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合理性——以司法权的特征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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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合理性——以司法权的特征为视角

潘晓敏何晨玥

潘晓敏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何晨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摘要】有限政府理论首先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因而多数国家选择运用司法审查制度限制立法权,以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合理性可以从司法权的三个特征来证实:一是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其制衡是理性的,而不受任何其他的影响、压力、干预和控制;二是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其制衡是消极的,不可能积极主动地去干涉立法权;三是司法权的判断性决定其制衡是和平的,可以和平地化解政治危机,避免社会政治动荡。

【关键词】宪政司法权立法权分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0)10-0178-02

从各国宪政实践来看,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主要形式是合宪审查机制。由司法性机关进行的合宪审查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式的“分散”审查模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另一种是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集中”审查模式,即建立专门的“宪政法院”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问题。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体现了司法权制衡立法权的合理性,而其合理性则可以从司法权特有的中立性、被动性和判断性来证实。

一司法权的中立性决定其制衡是理性的

司法权基于自身的中立性使司法人员在对立法权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只服从宪法的规定及道德的约束,而不受任何其他的影响、压力、干预和控制,体现了理性的制约。

1.司法权具有中立性

中立性是司法权的核心特点,反映了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立法权的本质特征。美国法学家戈尔丁将司法的中立性概括为三项原则:“(1)与自身有关系的人不应该成为该案的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司法的本质就是法院对各类纠纷进行判断,这就要求法院在争执各方间保持中立的身份和地位,避免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之中,只有如此,司法的过程及裁判的结果才能赢得争执双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司法的中立性要求“作为纠纷裁决者的法院预先不应该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且与两方当事人距离始终是相等的,给予当事人双方的机会与关注也是对等的”。同时,在纠纷的处理上,也必须以中立者的身份来裁判是非曲直。

2.中立的制衡体现理性

公正是司法判断追求的最高目标,而公正裁判的基本要求就是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态度。宪法政治问题转化为了法律问题,使政治问题获得了理性化、正义化的形式。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具有中立性的司法权,对于维护政治的民主性,制约权力,推动政治进步,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司法权的中立性使司法机关和法官在审查法律合宪性的过程中只服从宪法的规定及道德的约束,而不受任何来自司法机关内部或者外部的影响、压力、干预和控制,以保证其自主判断,体现了理性的制约。司法权的中立性使司法机关远离作为“当事人”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并与之保持独立,处于中立地位,保持了司法“判断”的客观性,从而使个人取得与国家平等的适用法律的权利,防止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

二司法权的被动性决定其制衡是消极的

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权不得主动就诉讼当事人所提出的宪法解释与适用之纠纷以及与诉讼纷争有关之法律是否违宪的争议,因而不可能积极主动地去干涉立法权,其制衡具有明显的消极性。

1.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对于司法权的被动特征,托克维尔曾经作过生动的表述:“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司法权是裁判权,司法机关被动地行使司法权,不仅有助于在冷静、克制的状态下进行司法活动,有效地防止在司法过程中先入为主,形成预断,也可以避免积极主动地直接介入双方的争执之中,偏袒一方而歧视另一方,导致自己在争议各方间无法保持中立的地位。

2.被动性决定了制衡的消极性

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司法机关不会积极而主动地将有关违宪的法律宣告为无效,或是提出宪法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是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的合宪审查权具有从属性,只能在解决具体案件的诉讼程序之中附带地行使。非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发现某个法律违反宪法,司法机关也不得主动提出合宪审查或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司法被动性的特性还体现在其对违宪法律判断的消极性上,即仅限于司法机关不适用违宪的法律而已。而且,法律违宪往往只是某一条款,而不太可能是整部法律,司法机关的职责只是不将违宪的条款适用于当下案件,而其他合宪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司法权被动性的特点决定了司法权不可能积极主动地去干涉立法权,其制衡具有明显的消极性。

