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促进调解工作。

四、预防和杜绝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建议

1.加大公民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力度。通过标语、广播、报刊、村民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爱路护路和铁路安全教育。

2.加大铁路企业自身管理力度。铁路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种标准设置警示牌;平交道口要便于瞭望,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和设施要设置警示标志;铁路工作人员要提高责任心,加强站车各种设备的巡视检查,对闲杂人员及时清理,易发事故区段和重要设备、设施要设专人看护;在铁路沿线尤其是穿行村庄、耕地的铁路区段安装防护网。

3.铁路运输企业要完善处理路外伤亡事故的机制,提高对运输站段安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授权幅度。处理路外伤亡事故的工作,法律政策性强、难度大,机动性强。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要及时、迅速赶赴现场,积极救护伤员,并依照法律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在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明确参与诉讼机构,减少中间环节,杜绝个别站段推诿、扯皮,保证信息畅通。

4.在机车头部加装摄像头,便于事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定受害人受害经过,为事后的正确处理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