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出版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初探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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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出版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初探

费明权

(天地出版社,四川成都610031)

摘要:当前,我国出版企业数字出版业务没有形成规模化的盈利模式,从传统出版向数字出版的转型还停留在简单的传统纸质内容数字化的单一模式上。本文着重分析我国传统出版企业拓展数字化出版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出发,探索应对数字出版法律问题的意见、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数字出版;数字版权;法律问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及互联网的普及,数字化阅读成为未来阅读的主要方向,数字出版也随之成为重要的出版方式。

一、数字出版发展现状

目前,数字出版在国外的发展较为成熟。我国的数字出版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版产业与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加速融合,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巨大的产业潜力。自2010年下半年新闻出版总署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等文件以来,在政府主管部门持续推进和出版企业自身不断探索下,我国数字出版在内容建设、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等多方面取得了有效突破。短短几年内,我国数字出版业就对传统纸质出版造成了很大冲击。数字化转型成了我国出版行业的大势所趋,也日益成为传统出版业突出重围、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途径。

二、出版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数字出版的快速发展,对数字出版版权的保护显得日益重要。但是我国的数字出版版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失数字出版法律规范。随着数字出版这种现代出版形式的发展,数字版权作为一种著作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我国对数字版权的保护存在很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首先,我国尚未对“数字版权”这一词语作出明确的界定。尽管在数字出版版权中也提及著作权中的复制、汇编等权利,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多样性,数字版权无法得到保护。其次,关于数字出版著作权的保护,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为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法律已不能满足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需求。由于数字出版版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一些出版社担心自己的出版物被侵权,不愿进行力度较大的数字化出版的探索,只是以现有的纸质出版资源打包给运营商操作。这样做的结果,既没有给出版社带来很好的利益,也不能使出版资源的价值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进而导致出版社没有发展数字化业务的动力。

(二)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网络环境下,数字侵权是我国目前数字版权保护领域的普遍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权利人不能及时树立数字出版主体的权利保护意识,不注重自我权利的保护,导致自己的网络出版物被侵权或纸质形式的出版物被另一种载体形式所侵犯。其次,大量的消费者自律性差,已经习惯于通过互联网来获取所需,利用数字出版的易复制、易传播性等特点随意使用和传播。再次,作为网络经营者,为了商业目的而忽视版权的法律保护规定,利用作品网络传输方式简易和成本低廉等特点,未经权利人授权肆意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行政监管不到位。面对新型的网络侵权形式,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不适用于数字版权保护。首先,由于法律上的空白和模糊地带,为行政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其次,出版行政监管执法手段单一,执法程度不当,执法效果不显著。如监管力量不足,部分执法人员对相关的法律理解不透,缺乏对新技术、新情况的了解,特别是不能熟练运用网络技术,对网络侵权的调查取证程序性和技术缺乏实践经验。这对于打击网络侵权是一个很大的制约。

(四)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诉讼难度大。网络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加快了传播速度,扩大了传播范围,使得版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具体表现为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诉讼难度大。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法律没有建立惩罚性机制,在网络侵权成本低廉的情况下,权利人所获得的赔偿相当低微。笔者认为,主要是这几点造成的:首先,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造成侵权简便,侵权成本低。侵权行为人无需具备多少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就能轻易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抄袭、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且侵害结果传播迅速广泛。对被侵权的出版企业而言,要证明侵权行为,则存在侵权主体、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及时查明,取证难的现实。例如,传统的纸质出版物盗版侵权比较容易查找、查封证据,统计涉案金额;而在网络环境下,服务器里的证据很容易被破坏或删除,涉案金额几乎难以查实并锁定,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也许将付出比损失更多的代价。其次,即使侵权行为被认定,所获的赔偿也远非实际的损失。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面对这样的处罚力度,侵权人为获得巨额的利润不惜冒侵权的风险。网络侵权的特征决定了被侵权人需付出比传统出版模式下更多的时间和成本维护自己的权利,加之诉讼程序繁琐、执行难等因素,导致很多被侵权人放弃诉讼。

三、数字出版版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近年来,国家不断从政策和立法层面修订相关法律,完善著作权保护内容,努力为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环境。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数字化出版产业,必须做出适当调整。笔者认为,除加入国际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保护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外,还可以细化《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条款内容、法条边界。

(二)加强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加大版权保护宣传力度,强化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数字版权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技术支持力度。虽然出版企业拥有图书内容生产的优势,但内容价值的最终实现需要技术支撑。加强与高科技企业的合作,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可以通过与其他高科技公司进行技术合作,通过投资或直接经营网络出版平台,参与或控制平台运营,占据数字出版主动权。

(四)打造人才队伍。内容生产是出版社的优势所在,但在传统出版企业中,既懂出版又懂技术的专业复合型人才非常稀缺。因此出版商应加快数字出版人才队伍建设,锻造一支具备政治、思想、文化、科技、法律甚至适应国际化、标准化的综合素质的队伍。

参考文献

[1]李同.出版商如何应对数字化时代版权挑战.中国图书商报,2011.8.12

[2]王志刚.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文化的构建.新闻爱好者,2013(05)

[3]郝婷.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出版商务网,201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