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合理性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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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合理性

刘楷悦

刘楷悦/四川大学

【摘要】法律作为一种约束社会关系、保护社会利益的工具,似乎天生就建立在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基石上,而不论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是否正义以及忽视少数人利益的做法是否公平。本文通过案例和思考,论述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法律的不合理性。

【关键词】多数人利益;少数人利益;公平正义;法律合理性

小时候做过这样一道选择题,两群小朋友在铁道上玩耍,一个在废弃的铁道上,一群在正在使用的铁道上,火车开来,躲避不及,选择牺牲谁?几乎,所有人,都说,应该牺牲小部分人的利益以保全大众的利益,可是,在整个事件中,只有那一个小朋友的行为是正确的。所谓多数人的利益,究竟和多数人的暴政怎样区分?

多数人暴政的提出源于名著《论美国的民主》,法国人托克维尔在总结法国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后,将这种以多数人名义行使的无限权力称为多数人暴政。当然,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民主法治是应该从根本上减少多数人暴政出现的可能性的。整个社会所架构的法律框架从最大程度上限制了权力的滥用。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法律框架虽然在杜绝多数人暴政的出现,却又将其出发点设置为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让我们再来设想这样一种情况。政府打算修一条使用率不高的公路,要对某户居民的祖屋进行拆迁,假设此时补偿工作不力,拆迁后一家人生活无着落,相当于间接地赶尽杀绝,那么此时,又是否该为了所谓公益,牺牲这一家人的利益?

尊重和保护多数人的利益由来已久,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最常接触的就是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典型体现。雅典城邦时代所津津乐道的民主譬如四百人或五百人会议,也正是建立在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上的。有句话叫做众口难调。人们在无法得到所有人协商统一意见的时候(事实上这也很难达到),往往就寄希望于这种从小根深蒂固的方式。认为这就是民主,民意的体现。舆论或者民意影响下司法判决发生偏差,其实归根结底也是法官潜意识中认为听从大多数人声音是一种正确的选择。诸如当年的药家鑫案,和发生在长春的盗窃车辆掐死婴儿的案件中家属和围观群众要打死犯罪嫌疑人的做法。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法官也理所当然的认为这是对的,却从未思考过,判决所依仗的法律,本身是不是完善的。法律所保护的,无疑是大多数了的利益,可是比起少数人,群体性利益果真就更重要吗?衡量的标准究竟是什么?量化的金钱,亦或其他?我们所谓的以人为本,又是否考虑每个个体的诉求?当无关紧要的公益和生死攸关的私益相冲突时,究竟作何选择?此时少数人是不是被大众的不合理需求捆绑?

多数人为维护他们的利益绑架少数人意志强令他们接受,于是产生多数人暴政。这种民主掩饰下的专政往往比实体的专政更为可怕。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我最挑剔于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并不像大多数的欧洲人所指责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无力,而是恰恰相反,在于它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此种情形下,通过司法对抗多数人暴政应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但是法律却承认了多数人利益的合法地位,使得真正注重少数人利益,还只是空中楼阁。

《社会契约论》以及《论法的精神》中都曾提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让渡。而人民之所以愿意放弃部分权利,是因为缺乏安全感,希望通过强有力的组织保护还未让渡的权利。但是当时割让权利时是平等的,我们就不应该只是比较究竟是小部分人受损还是大多数人受损来衡量行为的可行性。而应该注意损失的危害程度。

仔细推知,当个人成为多数派时,便希望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于是面对少数人利益受损集体保持沉默,甚至为了自己的私利变本加厉剥夺少数人的权益。而人人都愿意成为多数人中的一员,就更忽视了少数人利益的保护,久而久之陷入恶性循环,多数人暴政的苦果,延续至今。

经济学家茅于轼曾经发表过这样的观点:“中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市场可以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人。这个好不好很难说清楚,就中国实际的结果来看这是好的。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这种无产阶级专政叫“心想事成”,想干什么就能干什么,想当皇帝就当皇帝,想搞市场就搞成功。举个例子,中国要盖三峡,移民一百万也成功了,这一百万移民里肯定是有钉子户的,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了,尽管建三峡的效果好坏还有待确认。人们的生存权,人们自由的权利,市场的选择权,在法律面前的平等的权利,这些都是中国非常缺乏的。”

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很多人并不陌生。其中的成员权基本就是建立在保护多数人利益基础上的。例如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等,看上去照顾了大家的利益,但是当时在购买房屋时大家所享有的权利都是相同的,但是再遇到这种重大事件时仅仅因为你和群体性意见不相符就剥夺了你的意见被采纳的权利。同样花了钱,有的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达成目的,但有的人却只能忍气吞声,这种原始权利平等但是后续权利却不平等的现象出现正是因为所谓的保护多数人的利益。

如我们所知,群体出现时往往具有一些群体性的特色,比如冲动、易变和急躁。其情绪很容易因为细小的因素被感染。这时群体便失去了个体的冷静与理智。其原因并不难分析,这或许是因为人的动物属性所决定。群居带给个体以安全感。意见也一样,在多数人意志的裹挟下,每个个体往往失去了冷静思考的能力。这时多数人所代表意见的“正确性“其实很难保证。那么保护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则不光面对不平等的尴尬境地,还可能被证明是不正确的。就像开头出现的那道选择,让行为正确的人去承担行为有过错的人所造成的恶劣后果,仅仅因为他们是群体中的少数,这无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综上所述,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告诉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当我们自己发现在这种打着多数人旗号就变得正义的法律面前,自己对于权益的受损也束手无策。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是否就应该考虑到这种不合理性的存在从而提出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全面覆盖性的法律。多数人利益自古就是重大群体性决策时所考量的重要因素,但这种考量本身是否有意义即程序是否正义本身就是值得探讨和深入分析考虑的问题。所以,我们所希望的是,法律有朝一日可以拿出更好的解决方案,从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向着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努力。

【参考文献】

[1]茅于轼,《要从保护多数人利益变保护所有人利益》,搜狐财经

[2]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