三司法权的判断性决定其制衡是和平的

司法权的判断性说明它的行为特征是说理而不是行动,这一方面决定了它天生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相比较立法、行政两权,它更为和平地化解政治危机,避免社会政治动荡。

1.司法权具有判断性

所谓判断是指一种思维形式,就是肯定或者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或指明它具有某种属性的思维过程。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因为法律是普遍的,而案件是个别的,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在司法权行使判断职能,必须遵循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要受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制约,是以案件4.财务管理混乱,乱收费、设“小金库”现象普遍

某市检察机关对教育系统乱收费、滥开支问题检查清理发现,一是收费项目繁多;二是超越标准高收费;三是分类划线重收费;四是扩大班级容量多收费。有的学校财务管理成为薄弱环节,一是对预算外收入管理失控;二是对下属单位财务疏于管理;三是现有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如某市一教办室主任尹某,将教办室库存多年的资料和文化用品发给所辖各校,所得款项不入正规账,而单独设立“小金库”,尹某先后从小金库领取9000余元自用;又如某中心学校校长王某,收取学生寄宿费115万元,单独建账,用于发补助奖品和购买个人用品,规避审计监督。

5.作案手段较为隐秘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较深的社会阅历,为逃避侦查,往往在作案手段上下工夫,在实施犯罪前精心策划,作案后又想方设法掩盖罪行。从一些案例来看,嫌疑人一方面采取账外账不做账或做假账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和防御心理,嫌疑人之间往往订立攻守同盟,使侦察工作困难重重。如某院成教院原院长、副院长、会计合伙贪污案,就是通过私设所谓的“院长基金”,把补习班收入的60万元公款纳入“小金库”,以发“奖金”等名义私分了其中的30万元。

二根治教育系统腐败现象的对策

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教育系统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就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指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调“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根据近年来教育系统腐败现象的特点,结合预防和惩治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遏制和预防教育系统腐败现象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准,是预防腐败现象的思想基础。大量事实表明,一些教育系统领导干部的腐败堕落,往往是放弃了对世界观的不断改造,经不起糖衣炮弹的侵蚀和腐朽思想的利诱,使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因此,要认真对教育系统干部和教师进行信念、责任、法律等方面的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教育,在人们心中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法纪和道德教育,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唤起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事业心和敬业精神。实践证明,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最积极、最广泛、最有效的防线。

2.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腐败现象的重要环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系统内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坚持政务、校务公开制度,以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正确的决策;坚持校长和第一负责人述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党员、群众的监督;实行基建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经费集中管理或结算中心制度,加强预算和审核报批,增加记账、报销环节,减少浪费、堵塞漏洞;推行预算外与预算内资金统一管理制度,对外来渠道资金进行阳光操作,坚决禁止和杜绝小金库;在教育系统内设立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工作流程中的违规行为。

3.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教育系统廉政建设,必须强化监督,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和分权制约的格局。在教育系统内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纠正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政务、校务公开,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是构建反腐倡廉预防体系的根本途径。权力和领导者若不进行政务、校务公开,则会脱离群众,偏离了执政为民的立党之本,离开了监督制约,就会导致腐败和错误。事实表明,腐败行为总是在私下、工作八小时之外秘密进行交易的,是最怕见阳光的,实行政务、校务公开是遏制腐败最有效的途径。推行政务、校务公开,以防止公权私用和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同时还应建立健全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群众监督、单位党政自身监督的监督制约体制。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形成具体的操作性强的硬性措施。

4.增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腐败行为

预防、遏制腐败现象固然要从源头抓起,但也不能忽视打击职务犯罪工作。腐败行为一旦得逞,往往伴随着“巨额”的收益,如果不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查处力度,腐败主体在实施腐败行为后就会消遥法外,尤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要加大对腐败的查处力度,不让任何腐败者有利可图。

三结语

预防教育系统腐败现象,是一项极其重要又十分艰巨的工作,它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只要我们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精神,并以此为契机,循序渐进,真抓实干,不懈努力,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进一步促进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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