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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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张宇坤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830063

摘要:目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而城市化又必然与城市更新交织在一起,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容易导致对历史文化资源的破坏、对城市历史文脉的割断,从而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城市更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Abstract:atpresent,withthedeepeningoftheurbanization,andurbanizationisinevitableandrenewalofthecity,intheprocessofurbanrenewal,affectedbymanyfactors,easytocausedamagetothehistoricalandculturalresources,urbanhistoricalcontextofthecut,whichaffects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cities,howtosolvethiscontradiction,isworthourdiscussion.

引言

众所周知,文化遗产具有独特性、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生性,常常成为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发展见证,甚至成为一个城市及城市所在地区的重要表征和代名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受到土地资源的刚性约束,城镇化与城市更新交织在一起,城镇化要借助于城市更新来完成。这也意味着在粗放的城市管理模式之下,城市更新多表现为大拆大建。对于棚户区等的推倒重建无可厚非,然而遗憾的是很多城市文化遗产也在拆建潮中遭到破坏,谨小慎微的被动式保护固然有待商榷,建设性破坏也是不可取的。处于发展转型期的诸多城市政府迷失在经济增长之中,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认识不足,部分遗产遭到破坏。所幸,经济越是发展,人们就越有精力和条件来审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审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在城市管理公共性的指导下,构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机制,为城市留下弥足珍贵的财富。

1城市化进程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的独特记忆,是城市的文化底色,也是城市发展的宝贵资源。依据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的界定,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包含了城市中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镇村和历史文化名城。在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又把城市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等纳入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畴。历史建筑不同于文物保护单位,其历史价值弱于文物保护单位,一般是近代具有代表性的建筑,如花园住宅、工厂厂房、码头仓库等。文化遗产是一个城市历史的遗留和浓缩,是城市的根脉,它与城市现代化并不矛盾,城市只有延续历史风貌,才能呈现文化意义,只有新旧并存的城市才是真实的城市。保护文化遗产是城市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使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衡量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关键的指标。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多城市的建设呈现“千城一面”的现象,就是因为打断了城市的根脉,抛弃了城市的文化底蕴,使城市的发展没有特色、没有个性。

2在城市更新中实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1完善和创新现有制度

在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活化的实践中,要根据实践经验和形势发展需要对现行的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和有所创新。《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增加了新的规定,将历史街区内收储的土地和国有企业闲置物业,通过委托管理、资本注入等方式,由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和活化改造,探索接管整理、改造利用的新路径。在进一步的实践中,还有不少需要完善和创新的方面。例如,对社区微改造涉及历史风貌恢复项目,改造费用相比一般改造项目要高,而财政依然按普通改造进行造价评估,造成招标价过低而出现流标局面,应根据历史文化风貌修复特点,完善财政评估标准。再如,现有的危房改造制度,可否考虑对历史建筑放宽危房适用范围、提升修缮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活化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办法,并同步协调、使现行制度更为完善。

2.2彰显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价值

从世界范围来看,历史文化资源保存最好、开发最好的城市,往往也是现代化程度很高的城市,例如伦敦、巴黎、维也纳。因此,城市更新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之间不是矛盾的,城市更新反而可以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契机,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又可以助力城市更新。城市更新是为了建设美好城市,增加城市的魅力,而有魅力的城市必然是有特色的城市,那些有着悠久历史、丰厚文化的城市才是有魅力的城市。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为了延续城市文脉,在城市的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这不仅可以增强市民的城市认同感,而且可以增加城市魅力,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文化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凸显了文化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价值。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因不可复制、不可再生、稀缺、独一无二等性质而具有独特的魅力,这本身就是一种稀缺的资源,而稀缺的资源往往都是有价值的。

2.3积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营造空间平台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应该将具体的空间当作平台,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文化遗产往往是相互关联的。例如许多寺庙是有形的文化遗产,寺庙内举行的各种仪式活动,则是无形的文化遗产,位于广州恩宁路的八和会馆是有形的文化遗产,而其内举办的粤剧表演活动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一方面,要注重对老城区的老字号商铺、手工作坊、工业遗产和戏院影院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的保护,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留下真实的空间载体和历史印记,让市民的怀旧和想像能有具象的寄托,其中尤其要注意标志性遗产建筑的保护;另一方面,应积极建设各种类型的博物馆。2002年在国际博物馆协会亚太地区第七次大会签署的《上海宪章》指出,博物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应促进公共与私人部门的积极参与,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当地的专家、资源和机遇,实现资源的多元化,从而有效地保护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基于这一理念,既要兴建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大中型博物馆,也要鼓励社区和民间兴建中小型博物馆。在博物馆的建设过程中,既要发挥公权力的作用,也要充分调动社区居民的积极性,透过社区居民的参与,促进社区居民对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博物馆的建设,应尽量“就地取材”,即主要利用老城区的旧建筑,如旧厂房、传统民居和历史建筑等进行适应性改造(adaptiveuse)。各博物馆应参与当地非物质遗产资源的调查,并用图像及文字的形式加以记录,建立完备的档案,并配合当地的文化节庆、春节等举办展览,以博物馆的展陈形式,包括移动展览,来宣传非物质遗产。

2.4选取合适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

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盲目大拆大建,乃至拆旧建新,建所谓的仿古一条街、古城等,这既与公共管理的公共性相悖,又与城市管理的科学性相悖。也有的将单体文物保护单位彻底“保护”起来,既没有破坏,也没有维护,任由其在岁月侵蚀下销毁。过度消费和被动保护都是不可取的。在城市更新中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要制定合适的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由明确的职能部门来担负起这一任务。影响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管理体制选择的因素主要有历史文化资源条件、历史街区等的功能定位、历史街区等的片区规模,以及保护的筹资机制等。管理体制大体分为设立综合机构和协调机构两类,综合管理机构权力集中,由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协调机构一般是成立议事协调机构,权力仍然分散在原来的各个职能部门。一般来讲,当历史文化遗产片区历史文化资源丰富、片区规模较大、功能定位综合时,选择设立综合性管理机构的模式,如平遥和丽江,与之相伴随,保护和发展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于政府财政,或者是国有企业的投资。在片区历史文化资源相对价值不高、片区规模较小、功能定位为商业时,可以选择设立协调机构的管理体制模式。相应地,保护与发展的资金就来自于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或来自于外资企业。

结语

总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延续了城市文脉,增加了城市魅力,体现了城市的个性。它与城市更新并不冲突,城市更新不单单是除旧布新,还包含了对文化遗产的维护。

参考文献

[1]梅联华.对城市化进程中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1,(1).

[2]苗红培.城市更新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J].重庆社会科学,2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