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现状与强化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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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县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现状与强化对策

杨品周

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红河654499

摘要:红河县湿地资源丰富,但湿地保护管理措施滞后,湿地资源受到破坏和威胁的程度进一步加大。因此,针对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现状,提出具体的保护管理措施。

关键词: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对策;红河县

1.红河县情简介

红河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西南部,红河中游南岸。地处北回归线以南,东经101°49′-102°37′,北纬23°05′-23°26′之间,东与元阳县接壤,南与绿春县相连,西与西北分别和普洱市墨江县、玉溪市元江县接壤,北与石屏县隔红河相望。国土面积2028.5km2。全县辖5镇8乡,共91个村(居)委会、社区,1092个村(居)民小组,69910户(常住)。县人民政府驻迤萨镇,海拔1000m,人口约3.8万人,县政府所在地北距省会昆明318km,东距州府蒙自150km、西距元江县高速公路74km。

2.湿地资源保护管理现状

红河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县政府还成立了云南省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红河县管理局,行使甲寅、宝华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职责。县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全县形成了县林草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合作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确保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截止2018年底,建立了1处国家湿地公园(红河哈尼梯田甲寅、宝华国家湿地公园景区),水源保护区2处。全县湿地保护面积达2292.8公顷,湿地保护率63.26%(不包括国家湿地公园面积,湿地保护率11.09%),其中自然湿地保护面积9.8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0.87%。

3.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存在问题

3.1湿地保护率低、自然湿地萎缩、生态功能退化

根据2018年湿地资源核查,红河县湿地保护率低、局部区域湿地退化、萎缩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全县湿地面积3278.01公顷,其中:自然湿地1123.51公顷,人工湿地2464.5公顷。湿地总面积、自然湿地、人工湿地分别比2012年调查数减少46.54公顷、10.17公顷、36.37公顷。除国家湿地公园外,受保护湿地面积160.33公顷,其中:自然湿地受保护面积9.8公顷,人工湿地受保护面积150.53公顷。湿地保护率11.09%,自然湿地保护率0.87%。重要的红河流域、勐龙河流域等湿地生态功能区域保护空缺,与省、州提出的当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要求差距较大,急需建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加以保护。

3.2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淡薄,宣传工作有待加强

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县对湿地资源的重要性、价值和功能认识不到位,开发和保护湿地决策缺乏科学性,破坏湿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对公众湿地保护意识的引导宣传不够,公众认识湿地,自觉保护湿地的认识与当前湿地保护的紧迫性不相适应;湿地保护中土地政策支撑不足,开展退耕还湿难以保障,矛盾十分突出;对外来物种的危害没有足够重视,外来物种侵蚀原生物种的空间不断扩张。

3.3湿地保护治理水平有待提升

科技支撑体系薄弱、能力建设不足仍然是制约我县湿地保护治理水平的关键,项目实施的前期科学论证不够充分,实施过程中科学支撑较弱,一些违背湿地生态科学规律的建设时有发生,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薄弱,项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4湿地保护投入不足

湿地保护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多元化湿地保护投入机制。虽然国家和省、州加大了湿地保护经费的投入,但由于县级财力薄弱,政府未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县级财政预算没有安排湿地保护与修复资金,导致保护工作不到位。

4.强化湿地资源保护管理措施

4.1强化组织保障

4.1.1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

建立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湿地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县湿地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全县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4.1.2建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湿地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稳定红河哈尼梯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局并充实人员,县林草局及哈尼梯田管理局要制定切合实际的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充分发挥湿地保护中的职能作用,形成湿地保护的合力。

4.1.3严格监督考核

县政府对全县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各乡镇政府及县属成员单位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将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和湿地生态状况等纳入各级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湿地资源造成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点)》进行追责。

4.2强化政策保障

4.2.1完善保护管理政策法规

依据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出台湿地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效益补偿、水资源保护等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执法体系。

4.2.2强化湿地保护执法

严格执行《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县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区域有关乡镇进行约谈。不断完善以自然资源公安为主且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查处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4.2.3实行湿地用途管制

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和规划间的衔接,严格土地用途管理制和土地规划、矿产资源控制。

实行严格的湿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禁止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因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经批准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

强化已有矿产权管理,积极探索已有矿业权逐步退出湿地范围的机制。在湿地范围内已有矿业权,依法不予办理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等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已有矿业权到期的,未征得湿地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4.2.4明确湿地修复责任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县政府承担修复责任。

4.2.5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

县林草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绩效评价。湿地修复工程实施单位要建立湿地修复专家咨询机制和技术支撑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4.2.6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科学核定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维持湿地自然状态水位需求。加强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水资源用途管控,全面推进用水管理。完善重要河流河道保护规划,实行流域综合治理,留足河道生态空间,保护和维护河道自然属性,科学开展河流湿地生态治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兼顾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科学安全蓄水,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用水和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

4.3加大资金投入

县政府要积极争取中央、省、州投入的基础上,发挥政府在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按照湿地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明晰国家湿地公园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落实行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行业发展改革资金(湿地补贴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中央预算内基本投资建设项目,保障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的开展。

4.4强化科技支撑

4.4.1充分发挥湿地专家委员会作用

湿地保护作为一项新兴事业,科学性强,涉及多学科,应充分发挥各级“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作用,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保护修复科学水平。

4.4.2加大各级湿地管理和科研部门科研能力建设

加大各级湿地管理和科研部门的科研能力建设,做到对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规划、科学设计、科学实施,切实将科技保障贯穿于工程规划和实施的全过程。

4.4.3开展湿地人才培训

采取请进来与送出去和坐横向联系的方法,与高校或湿地保护有关的学科、专业,加快湿地科技人才培训和队伍建设。引进各地湿地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等领域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提高项目管理和技术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湿地资源调查报告》.红河县林业局.2013年10月

[2]云南省湿地保护与修复“十三五”规划.2018年3月

作者简介:

杨品周,男,哈尼族,生于1964年7月,红河县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