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以前的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的是合同双方的履行义务,认为不履行义务时双方均应承担“各打五十大板式”的违约责任,未从履行合同时行使抗辩权的角度赋予当事人直接的救济权,并且模糊了当事人的责任关系。因此,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从立法的角度,
江西律师
200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