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临床护理观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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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临床护理观察

贾金华

(四川省江油市精神病医院621700)

【摘要】目的:观察和探讨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方法:选取2014年1月到2015年1月期间在我院进行治疗的36例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对这36例患者给予MECT治疗,治疗前后利用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分析评估MECT疗效,利用副反应量表(TESS)评定不良反应。结果:与MECT治疗前相比,治疗1周、4周、12周后PNASS总分、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均有变化,对比有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TESS评分变化降低,但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MECT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在临床上具有良好的效果,产生不良反应轻微。因此,MECT是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有效的方法,可广泛使用。

【关键词】无抽搐电休克;精神分裂症;临床观察

【中图分类号】R473.74【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1752(2015)36-0327-02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相当顽固并且难以治疗的精神疾病。其中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由于多种病因,如遗传病因、性格原因、社会原因等用常规方法难以治疗,疗效不好[1]。选取2014年1月到2015年1月期间在我院进行治疗的36例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观察和探讨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之后,取得非常满意的效果,其具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1月到2015年1月期间在我院进行治疗的36例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对这36例患者给予MECT治疗。其中男性患者27例,女性患者9例,年龄为18岁到70岁不等,平均年龄(32.43±13.79)岁;患者病程3个月到40年,平均病程(3.12±8.24)年。

1.2方法

在治疗时,需关注36例难治性精神病患者生命体征变化,记录的血压、脉搏和呼吸。

MECT治疗时,抗精神病药剂量需减半,MECT治疗后,药品恢复到治疗前剂量。采用常规药物与MECT治疗相结合,其中基础的主要抗精神病药物有氯氮平剂量200~600mg/d,氯丙嗦300~900mg/d,索乐1~10mg/d。前6周每周治疗2~3次,6周后每周治疗1次,一般治疗12周[2]。

1.3观察指标

观察和记录36例难治性精神病患者治疗前后阳性症状、阴性症状变化和产生的不良反应。

1.4评价指标

本文疗效和不良反应的评估依据治疗前后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和副反应量表(TESS)[3]。MECT治疗时,1周、4周、12周评估一次。

1.5统计学方法

对上述36例患者各项记录数据进行分类和汇总处理,采取统计学软件SPSS19.0对上述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实验数据采取平均值±标准差(x-±s)表示,计量资料使用χ2检验;对比以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MECT治疗患者PANSS评分对比

36例难治性精神病患者治疗前后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PANSS)如下表1所示。与MECT治疗前相比,治疗1周、4周、12周后PNASS总分、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均有变化,对比有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

2.2MECT治疗患者TESS评分对比

36例难治性精神病患者治疗前后副反应量表(TESS)如下表2所示。与MECT治疗前相比,治疗1周、4周、12周后TESS评分变化降低,但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精神分裂症顽固、难以治疗,长期服用药物,容易使患者对治疗自信心,因此,采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与MECT治疗相结合是一种有效治疗精神分裂症方法。

在本次研究中,与MECT治疗前相比,治疗1周、4周、12周后PNASS总分、阳性症状和阴性症状均有变化,对比有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意义。TESS评分变化降低,但对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综上所述,采用常规抗精神病药物与MECT治疗相结合能够快速、有效治疗难治性精神病,该方法副作用轻微,在临床上可广泛推广,减少患者痛苦,帮助患者早日康复[4]。

【参考文献】

[1]谢育南,邝云航,刘献标,等.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精神分裂症疗效及相关因素分析[J].西南军医,2010,12(3):694-694.

[2]张月英,孙永菊,林正华,等.氯氮平合并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的对照[J].精神医学杂志,2011,24(02):124-126.

[3]江慎辉,黄声江,魏利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精神分裂症46例临床分析[J].中国社区医师,2011,13(17):57.

[4]杨忠,祝敬溪,宋静波.无抽搐电休克治疗难治性抑郁症的对照研究[J].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10,10(5):486-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