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管理规模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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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管理规模探析

石华莲

石华莲(浙江省临安市太阳镇人民政府311314)

【中图分类号】R-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0)17-0360-02

【摘要】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的征收的角度出发,指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重要性。本文对管理规模做了一些分析。

【关键词】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公民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它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该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社会相应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是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一种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9月1日同时实施,这就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有了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由基本国策上升为法律,这就要求广大计生工作者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和准绳,切实做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而在实践中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对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六种人要缴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按照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还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不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原则规定为判定依据,还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中(或政府规章)有关公民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因此,综合各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当我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1.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1.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1.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1.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和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二、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必要性

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在社会主望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人口过多始终足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问题。必须采取一系列从严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在有关人口与发展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文件中都强调指出,公民在行使生育权时,同时也要承担对社会、对现有家庭和对未来子女的责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的过快增长不利于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也不利于提高全民生活质量及实现中华民族的腾飞。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和遏止人口过快增长的一种有效手段。公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了子女,多占用了社会的资源和社会的公共投入,客观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对社会应负的责任,给予社会必要的补偿。另一方面,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建立激励机制,从经济上给予必要的奖励、优待,帮助他们解决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责任部门综合治理

抚养费征收责任部门首先做到;①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全年对人口和计生工作有部署、有督查,每季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②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在评先、评优中逐级把关,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及时处理到位;③开展预防性别比偏高综合治理工作,卫生院落实相关职责,开展孕情信息追踪;④按照规定配齐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公务员和计生事业干部,并确保队伍稳定;⑤村(居)、社区至少配备1名计划生育服务员、2000人以上的大村、5000人以上的大社区或外来流动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社区)至少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建立有效信息互通,要以《办法》作为征收指南,客观确定不同对象的征收责任部门。对征收责任部门认定有争议的,要坚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到户籍地、居住地、生育地中的任意一方在拟作出征收决定前互通信息。目前违法生育对象中人户不一致、双方户籍不在一地的情况比较常见。我市有些区县的做法是:对人在户不在的,调查确认违法生育事实后,向户籍地发函告知已查清的事实,提请共商征收责任部门,确定由本地征收的,请户籍地函寄当事人收入状况或当地人均收入,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由本地向对方移交前期调查材料。对户在人不在的,发现违法生育线索(一般通过户籍查询发现)即向常住地通报,提请共商征收责任部门。在互通信息的过程中,如发现违法生育对象经济条件较差(全家年度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或家庭主要成员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在确定征收标准时,尽量依据自由裁量的原则,就低不就高,依据经济条件较差方的收入标准计征。这一原则虽然无法杜绝人们到经济条件差的地方超生少缴费的情况,但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可以收到维护社会公平之效,不会产生消极攀比。对经济条件较差的违法生育对象,可以由所在村、镇相关部门、计生部门出具困难证明,并附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调查记录;如发现违法生育对象为高收入人员,则不能轻易以居住地或户籍地收入作为计征标准,要共同收集线索,联合工商、税务等部门查明其实际收入,尽量做到征收适当。

总而言之,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与人口的协调发展,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关系到我们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必须把其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认真抓实、抓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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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承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现状与思考田.当代人口,2004(3).

[3]黄亦冰.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法规处(2006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统计表).人口与计划生育,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