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护理安全工作中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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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护理安全工作中的潜在性法律问题及对策

刘育清

刘育清(广西梧州市第二人民医院543000)

【中图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36-0249-02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人们法律意识的强化,精神科医疗纠纷成为投诉热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由于精神病患者行为责任能力有不同程度的丧失,精神科医疗纠纷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每一位护士,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精神卫生法》。临床精神科护理工作者应以审慎的态度审视工作中,以往精神科护理工作中的行为惯例和传统做法是否合法,需要进一步被确认。遇到的潜在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维护医院和患者的权益。

【关键词】精神科护理安全法律问题对策

近年来,精神科医疗纠纷成为投诉热点之一,而如今对于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处理,也不再局限于卫生部颁发的事故处理办法,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规定。新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精神病患者行为责任能力有不同程度的丧失,精神科医疗纠纷又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护士,应该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工作中潜在的法律性问题,特别是《精神卫生法》。2002年9月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举证倒置,让临床精神科护理工作者以审慎的态度审视工作中,以往精神科护理工作中的行为惯例和传统做法是否合法,认真履行职责,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现就精神科护理中护理安全[1]及潜在法律问题加以介绍,以提高护理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维护医院和患者的权益。

1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2]

1.1患者的潜在的安全性法律问题

精神病患者自知力完全或部分丧失,受幻觉、妄想等病态观念的影响,常发生自杀、自伤、毁物等事故。如果护士工作不认真负责,出现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由于护士本身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或严重损害,护士就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为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杜绝给患者造成损害,护士应全面掌握病情,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1.1.1病人的生命权有受损的危险

生命权是指病人在患病期间所享有的生存权,这是病人享受的最基本的法律权力。精神病人虽在发病期间会出现伤人、毁物、自杀等病态行为,但也应该得到人身安全保护这一基本人权保障。

1.1.2约束技术使用不当,造成病人受伤、甚至死亡

精神卫生法草案26条规定:“对可能伤害自身或他人的住院精神障碍者,需暂时使用保护性约束、隔离措施时,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写明使用理由和经过”。因此可认为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的约束属合法行为,但在长期约束病人时因为约束带过紧,未加衬垫,或病人反复拽拉、摩擦会造成病人约束部位皮肤受损,巡视不及时还会造成四肢血运受阻,肢端坏死,臂丛神经麻痹,更有甚者可自行解除约束带作为自杀工具,而造成病人死亡。

1.1.3护士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造成病人意外事件发生而危及生命[3]

精神科安全护理工作最基本的保证措施是每15-3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但当夜间病人休息后,工作人员会有麻痹大意的思想,不按规定巡视,而午夜或晨间又是精神病人的自杀高发时间段,因此往往会造成病人自杀成功,未能及时发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成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从法律的角度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病人生命安全,不受伤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权在精神病院受到限制

精神病人因自知力缺乏,不愿配合治疗,无法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同意。精神科的封闭式管理模式及精神科的特殊环境又决定了病人常无陪护,因此对于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知情同意权就会出现盲点,无法付诸实现。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此在精神病人入院时都会由监护人签署《住院知情同意书/协议》、《约束保护同意书》等。但未对拒食、拒药、社会功能退缩不愿参加任何活动等日常问题常会采用的强制措施如:鼻饲、灌药等予以明确,在紧急实施时,却无法及时告知监护人并取得其同意,因此常会遭到监护人的质疑易引起纠纷。

1.2.1对精神科的特殊治疗,往往得不到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如电休克治疗因监护人医学水平有限,对此治疗心存恐惧,多对此治疗不愿明确表态,当治疗一旦发生意外不承担责任。

1.2.2护士不能针对病人具体情况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心存偏见,主观忽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以“习惯权力”观念和被动执行护理模式对待病人的询问或质疑,不能主动在做每个操作时耐心解释,从内心认为精神病患者不管是急性期还是恢复期,他只能被动服从治疗而没必要让他知情同意,从而剥夺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1.3涉及到病人隐私权的问题

精神卫生法草案第11条规定:“住院的精神障碍者享有通讯、会见来访者、处理个人财务、保守个人隐私的权利,因病情或医疗等原因需要予以限制时,主管医师告知本人或其监护人并记入病历”。这说明维持个人尊严,保守个人隐私权是患者的基本权利。精神科病人在洗澡时,因安全管理要求,往往会有异性工作人员监督病人洗澡,以至出现病人抗议、拒绝洗澡。护士应做耐心解释,并尽可能的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对于接待来访者,护士既要尊重探视者和病人隐私权,又要观察其情绪、行为改变,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家属的合作,避免产生不信任,从而影响护患关系。

