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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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王纯梅

建三江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因其自愿协商、程序简单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而深受群众欢迎,对平息社会纷争、化解社会矛盾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际上享有“东方之花”的盛誉。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矛盾加速上升、复杂多变,如何更好地服务新时期的改革发展的大局,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网络基本建成

管理局15个农场均建立农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各基层单位(管理区、社区等)建立基层调解组织。目前,全管局建立标准化农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管理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企事业单位和行业性调委会等其他调委会21个,共培养、发展人民调解员337人。逐步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

(二)、以“网格化管理”为依托全面创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1、加强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

各农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规范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实施方案》,从调委会调整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各级人民调解管辖分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工作制度及调解程序和方式、各级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建设、教育培训、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要求、“以案定补”经费发放,八个方面分别做了规范化要求。

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回访制度、民间纠纷排查制度、例会制度,实行网格责任制,对网格负责人调解的案件一并执行“以案定补”。

2、健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细化网格化调解机制,由各农场居民委、管理区基层调解委员会根据以100户左右种植户、100户住户(或1栋楼的居民)为标准,共选举聘任网格调解员,对农场实行100%覆盖无死角,并通过台账、调解记录等形式,建立有人排查、有人报告、有人负责、有人解决、有人督查的“五有”工作机制。对于简单的矛盾纠纷,网格负责人现场处理,登记备案;对于复杂矛盾纠纷,网格负责人将问题提交到各基层调委会,必要时请农场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突发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矛盾纠纷,网格负责人立即上报并现场跟踪,交由基层调解委员会、农场调解委员会调解。

制定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细则,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敷衍塞责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网格调解员,由农场司法分局提出任免建议,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核确认,予以任免。全年各农场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考核两次,对于考核不达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整。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考核目标达标后,方才取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补贴,对工作得力并有创新举措的,及时总结推广,表彰奖励,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规范调解委员会工作场所建设

加强办公硬件设施的规范。各农场及基层调解委员会按照“五有”(1、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2、有相对固定人民调解工作场所,3、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4、有调解、回访等记录簿,5、有统计台账)、“四规范”(1、规范组成人员,2、规范工作制度,3、规范调解程序,4、规范调解文书)、“六统一”的内容和要求加大规范化建设力度。有单独的调解室、统一的标识及规范的各种档案文书。

(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高社会公信力

在管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各农场的密切配合下,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人民调解网格化的基础上,设立驻派公安、信访、法庭调解室,并发挥各基层调解委员会、网格化调解员的专业性作用,设立行业化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知晓度,增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1、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在交通、医疗、物业等矛盾纠纷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成立相应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初步构建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体系;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为适应化解特定矛盾纠纷需要,各调委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组建专业化、社会化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并在相关领域建立专业人员人才库;

(五)、人民调解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

除各农场选举聘任的网格调解员外,协调各农场从公安、法庭、民政信访、工会、妇联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普法讲师团、法治宣传员志愿者队伍,做到平安法制宣传、化解矛盾纠纷、纠纷排查与普法工作相结合,实现管理区、社区全覆盖全覆盖,真正做到法律服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通过人民调解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将法制宣传有机融入到人民调解日常工作中去。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网格调解员的工作优势“挨门走、访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和居民零距离接触的优势,为居民针对性的讲解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展了普法工作面。

二、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度不够。虽然,管理局调解网络基本健全,但各农场、各基层调委会主任均为兼职,主要由各农场司法分局工作人员、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职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农场和基层干部工作重心都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上,对调解工作和调解业务的提升重视不够、关注不多。

2、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率仍较低。调解书虽可以申请法院司法确认,但司法确认的案件数量仍属少数,调解书的履行仍取决于当事人的信用,法院进入执行阶段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案件不高,群众认同度不够,调解协议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根据《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三、下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

1、建立稳定的调解员队伍。一是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根据管理局及各农场人口和以往矛盾纠纷发生量,组织配备适当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二是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

2、建立人民凋解员资格准入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建立调解员上岗培训和考试制度,推行持证上岗,无调解员资格证的不得独立从事调解工作。同时建立等级评定制度,根据调解员政治、品行、学历、调解工作年限、成功调处矛盾纠纷案件数量以及调解书通过司法审查情况,确定调解人员等级,发放等级证书。

3、建立人民调解员报酬工薪化制度和绩效考核机制。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实施工薪化报酬,对兼职人员实施“以案定补”。不同等级的调解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工薪标准和“以案定补”标准,确保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二)、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1、严格案件受理、分流、调处、回访等流程,强调依法调解,防止证据灭失;设立合理的调解期限,督促纠纷及时调处。

2、完善人民调解程序规则。明确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案件的管辖、调解员的回避、调解的启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终结的情形等,将人民调解纳入法制化轨道。

3、规范人民调解员职业守则和考评机制,确保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保障人民调解公平、公正进行,切实维护调解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司法确认执行率。

(三)、强化大调解衔接机制建设

1、合理界定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者的管辖范围,实现三大调解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缓解司法调解的强制性、人民调解的民间性、行政调解的职权性直接的冲突和张力,营造良好调解文化。

2、完善诉调衔接。引导不同性质的纠纷进入合理的纠纷解决渠道,解决过程中发现更适宜人民调解的,应当按照行政和职能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纠纷解决中的“过滤”和“先导”作用。行政和司法人员加强人民调解的指导,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的调解协议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保障调解协议书的法律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