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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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覃琴玲

覃琴玲

身份证号码:45022119920322xxxx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这一制度的适应能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本文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不足以及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合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缺陷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农村土地承包者依法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资金和技术也跟着时代发展发生变化,农民土地是珍贵稀缺的资源与基本生产要素,要紧跟着社会发展的步伐,才能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农民从集体得到的无偿或者是基本无偿的承包地使用权;再者,农村土地的转让可以由两种机制实现,即通过政府的调整或自发在民众间进行,这些方式都是由非市场机制实现的。同时,流转的动机和范围也发生变化,将土地转包他人以增加收入,流转对象由本地转向外地,由种粮转为其他农业等。在此过程中也显现出不足之处: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可无偿或者低偿取得承包地的使用权,使农民没有正确的成本概念,或者农民为了避免土地撂荒没有在意它真正的价值而随意转包他人,导致农地不能发挥它最大效益的作用。

综上,可通过法律渠道来弥补这些不足,即明确农地使用权的性质、内容和取得,以此来规范农地使用权市场。目前为止,现行法律都没有关于农地使用权的概念,权利的性质也不清楚。相关法律中,在承包的集体的农地中,农民拥有的权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该权利在法律中的矛盾关系主要体现在债权和物权两者之间,而且目前有关法律对此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问题让农地使用权在进入市场之前就存在弊端。同时,从农民的角度出发:要加强农民对土地利用效益的观念意识,使土地得到更大化的利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及用益目的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存在的情况下,原承包方依法将此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或者将该物权分离出部分权能等详细的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在转移过程中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属性质与主体种类,以及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此行为称为经营权流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分包,租赁,交换,转让和入股。对此,本文认为在法律规定中有必要表明合同土地管理权的转让不包括抵押。有两个原因: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例如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不可以私自进行抵押;再者,从立法的角度看,在生存权益和资本利益两者之间,若发生利益冲突,农村土地承包法更偏向于农村土地的生存利益。例如:农户因某种原因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至银行进行贷款,但是又不能按时还请贷款,那么银行将会合法行使抵押权,处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就会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有可能会让农户失去生活保障,严重情况还会引起社会问题。不过,对于荒山,荒沟,荒丘与荒滩等不适合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提出,此类农村土地的流转方式可以包括抵押等多种方式,可采用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来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针对中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目的方面,《土地管理法》提出,国家对土地的利用实行管制制度,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可以进行转让,出让或出租,更不可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目的的范围有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农户不可私自改变权利取得时所设定的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和第33条提出,强制性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可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可用于非农建设。同时,如果荒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以其他方式流转取得的,承包方也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0条规定将承包地用在非农建设。在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方面,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了对其转用审批程序、征地和用地批准程序。因此,必须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必须要经过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将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如果承包方将承包土地用在非农建设的过程中,未通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手续,或者利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责任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即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发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与责任

1.干涉承包方依法拥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提出,承包方有权依法使用土地并从中受益,有对产品进行生产,开发和处理的权利,这是承包方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近年来,在某些地区,发包方不尊重农民这项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强迫农民种植某些作物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当产品出现销售问题或产量减少等问题时,发包方若不作为,有可能会直接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在推行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发包方应该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并由此获得利益,不能侵犯法律规定的承包方依法拥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发包方有违约行为,那么发包方必须依法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停止侵犯承包生产经营自主权、恢复土地原状、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

2.发包方非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承包经营合同一旦成立,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承包双方都必须履行,未经合法协商的,双方都不得修改或终止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27条提出,在承包合约期内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在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事情且经过法律规定程序的情况下,发包方不可擅自收回或调整承包地,这是法律给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同时,发包方不能利用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单方面强制性要求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亦不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为由擅自将承包地收回进行招标承包,也不可将承包地收回用来顶替欠款。若发包方有违约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提出,发包方必须依法承担有关民事责任:停止侵犯承包生产经营自主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赔偿损失等。

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经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以市场的方式进行农用地的资源配置,可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但是,必须是在承包方自愿进行的情况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和第34条提出: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承包方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有权合法自主决定是否要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流转的方式。当承包方以转让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时,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流转,而其他流转方式,发包方都无权进行干涉,否则就是严重侵犯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

4.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给承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生效后,发包方必须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将承包土地交付给承包方使用,否则为违约行为。如果发包方未按期交付或者拒绝交付,导致承包方损失,发包方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提出:承包合同进行转包后,发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带来损失的,转包后的承包方若起诉承包方,发包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确定承包方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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