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的研究唐王富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 2

关于如何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的研究唐王富

唐王富王冰方华平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00)

摘要:目前电梯维保市场失范,政府探索联合保险制度以期改变现状,但普及率却很低,主要原因在于电梯维保行业惯性依赖政府,缺少市场手段调节,而强制保险通过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对实现电梯维保的安全价值目标,创造维保市场和政府的共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电梯维保行业存在的问题,阐述强制保险制度实现电梯维保。

关键词:电梯安全;质量监管;防控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高层建筑鳞次栉比,电梯已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交通工具,从而受到社会和媒体广泛关注。如何防范电梯故障频发,保障用户出行安全舒适已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电梯使用和维修等许多环节中时常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导致电梯故障停梯困人、电梯溜梯、轿厢运行振动异常,电梯故障返平层造成用户恐慌等电梯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因此,如何防范电梯故障,做好电梯质量要素监管,保障电梯安全等问题

1电梯维保行业存在的问题

1、合格的电梯维保技术人员短缺。虽电梯维保工维护电梯的人均数量有明确限制,但随着城建迅猛发展,电梯数量激增,现有维修人员数量无法达到电梯发展要求。我国电梯维修工待遇普遍不高,无法吸引足够技工,导致现有工人不得不超负工作,失范的竞争市场及人力成本限制,导致合格的电梯维保人员严重短缺。

2、电梯维保市场资格管理混乱。1)电梯维修工的从业资格事实上难以达到要求,法律规定在电梯生产、安装和使用的各环节,作业人员均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但通过统计网上电梯维修行业正式工的招聘要求发现,多数招聘单位对被聘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并无要求,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不具备对非技术人员岗前培训的意识,这一状况使电梯维修的质量及从业人员的操作安全保障存在隐忧。2)恶意低价竞争通过“挂靠”和“分包”违法规避资质要求,相当多维保企业经营不规范,通过挂靠取得违法资质,或将业务分包给不具有维保资质或维保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一些企业为揽业务,无视指导定价,在招投标中,恶意压低竞价,中标后又刻意减少电梯维保的必要成本,导致电梯维保不规范,使维保检查难以保证应有质量。

2强制保险制度实现电梯维保

1、电梯责任险现状。电梯基本责任险的范围是因被保险人的过失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依照约定应赔偿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因赔偿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保险人包括电梯的生产商,使用者和检验维修单位,受益人是因为电梯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我国现存关于特种设备责任的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利益衡量,有取舍选择基本保险的一些对象所设置的保险类别。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能完善电梯安全约束和事故赔偿社会救助体系,对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了一些创造性实施意见。将电梯安全责任险适用于电梯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的任何过程中所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产损失。并采用联合投保、联合承保的模式,即在用检验合格或者新安装的电梯由电梯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投保,承保人根据招投标,联合承保,并设置主承保人。使相关主体可以只投一个保险,多个主体受益。根据住宅、非住宅以及别墅的区别,投保三方的出资比例有所不同。另外,电梯使用密度、使用年数、维保单位星级的不同也会影响保费调整系数,在基础费用之上每年有所增减,但不论增加或减少,都由电梯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目前,政府都在推广联合投保,联合承保,统一保险的电梯责任保险模式。即使这一制度有利于化解风险,使各方责任主体分担保费,但投保的普及率并不尽如人意。

2、强制责任保险可保障普及率及资金的稳定来源,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以法律的强制力而建立的保险法律关系,一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主体必须投保,另一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责任公司必须强制开展责任保险,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强制保险。强制保险责任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又一体现,主要作用是化解民事侵权责任及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操作不透明问题。虽然我国电梯保险已有一定发展,但普及范围不广。要保障电梯维保资金的稳定来源,还需引入强制保险制度,通过市场和行政的共同手段,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提高投保率,减少政府监管范围,提高维保效率。强制保险一般应用在具有危险性,对人民利益影响较大的标的,电梯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因而具有设置强制保险的可能性。在西方一些工业发达国家,为特种设备制定强制保险已经运行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许多州规定一旦特种设备停止保险,安全检察机关就收回许可;欧盟和英联邦的国家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上责任险,赔偿因检验工作失误给顾客造成的损失。

3、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需要技监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动。对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或准强制的安全责任保险,通过跨行业的联动宣传和督查被证明是整体改善安全质量指标的重要手段之一。首先,强制保险的保费较低且程序简单,易于推广,能够改变我国目前电梯责任投保率低的情况。其次,强制保险与联合投保相结合使多个主体可只投一个保险,多个主体受益。再次,保险机构对电梯安全的监督可以促使被动的定期检查变成主动的重点抽查,从而减轻政府责任,降低财政成本。最后,联合承保在计算保险费用时,保险公司会根据电梯维保单位的评价等级调整保费系数,一般评价等级越高,保费越少,超出基础保费的费用由电梯使用人或电梯所有人承担,这样会促使所有人或使用人选择一些评价高的维保单位,弃用评价低的公司,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电梯维保市场恶性竞争的现象。

总之,电梯事故多发,多数是因维保不力所致,目前,电梯维保行业市场失范;维保人员不足;责任追究难。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电梯维保过度依赖行政监督,其次,过度行政化管制虚化了个人准入机制和维保奖惩机制,突出表现为电梯维保资金难以到位。地方政府的有关实践经验,以探寻建立与完善我国电梯维保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合理路径,保障电梯维保的质量。

参考文献:

[1]于太安,张东辉,刘春东.电梯安全技术措施[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6,(8).

[2]赵钦新,夏长江,陈兆兴.从一起电梯安全质量案例来分析相关的责任主体[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5,(7).

[3]吴恭平,赵吉鹏.电梯使用与维修保养问题[J].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