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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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执法监测的法律问题探析

岳楠楠

江苏宿迁223800

摘要:随着我国部分地群环境的愈来愈严重,环境的监察工作越来越重要,环境监察是环境保护的执法系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与处理,进而解决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依法保护环境的目的。本文对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进行了分析,以供同仁参考借鉴。

关键词:新形势;环境;检查执法

引言

在工业强省的大背景下,随着凯里市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要解决该市当前的环境问题还是要靠环保部门的环境执法这一重要手段。环境执法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或者说是国家有关机关将环境法规范适用于具体环境法主体的过程[1]。环境执法包括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执法处罚;另一方面是促进守法[2]。而环境执法处罚是促进环境守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不能仅仅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企事业或个人实行环境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实现环境守法。当个人、企事业、政府部门环境守法得到一一落实时,环境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全面的解决。本文就是对该市当前环境执法和环境守法情况进行调研后作出的分析,旨在为环保职能部门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政府、企事业乃至个人环境守法提供参考与范例。

一、环境执法

环境法制包括了环境立法和环境守法。如果把立法看作环境法制的前提,把守法看作环境法制的目标和结果的话,那么环境执法就是由前提向目标过渡的桥梁。只有环境立法,没有环境执法,环境立法也就无任何意义。只有立法和执法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使法律规范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达到立法目的。环境执法处罚是促进环境守法的重要手段之一。凯里市通过健全环境法制,采取不同的执法手段,高举执法处罚鞭子,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使得存在的环境问题逐步得到了全面、有效的解决。

二、我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但受经济条件和各种因素的限制,依然存在不尽如意的问题。

1、环境行政执法滞后。先污染,后治理。在环境污染第一时间或者空前状态没有得到及时的有效的防治,扩大了污染的范围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执法不能跟进环境的发展。

2、行政执法密集于城市,乡镇执法力度弱。目前,环境污染逐渐转向农村或者偏远的山区。主要是因为城市执法监管力度大,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较少,偏远的山区亦不利于有效地开展执法,执法力度弱。

3、在公共地区的污染,行政相对人难以确定。因处于公共地段,人人享有环境权,且公共地段污染常见、主体流动性强。污染的出现并不能随之产生准确的违法相对人。

4、执法程序不规范甚至违法。在涉及因环境问题而查处的案件中,大部分执法人员不重视执法程序,轻视过程,片面强调处罚结果,简化执法程序。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其深刻的根源。

1、法律、法规、规章矛盾冲突,不协调

在已生效的中央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环境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地方。由于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在环境行政执法时常常让人无所适从,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被大打折扣。

2、法律法规滞后,且立法过于原则和粗略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的污染出现对应的新型的保护方法在法律中尚未得到体现。出现诸多法律真空地带,如对有毒化学品及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等方面。而对生态和资源保护方面至今尚欠缺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加以调整。在行政执法的程序上,规定也较少,不全面细致。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3、执法主体权责不明、执法力度不足

我国环境保护法实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管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有权行使环境管理权的部门众多。在实践中,具体部门该分管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界限等问题没有确切的规定。执法职责范围不明确,出现责任之时,各部门又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实效。

我国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利受法律约束,不能像工商、税务等部门那样拥有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强制手段。没有强大的法律授权,严重影响执法效果。

四、提高新形势下环境监察执法的有效措施

1、明确职责,加强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国家环保部早已明确,环境监察就是“三查、二调、一收费”。三查,就是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污染源限期治理执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二调,就是调查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依法征收排污费,并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根据国家环保部上述要求,认真理顺内部职能和分工,明确职责和制度,定岗定人,真正赋予监察部门必须的现场监督检查权、排污收费权、现场监测权、行政处罚建议权和行政处罚执行权等几项权力,增强严格执法的意识

2、要高标准把好进人的质量关,选择那些政冶坚定、业务精通、能力强干的优秀人员进入环境监察队伍;要根据任务的需要建立合理的人员流动机制,严格把好“进口”、“出口”和“楼梯口”;对监察人员要加强培训,持证上岗。同事,监察人员在政治上要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勤政为民。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解答群众问题,使违法者知法、守法,主动接受处罚结果;在业务上要懂法律、懂政策、懂技术、懂工艺、会管理,具备综合办事能力;在作风上要讲廉洁,讲文明,讲程序。通过加强政冶和业务培训,把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熟、廉洁高效的“环保警察”队伍。

3、规范化环境监察建设,是当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执法工作的关键环节,贯穿整个执法过程的开始和结束。要重点解决执法范围、操作程序、执法文书、行为规范、廉政要求等统一问题,统一形象、执法标志和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办事;要公开监察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排污收费标准、计算方法、人员身份、举报电话等,要发动公众参,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4、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对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努力改善办公条件,配备必要的机动车辆、通讯工具、取证设备和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切实加强环境监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察队伍里的现场监控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解决新形势下现场执法软弱问题。

五、结语

环境执法作为环境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环境法制的健全完善、环境管理工作的加强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环境法制包括了环境立法和环境守法。立法是前提,守法是目的,环境执法是达到目的的手段与桥梁。我们只有通过健全完善环境法制,加强环境执法,不断地创新执法手段,促进政府、企事业、乃至个人积极守法,才能使抽象的环境法规范变为单位和个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使人们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限制在环境法律规范所许可的范围内。只有这样,环境环保工作才得以全面落实,见到成效。

参考文献

[1]解振华.中国环境执法全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

[2]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M].3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