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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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注重“宽”的适用

朱庆君(黑龙江省绥棱林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绥棱15220

摘要: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来探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论;应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法治理念的一部分,是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连的。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服务大局内容之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捕、不起诉、缓刑、免刑等规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在刑事执法中,自觉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就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我们应通过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来探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

“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一是该轻则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即加入社区矫正管理之中。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挽救人性的特殊策略。“严”是指严密、严厉。它来自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惩办”。宽严相济中的“严”首先是指法网严密。刑事立法尽量做到严密,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此外,它还含有严厉之意。即指在罪刑均衡原则指导下,判处较重的刑罚,而不是指任意从重、加重处罚。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也不严厉过苛,或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2从构建和谐社会、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出发,实现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

一是总结经验教训,转变执法观念。自八十年代开始“严打”以来,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都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怕放纵犯罪,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这并不符合新的执法理念。从刑事诉讼角度看,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但不是唯一的强制措施,如果案件不论大小,犯罪不论轻重,都要逮捕后经过三、四个月的法定程序,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没有起到挽救失足者的目的。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二是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涵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刑事执法的灵魂,它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

3注重“宽、轻”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

检察机关应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原则,正确适用宽大轻缓的刑事政策,就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3.1扩大“宽”在公诉工作中的适用。一是扩大不起诉范围,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不起诉是“宽、轻”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中的反映。为限定刑罚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刑诉法规定三种不起诉类型,即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检察机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二是引进暂缓起诉制度措施,对某些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犯罪行为,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刑事政策以及诉讼经济的考虑,通过设定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情况等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三是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经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体现我国刑事法律与时俱进思想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节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最后,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松刑事政策思想,检察机关应当扩大不起诉范围,同时尽快引进暂缓起诉措施。

3.2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一是落实“两高一部”两个《意见》,即《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扩大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二是完善立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最高法对刑诉法第174条可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限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解释中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项,而公诉部门将案件起诉的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诉法第46条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将被告人认罪与否作为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理由显然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建议取消这一要件,以便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3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轻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这两类主体涉嫌的犯罪主要是轻罪,通常其主观恶性不深。同时,未成年人犯罪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特别是培养一名大学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社会成本很高,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其简单地科处刑罚,将他们抛向社会,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并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检察机关应尽可能地在与学校达成共识、征询被害人的意见、并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对涉嫌轻罪的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进行非刑事化处理,具体途径就是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此举在政策层面上,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法律层面上,也符合“两高”相关的司法解释。

3.4最大限度地使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高检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起诉职责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于轻微犯罪来说,应当依法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作用,减少逮捕措施的适用,减少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缩短诉讼时间,使司法机关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同时,引进刑事和解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增进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现代和谐社会存在复杂的社会分工,需要运用法律规范来组织、调节社会关系和调整人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要忠实、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应当确立现代司法理念,通过发挥自身职能,为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