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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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究

范燕霞曾晓雪

沙县人民检察院365050

摘要:党的十八大之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再次成为改革的重要议题,之所以重要主要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内在要求。然而,新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着办案效率不高,办案责任不明确和职业保障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改革进程能够顺利进行,可以通过探索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惩戒制度和建立履保护制度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进程。

关键词: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问题;推进改革进程

党的十八大之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再次成为改革的重要议题。很多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了试点。例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项目,上海市检察机关启动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也推出了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通过调研论证推行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以及办案组织形式的完善,是推动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1

一、确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要性

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内在要求。司法权的本质是以判断为内容,根据证据判断个案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法律适用的活动,其行为的法律约束性很强,不同于行政权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判断为本质属性的司法权,具有独立性和亲历性等特征。而行政行为虽然要遵循法律确定的行为规范框架,但其核心是基于政策进行的裁量行为,对亲历性的要求不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权力具有很强的司法属性,尽管这种司法性与审判权的司法属性不同,要受到检察一体(或指令权)的约束。在实行办案责任制以前的办案模式中,“检察人员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其司法属性明显不足。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本质上是对检察权的重新配置,是“放权检察官”或者说是“还权检察官”,与此前实行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一样,是对司法属性的回归。

二、新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模式上,正是过于强调了检察机关的整体独立,从而形成了“三级审批制”的制度。在过去一段很长的时间里,“三级审批制度”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三级审批制度”的弊端越发的突出。

(一)办案效率不高

基于目前我国的检察官依法开展工作之后并没有取得最终的决定权,而是需要向上级汇报,通过“三级审批制”的办案模式层层上报,导致行政化管理方式给案件办理带来了沉重

负担。

(二)办案责任不明确

基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与实际对案件有决定权的检察官相互分离,最终导致了对案件最为熟悉的一线检察官没有决定权,而是由长期脱离办案一线的领导决定,出现“办案的不负责、负责的不办案”的现象。而且审批层级越高,决策者对案件全面性审查性就越弱,出现案件事实的遗漏或是差错也是不可避免的,责任承担就相对模糊了。

(三)职业保障不完善

目前,检察机关沿用行政化管理模式,相比于其他的普通公务员,司法工作由于专业化程度高、所面临的压力大,将检察人员的职级与行政级别挂钩,显然忽视了司法工作的固有特性,使检察官的付出远大于收获,利益远低于风险。

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和建议

(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办案权力清单是检察官在行使权力时的重要依据,确保了办案检察官有定案的权力,从制度上落实了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亲历性要求,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建立检察官办案权力清单目的在于明确划分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的独立办案主体地位,是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重要配套改革制度,对顺利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惩戒制度

2016年7月,中央深改组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会议强调,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对落实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促进法官、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2《意见》规定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任由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

(三)建立履保护制度

2016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规定》共27条,从排除阻力干扰、规范考评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人身安全保护、落实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细化了司法人员各类权益保障机制、拓展了司法职业保障范围。《规定》的出台赢得了学界的一致好评。最高检也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检察官管理考核制度,建立退出机制和惩戒制度,健全职业回避制度,要积极推进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改革,完善履职保护机制,探索建立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免责制度,健全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机制和不实举报澄清机制,健全因公负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治绿色通道。都是着力解决保护检察官正常履职的问题,是深入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推动检察官正常履行职责的关键所在。

作者简介:

范燕霞(1982.6—)女,福建大田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学。

曾晓雪(1991.11—)女,福建永安人,大学本科,沙县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