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施工联系单的签复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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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工程施工联系单的签复探讨

邵俊庆

邵俊庆(杭州广厦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本文从中介机构角度,对签复工程联系单的分类进行讨论,通过对工程联系单分类,举例说明了各类工程联系单的详细情况和相应的针对性处理,最后提出工程联系单签复意见的书写要求,灵活运用处理策略,对工程联系单签复工作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讨论。

关键词:中介机构、工程联系单、索赔、合同

前言

签复工程联系单是建设过程中一类不可或缺的技术文件,通常发生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阶段。本文叙述了工程联系单的分类及处理方法,着重分析了经济类联系单中索赔的分类及处理,并对联系单签复策略进行探讨。

一、施工阶段联系单的分类

在实际工程施工中,联系单包括了施工各阶段,按照常规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技术类联系单、经济类联系单和工作类联系单;接下来对上述三大类联系单逐一分析以及讨论处理方法。

1、技术类联系单的分类及处理

主要是针对施工具体内容的确定或改变,中介机构在处理这类工程联系单时可进行多方案比选,尽可能削减其对工程目标的影响。

1.1设计缺陷。虽然经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但设计文件仍然会存在某些设计缺陷,各单位均有可能发现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动议,其特点是最终需由设计单位确定,中介机构一般签署落实意见。

1.2功能改变。由于国家政策或未来需求的变化,改变或部分改变原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对于此类变更,中介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尽早发出书面变更指令,并计算变更后的工程造价,变更工程量较大的,还应签定补充合同,修正原合同价。

1.3施工方案改变。承包单位因施工能力不足或施工要求优化对原施工方案作改变,一般由监理单位审查批准。但方案改变存在影响工程质量形成因素时,则必须经设计单位批准。中介机构应深知自身的职责范围,切不可越权。

2、经济类联系单的分类及处理

经济类联系单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由技术变更引起的经济联系单、价格签证、索赔。

2.1由技术变更引起的经济联系单,引起发生工程量的增减和综合单价的变更,如果超出了合同所规定的范围,出现新的综合单价;就需要各方确认新增的工程量和价格。

2.2价格签证。价格签证中主要是对无价材料的认可,在价格签证的联系单上,应详细注明材料的单价、品牌、规格和等级,以便在决算审计中可参照实物进行比较。

2.3索赔。索赔一般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一般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而发包人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为反索赔。

3、工作联系单的处理

工作类联系单是处理除技术和经济以外的问题,内容可覆盖工作内容、进度、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等方面。工作类联系单主要进行内外部的协调,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联系单形式、会议纪要、通知、要求、函等等。这类联系单往往是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权利和利益,或是就工程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工作类联系单涉及各方主体的职权利,在处理该类联系单的时候,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3.1以合同为基础。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某一施工项目达成的协议,受法律的保护。一般包括承包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期要求、合同价款、质量要求、价格结算、工程款支付、合同变更、风险责任和保险、工程保修以及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在处理工作类联系单的时候,首先可以对照工程合同,如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则应严格按合同的条款执行。

⑵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工程施工中碰到的许多问题,往往在合同中没有这么明确,或是根本就没有提到,在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应仔细分析问题的原因,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让施工单位吃亏,也不让建设单位多付冤枉钱。

⑶协调各方主体,寻找平衡点。在施工中还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合同中未明确,也不存在谁对谁错的责任问题。例如,合同中未明确某材料的价格,亦未明确价格的确定办法,施工单位上报的价格与建设单位定的价格总有一定的差距,这时中介机构应协调各方,寻求合理的平衡点。

⑷客观公正,合理保护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多次协调未果,建设与施工双方难免会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时,中介机构应客观公正,合理保护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简明表达签复意见灵活运用应对策略

1、签复工程联系单的特点:工程联系单是合同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动态调整和修正,具有与主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和严肃性,因此工程联系单切忌使用模棱两可、易产生歧义的用词,如果联系单发出方有此类情况应予退回。工程联系单与主合同相比一般涉及内容较少、事件较小的要求,签答复意见时应用简明扼要的书面语气作出明确的回答,选择同意或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当选择部分同意时,必须明确同意程度,能用数字表示时尽可能量化。

经济合同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工程联系单的时效性更强。例如,不及时签复设计变更联系单会造成工期和费用不可逆的损失;又如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当中介机构收到工程联系单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作出结论性意见:(1)同意或部分同意或不同意;(2)当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再下结论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联系单发出方答复,说明不能按时答复的理由并提出延期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答复时间。因此,在处理工程联系单时,文件收发记录也显得十分重要。

2、签复工程联系单的策略。工程联系单内容千变万化,涉及的单位也很多,中介机构处理联系单时要面对利益偏差很大的承发包以及性格脾气迥异的参建者,为顺利处理工程联系单,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策略变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2.1以理服人、避免正面冲突。因个人文化修养的差异,承包商的素质参差不齐,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承包商会对工程联系单寄以强烈的获利欲望,千方百计设法达到目的,甚至对处理工程联系单产生过激的言行。对此,中介机构应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如在联系单谈判、洽商火药味较重场合时,及时宣布休会,避免不必要的正面冲突。同时做好各方面的桥梁角色,加强协调,以理服人,作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结论性意见。

2.2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防止无谓的猜忌。由于经济的敏感性,委托人对中介机构工作能力的了解有一个认知过程,并存在着中介机构是否“放水”的担心,因此中介机构在签复工程费用联系单前,应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及时解释拟处理意见,取得委托人的理解和支持。即使已经获得委托人的信任后,也应继续保持与委托人的沟通,防止联系单利益者的挑拨离间。

2.3运用好所授权利,树立自身的权威性。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中介机构在进行工程联系单的处理工作时,切忌越权坐大,使工程各方参建者反感,而应谨慎运用所授权利,发挥出较强的专业能力,通过努力在工程各方参建者中树立权威地位。当工程联系单不同利益主体争执不下时,中介机构应运用自身的地位作出临时处理意见,尽可能减少对工程目标的影响。例如:“情况属实,按规定计入工程结算”就是暂时避开争议,把风险责任界定留给以后的灵活意见。

2.3了解工程联系单的局限性,合理处理工程联系单无法涵盖的问题。工程联系单并不能涵盖合同价款调整的全部事项,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如,当工程变更内容较大,设计的各方权利义务改变较多时,工程联系单已无法表述清楚,必须采用补充协议来解决。又如,合同实施阶段,由于设计单位存在对设计缺陷变更的顾忌,有时会不愿发出设计变更联系单;当工程进入竣工结算阶段,承发包方对一些施工阶段的暂定意见作出了新的确认意见,此时由于工程完工已有较长时间,重出联系单对发包方压力过大,对这些情况以会议纪要形式会是较为适合的解决方式。

三、结束语

签复工程联系单是工程建设中施工合同实施阶段大量的事中控制工作,针对这项工作的事先控制是施工合同的确定,即对施工招标阶段的各项工作的控制。因为施工合同对处理工程联系单最密切相关,则做好确定施工合同工作可以对签复工程联系单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中介机构应认真总结答复工程联系单的经验,反馈到施工合同的确定上,实现事中控制对事先控制的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