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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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曾国建蒋国方段玉娇

曾国建蒋国方段玉娇

(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1100)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12-0000-01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减刑、假释等内容的完善,势必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笔者对《刑法修正案(八)》中会直接影响监所检察工作的条款内容进行了解读,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然后就如何应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监所检察应对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加趋于合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也将对监所检察工作产生较大影响。

一、《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监所检察工作的内容

(一)完善管制刑以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将管制、缓刑和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这是在全国各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果基础上,弥补了法律上的空白,进一步规范了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进入刑法的视野,明确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地位,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次重要改革。

(二)严格限制对某些被判处死缓罪犯的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刑法宽严相济的精神,严格限制了对某些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罪犯的减刑,延长了其实际刑期,体现了法律的严惩性。从一定意义上讲,这样的改革,能最大限度地解决一些重大犯罪罪犯减刑过快过滥等不正常现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三)延长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刑期

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按照原刑法规定是是十年以上),其它条件符合,才能办理假释,这样就提高了假释的门槛。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不得假释的罪名,同时将假释条件中“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处修改对监管场所的改造工作提出了可具衡量的标准。

(四)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条件进行了完善,同时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犯罪的老年人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增加了法院可以对缓刑罪犯适用禁制令的规定,增加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

(五)延长了被判处死缓、无期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实际服刑刑期

按照原刑法,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最低实际服刑刑期为十年,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为十三年,实际服刑刑期延长了三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对监狱改造工作和监所检察工作都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二、《刑法修正案(八)》对监所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监狱押量将大大增加,监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和压力将加大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两年期满以后,也只能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情况下的最低实际服刑期限由原来的十年延长为十三年。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因一些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限制减刑。这些条款都延长了死缓罪犯、无期罪犯和有期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这必将导致监狱的押量不断增大。监狱押量增大,对监所检察工作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工作量的加大和监督压力的加大。

(二)监狱在押罪犯构成发生变化,监所检察工作的侧重面将发生转变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由于重刑罪犯实际服刑刑期的延长,重刑罪犯占在押犯的比重将越来越大,特别是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在监狱中的比例将逐年上升。这对监狱的改造工作提出了挑战,要求监狱在执法理念上、规章制度上,管教手段上,安全设施上等各个方面进行改革。特别是对于那些限制减刑的罪犯,目前监狱推行的罪犯百分考核办法将对这些罪犯失去意义,很难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监狱面临的这些问题,同时也是对我们监所检察工作提出的挑战,我们在对重刑犯监狱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工作的侧重面将发生转变。

(三)社区矫正进入立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运行模式应确立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将管制、缓刑和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进一步规范了管制、缓刑和假释罪犯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进入刑法的视野,明确了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的法律地位,是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的一次重要改革。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虽然在全国部分省市已经推行了几年,但没有一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也没有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检察的立法和规章制度,这些都处于探索阶段,目前对于监所检察工作中的社区矫正检察,首先是要确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运行模式。

三、监所检察工作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的应对

(一)完善立法,修改现有减刑、假释程序和条件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顺利和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内容,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刑罚执行和检察监督的法律法规。检察机关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联合法院、司法等部门,对现有的减刑、假释程序和条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对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进行进一步明确,提高可操作性。

(二)加强法律监督,确保按照规定开展刑罚执行工作

新规定的实施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过程中,监管场所也有一个适应和转变的过程。监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在日常检察工作中,要善于把握监督重心,时刻监督监管场所是否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进行执行。特别是监督监管场所是否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要求开展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工作。这些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审慎,需要不断完善减刑、假释同步监督。

(三)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建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运行新模式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管制、缓刑和假释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同时全国各地也将会出台针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作为监所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在当前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较好的运行模式是:在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各乡镇街道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或称为镇街检察室),配备专职人员,监督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开展。在法律监督中,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入手,全程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面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的联系和配合,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经常性地到基层司法所、派出所进行检察,检察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是否开展到位。对于在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由监所检察部门统一向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确保不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作者简介:

曾国建: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国方: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杭州市第一劳教所检察室副主任;

段玉娇: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