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中涉刑案件处理方式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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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中涉刑案件处理方式探讨

武纬国林修建

武纬国林修建

福建省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福建宁德352100

摘要:《消防法》修订后,消防救援机构不再拥有消防责任事故罪及失火罪涉刑案件的承办权限,本文通过对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涉刑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涉及刑事案件的火灾事故调查应注意的事项及处理方式。

关键词:火灾事故调查刑事案件

1.引言。消防救援机构改制转隶后,从原公安机关隶属脱离,同时随着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不再有承办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失火罪的刑事案件(以下简称“两案”)承办权。近期,应急管理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转隶应急管理部后,对如何办理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消防机构在工作中,尤其是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会常常发现涉嫌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可能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也有可能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其他刑事犯罪,那么,一旦遇到此类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在火灾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重点事项?本文通过探讨以上问题,给出执法建议。

2.涉刑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误区。

在“两案”办理权限移交后,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时,需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当前执法过程中,很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办理火灾调查时认为,一旦发现后完全移交即可,无需再继续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对行政违法对象进行行政处罚。这就造成了很多工作被动,比如,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案件经审核后不符合立案条件,当再返回给消防机构处理时,若未完成火灾调查工作,则势必会失去火灾事故调查开展的最佳时期,造成痕迹灭失、证据不足,难以准确判定火灾原因。此外,很多消防执法人员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移交公安机关对其刑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

3.行刑衔接工作应注意事项

3.1正确认识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律法规中,经常会有这样一句话“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来说,一旦构成了犯罪,一定也同时是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来说,行政违法行为不一定是刑事违法行为,但刑事违法行为一定也同时是行政违法行为。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与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矛盾。

3.2正确认识“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行政犯处以刑罚的同时是否还应继续处以行政处罚,这里主要的障碍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应该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能适用在同一法律体系内。而同时给予行政犯以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处罚,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条规定表面上是关于刑罚折抵的规定,但侧面也说明刑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并罚。需要注意的是,涉及人身自由刑和财产刑时,执行刑罚吸收行政罚原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这条规定是刑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并罚的最有利证明。

3.3及时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是消防机构的工作职责,无论是否涉及刑事案件,消防机构都要将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完整。尤其是对于失火罪、火灾责任事故罪等定罪条件与火灾原因认定结果密切相关的案件,更应当及时开展火灾原因调查,抢占调查的先机,以得到明确的火灾原因调查。因为刑事犯罪的定罪,需要证据绝对确凿,若火灾原因调查不是直接说明原因,而是使用排除法,则不能成为定罪的有力证据,很可能造成无法定罪。

3.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一是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火灾,在调查过程中消防机构应当与刑侦部门加强合作。如遇到亡人火灾时,当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接警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参加火灾调查,会同消防机构对尸体进行检验,事后出具尸体检验报告。如发现已构成放火嫌疑,刑侦部门应立案侦查,消防机构予以配合。二是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场后,除组织灭火外,还主要负责火场信息采集、火场保护、调查访问有关人员及控制嫌疑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4.火灾事故调查范围与时效性。

4.1火灾调查必须在火灾扑灭后第一时间开展。考虑到火灾发生之后现场会遭到较大的破坏,火灾调查应在火灾扑灭之后第一时间进行。在证据搜集阶段,应对火灾现场进行保护,避免二次破坏给证据搜集带来难度。同时,还要组织专业力量,对火灾现场的多种证据进行搜索,保证所搜索的证据能够在种类、数量和关键性上满足实际需要。

4.2火灾调查需要适当拓宽调查范围。有些火灾的发生原因相对复杂,只针对火灾现场进行调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保证火灾调查能够快速有效,通过调查及时得出火灾原因结论,应当立足火灾调查实际,适当地拓宽火灾调查范围,不但要做好火灾现场的证据搜集,同时还要对周边相关的人员、商铺、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走访,进而获得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满足火灾调查需要。

4.3火灾调查应掌握快速性、全面性原则。基于火灾调查的特殊性,火灾调查应掌握快速性、全面性原则,既要在火灾扑灭之后第一时间开展相关调查,同时还要合理确定调查范围,将火灾调查从单一现场的调查向周边延伸,提高火灾调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火灾调查能够在结论上更加公正客观有效,使火灾调查能够达到预期目标,解决火灾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获得问题,尽量得到准确的原因结论。

5.结语。在火灾事故调查中遇到涉嫌刑事犯罪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火灾事故调查做细、做实,在依法移交或其他途径,及时交予有管辖权限部门处理。

参考文献

[1]杜杰.火灾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分析[J].科技创新导报,2017(7);

[2]陈兴华,浅谈消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失火案办理为例,[EB/OL]http://www.sohu.com/a/319468844_120057557;

[3]洪剑武.火灾调查取证困境及解决方式[J].中国科技博览,2015:363;

[4]陈繁.论加快火灾调查反应的对策[J].中国科技博览,2012(20):285-285.

作者简介:武纬国(1984.08-)男,籍贯:甘肃省酒泉市,硕士研究生,福建省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工程师;

林修建(1981.04-)男,籍贯:福建省古田县,大学本科,福建省宁德市消防救援支队助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