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语境法律“神圣”情感的思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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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语境法律“神圣”情感的思辩

刘海涛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

作者简介:刘海涛,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西方语义下的“神圣”情感伴随着西方法律而来到中国,但却并未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土壤里生根发芽。它虽然被大众传媒和学者专家广泛谈及,却远远未深入内心。文章就中西语境法律“神圣”情感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法律;神圣;宗教

本文将以目前传媒介和学术界使用频率较高的“神圣”一词为入手点,通过中西不同语境,来分析“神圣”语词背后所蕴含的丰富的法律文化和法理意义,并对当今伴随网络而迅速产生的“话语转型”现象做法律文化意义上的思辨。

1“神圣”在当今中国

考察“神圣”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存在,有必要看一下费正清先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论述。费正清先生在他那本不朽的开拓性著作《美国与中国》中曾这么概括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有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的‘较高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从日常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礼法获得什么超自然的认可。他只是拐弯抹角地说这些礼法来自自然领域本身的道德性质来自这个世界,而非来自人类无从认识的另一世界。”

超凡入圣的理想使中国人的生活印上一层道德的迷彩,泛道德化的结果使中国人对西方传统的二元论很感陌生。恺撒与上帝在中国自然而然地统一了,法律也便理所当然地从属于道德,成为执行道德定罪的工具。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产物叫做礼法,梁治平对此评价道:“道德无所不在,法也‘包罗万象’,但是对于个人来说,法不但意味着国家的暴力(刑),通常还是耻辱的象征,因为它所惩罚的,总是不道德。

中国的法律从来就缺乏一种神圣的渊源,这一观点很早就有学者提出。因为传统的中国人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处于一系列伦理关系中的特定身份人。他的一生就是为了尽到符合自己身份的责任,维持伦理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传统的中国人从来就不知道也不企求另一个世界有一个万能的、神圣的上帝,因为他们认为自己能够超凡入圣;传统的中国人志得意满于现世的世俗生活,他们认为尘世就是人间天堂,而不知另寻天上宫阙。

而在当代中国的话语环境中,“神圣”一词被普遍地使用着,这种使用多被赋予了两层含义:即当“神圣”与责任、使命、权力等组合时,多有崇高、尊严,不可亵渎之意。而当它与信仰结合在一起时,则又多指的是对神秘理性的崇拜和敬服,有着浓厚的西方宗教传统。在西方文化中,信仰法律也不自觉地同人的自我完善相联系。因而,法律在西方也就具有更多的价值理性色彩,从而得以与宗教取得同样高贵的地位。而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法律从来就是世俗的。从春秋时期的邓析、子产,魏国的李悝到清末的立宪改革,法律从一开始,就是世俗的,有更多的工具理性色彩。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从来就没有这种西方宗教意义上的“神圣”。而如今,也同样没有!

2“神圣”的背后

在西方,“神圣”的背后无疑存在着法律与宗教这两个重大的领域。伯尔曼一直希望把宗教和法律结为一体,使人们对法律树立起一种对宗教般的神圣信仰,建立一种人类的共同法。

可这种思想却与我国格格不入。法律和宗教怎么能混和呢?虽然我们的现行宪法第12条明确地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它究竟是何种含义呢?是否包含了宗教上的情感意义呢?据笔者在“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仅从2000年到2008年,在国内的重要报纸上,以神圣为主题出现的新闻报道就多达2400多篇,其中90%以上的文章中,神圣均是指崇高的、庄严的,不可亵渎之意。而另外的10%的文章则多为学术探讨性的,且集中于法律文化与法理、神圣与世俗等学术研究领域。西方语境中的神圣并没有走进大众生活之中,而仍然停留在法学院的学术殿堂之上,而没有以世俗的面貌融入到人们的实际生活中来,它距离现在学术界所热以的“法官树立对法律神圣的信仰”尚有很大的距离。人们并没有在宗教信仰的层面上接受法律。

大力地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观念到中国,无可否认地是,这是某种意义上的文化的弱势和不自信。尽管许许多多的知识分子都不愿承认这一点,不承认文明或文化存在优劣和高下,从反面夸大地看到了西方对中国文明中有益制度的吸取,从而反驳我们所处的弱势地位。可我们终究要面对现实,也要面对历史,我们也要敢于说真话。中国的知识界大胆地希望能够在中国建立起对自由和法律的神圣信仰,走一条了多元的、民主的、富强的道路。

因此,在未来的中国,在建设富强、文明、民主的现代化国家的过程中,法律将更多地发挥着一种治理术的作用,通过完善的立法来和制度操作还化解治理危机。而人们对于法律的神圣情感的培养似乎还很艰难,尤其还面临着网络时代价值多元化的挑战。诚信危机依靠传统的诚信观似乎能更好的解决,而西方的“神圣”情感毕竟离我们很远,似乎也从来就没有过,又何必牵强呢?羊肉毕竟不能贴到狗肉上去!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