1.4用药的安全性涉及的法律问题

精神病患者受病情支配,拒绝治疗,不能遵医嘱主动服药,需护士督促和监督被动服药,如护士工作不认真,服药时不注意观察,服药后不认真检查,患者不能按医嘱服药,就会影响治疗效果,延长康复时间,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和经济负担。家属因此投诉,护士将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患者积存药片,一次性吞服,造成严重损伤,护士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患者应在护士的看管下服药,做好服药护理。

1.5护理文件与相关手续涉及的法律问题

医疗护理文件是证明法律事实的直接证据,工作中要认真做一切记录,决不可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而简化手续。近年来,我院实行出院家属签字制度,医生护士向患者及家属讲解注意事项,做出书面出院指导,避免了患者在出院后出现某些问题而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2护理对策[4]

2.1建立新型护患模式,消除纠纷隐患

在精神科护理人员观念中,首先要消除“习惯权力”观念,去除病人只能被动服从的做法。树立起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观念,通过健康教育取得病人合作,建立起指导合作型的护患模式,取得病人及家属的信任,尽可能以优质的护理服务、耐心的态度、规范的操作技术让病人满意、让家属放心,切不可对病人及家属的询问不耐烦、不做解释,从而埋下纠纷的隐患。

2.2尊重病人人权,维护病人合法权益

在建立起相互信任平等的护患关系的基础上,要正确对待病人的病态言行。尊重病人人格,在对病人实施约束、强制措施时只能以治疗为目的,切忌在执行中说说笑笑,不可嘲讽或作为教育其它病入的资料。在病人沐浴时。应尽可能让同性工作人员监督,必要时可请医生帮助,但需协助又可能受伤的淋浴者,还需工作人员亲自参与协助,但应尽可能的自觉维护病人的隐私权。在执行治疗操作前,必须向病人做相关的解释,当需监护人知情同意的操作,除在入院时签好同意书外,紧急情况下执行完毕还需通过通讯工具联系告知并取得同意,记录在相关的文件上:对于安全检查,穿病员服等问题可说明目的,采用主动合作的方式成,让病人充分感受到知情同意权。

2.3加强法律学习,规范护理行为

由护理部组织护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学习,并每年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尤其应对医疗护理投诉进行认真调查分析,组织护理人员共同探讨,查找缺陷,主动改进,以实例规范护理行为。另外医院有责任依法明确细化岗位职责,避免因行政管理过程造成的违法行为。如:护士不能让护工执行医嘱,提高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大考核质控力度,将投诉,纠纷结果与责任护理人员挂钩,从主、客观上消除违法行为,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执行操作规程,主动避免侵权和纠纷行为。

2.4做好护理记录,树立举证意识,加强自我保护

面对如此多的精神科护理记录的缺陷,规范护理记录势在必行。组织护理人员学习记录规范,定期进行文书检查,对于出院,死亡、转院病人的护理记录进行终末评价,不断提高护理记录水平。在护理人员中要充分树立举证意识,对约束、强制措施等一定要遵医嘱执行,并随时记录原因、执行时间、约束部位、合作程度、解除约束时间、患者有无不良反应等。对于口头医嘱,在非抢救状况下应拒绝执行。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要有抢救意识,并注意发生时间,具体处理,如实记录。在涉及到多个护理人员共同完成的工作,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明确每个人的工作责任,亲笔签名。加强护士的理论、业务学习,提高综合技能,加强临床观察,提高预见能力,对可能引起纠纷的问题要斟酌用词、描述准确。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诉诸于法律,在这种形势下,护士也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对许多护理环节不断进行调节、补充和完善,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利益,能有效降低护患纠纷的,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付丽松,宋志敏.《中华中西医杂志》[J].2009年7月.

[2]邓社能,吕凤琴.《中国社区医师》综合版[J].2008年第24期.

[3]赖水秀.《中国社会工作康复医学工作委员会第二届代表大会论文汇编》2009年.

[4]刘秀珍.《医学信息》[J].2010年第5卷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