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治化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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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治化初探

卫继周

卫继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100000

摘要本文对反腐倡廉法治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反腐倡廉法治化

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存在不同程序的腐败问题,因此,反腐败已成为各国目前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本文探讨了反腐倡廉法治化的必要性,提出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树立新廉政观”,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从而赢得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许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补充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百多个法律、法律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就总体而言,廉政法律体系仍不够完善,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除了重视制定有关事后惩戒性的法规外,更要加强事前预防性法规的制定,逐步建立起一套严密的、严格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发挥综合监督效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是我国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是我党在新时期将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重要保证,它是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时代离不开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深入开展也离不开制度建设。

治理腐败,首先是治理权力腐败;以法治国,首先是以法治吏。依法行政与反腐败工作有内在紧密的联系,为此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遵循法律,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精神。只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根本入手,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政机关的腐败。行政权相较于立法权和司法权而言,是最强大的权力,与公民和社会联系最紧密。由于行政权本身具有自我扩张性和侵略性,这就决定了行政权容易被滥用,权力寻租不可避免,行政机关成为腐败行为的多发领域。与国外行政权力相比,我国行政权,特别是对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发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权、许可权等,在权力范围、幅度及强制力方面都较大,这种处罚权极易导致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在国外,由于法院是唯一享有剥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国家机关,而且必须经过一定程序才能实施这项权力,这就从客观上减少上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滥用权力、腐化堕落的机会。因此,适当削减行政机关行使的处罚权(包括拘留,劳动教养),对于遏止行政机关利用制裁权搞腐败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客观上存在诱发腐败的多方面因素,从目前我国社会腐败现象来看,权力是腐败的轴心,体制机制的缺陷、制度管理的漏洞是腐败的主要根源,因此,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近年来,我党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努力推动反腐倡廉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系统工程,必须总体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既立足解决眼前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又要从长计议,有利于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长远建设和发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又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必须解放思想,立足创新,着眼改革,积极探索制度反腐的有效途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要通过学习和掌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深理解,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要求,增强认识和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紧迫性。要通过正确处理反腐倡廉与科学发展观理论的关系来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如王岐山所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全党全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总书记近期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新形势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将取得了更大的成绩。要清醒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研究并实施制度创新,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党的作风关乎人心向背,关乎党的生死存亡。要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记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转变作风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要切实改进文风会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学习、思考、领悟、实践中尽责奉献,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如今,我国的法律逐步健全,为反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作为受益者的老百姓,由于法治观念谈薄,却将其搁置一旁。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薄。整个社会没有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有法不依的现象比比皆是。只有行政机关做到依法行政,树立起“权由民授、官由民选、政为民谋、权受民督”行政理念,人民群众学会用法维权,整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才能提高,腐败现象才会减少。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的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为此,我们必须加强廉政法制化建设,树立法律权威。

作者简介:卫继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在职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