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两指”的几个法律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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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变相拘禁”。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即办案工作中称之为“两指”的措施。根据立法精神和监察机关工作实践,现就使用“两指”措施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