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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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问题

郜建和

郜建和

(中共黄山市委党校安徽黄山245000)

中图分类号:D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1)08-0000-02

摘要:坚持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为推进依法行政,笔者对本地区行政执法情况中的一些问题和解决对策做了初步探究。

关键词:行政执法执法环境改善和优化

党中央一再对我国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要求,“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我们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治化。

(一)

在当前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县、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在逐步,但是违规执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主要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执法犯法,执法者素质不高。应该说,行政执法是一项要求很高、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执法人员要胜任行政执法工作,不仅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在这方面,大部分执法人员都很欠缺,尤其是一些基层执法人员不仅文化程度较低,而且也没经过专业培训。因而,造成执法人员不懂法、处罚不当、以罚代刑、越权处罚、违法处罚,乃至执法犯法。

2.缺乏统一的制度约束不可能“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除了有统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法,而且大部分对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都是散见于各种行政法规之中的,既不统一,也不明确。不仅缺乏统一的执法尺度,容易造成相同行为、不同处罚的结果,而且执法制度的混杂,也很容易造成执法行为的互相冲突,严重影响了执法环境的营造和执法效率的提高。

3.监督机制不完善,无法实行有效监管。从理论上说,行政执法监督的形式很多,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但由于受以行政为中心的政治传统和其它一些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执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行政执法机关特权严重、恃权傲物、藐视监督、惟我独尊的现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就显得软弱无力。

4.行政机关之间权限不清,工作扯皮,不协调。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各司其职、彼此协调。但实际上却是有的应该由政府管的领域,无人管理,出现所谓的“执法空白地带”;而有的领域,各个执法部门争着管、抢着管,以致造成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现象,产生所谓的“执法密集地带”。而且,各个行政机关之间往往是各自为政,更有甚者是互相扯皮、互相拆台。

(二)

要讲一步优化、改善行政执法环境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破除以前那种“行政执法就是收拾人,越狠越厉害越能干好工作”的陈腐观念,明确认识到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稳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和职责意识,搞清楚行政执法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摆正自己的职责与纳税人的关系。大力弘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行政执法的实践;让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都认识到,所做的一切工作都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任何粗暴执法都是对自身职责的违背,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工作中的无知和不慎都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只有模范地遵守法律,正确地执行法律才是完成自身使命的应有之义。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首先从思想意识抓起,尤为重要的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领导干部的素质提高和法治观念强化。通过党校、行政学院的办班式教育,通过各机关的内部学习以及知名学者的讲座等形式,在各行政机关内部形成健康的执法氛围,这些教育一定要有针对性,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点和实际问题。既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守法意识,又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守法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高效率地完成执法任务。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自己的法律咨询人才库和法律服务人才库,不能等到做了被告才想到翻法律条文,每做重大决策之前必须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咨询,听取意见。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救济机制的作用。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自身管理,严把用人关。队伍建设必须保证人员的高素质,不合适的人员要及时调整,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灵活干部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奖惩制度,要对违法违规人员做严肃的处理。既要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利益,充分调动执法队伍的积极性。

2.优化执法环境,强化公民、法人的守法意识。改善行政执法环境要依赖于广大公民以及法人守法意识的提高。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教育使之明确认识到守法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对执法不公可以寻求救济,但对正当执法必须服从。任何人不应有特权意识,任何人不可以滥用权利。对抗法律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有法不守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只有通过对典型个案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增进行政执法者与群众的相互尊重和理解,顺通相互关系,减少矛盾出现,行政执法才会在阻力减少的前提下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3.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执法体系,实现有效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要改善行政执法环境,关键在于监督机制是否能够有效运行。首先,要加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随着地区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优化和人大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日趋重要。除了日常的检查、质询以及人大会议期间的监督之外,必须建立人大代表的选区监督制度。人大代表决不能只在人大会议期间提议案或者自己单枪匹马去找线索、搞调查,一定要划分责任区,每个人大代表都应在选区内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或设立“群众接待日”,广泛收集公民对行政执法的意见或者建议,及时向人大机关反映并有权得到相应机关负责的答复。要形成不定期的、全天候的监督检查方式,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和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其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自身内部监督也很重要,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很多不良行为最初是在执法机关内部暴露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一经发现,绝不姑息,不护短、不怕丑,只有队伍过硬,监督到位才能胜利完成行政执法任务,否则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就会使行政执法机关陷入被动的境地,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最后,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各种新闻媒体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勇于监督,秉公心,述道义,对不良执法坚决予以曝光。要建立便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的下情上达的信息渠道,做到保密、高效、奖励相结合,发挥人民群众的主渠道监督作用,形成全面的多角度的监督体系。总之,必须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善于把法律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解决行政执法环境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诚然,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但关于行政执法权的界定与行政程序的可操作性以及行政救济的加强还存在着空白之处,尤其是在全国性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立法机关应该结合实际情况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出更富正义感、公正性的法律规范,使其科学有效且可实施,堵住行政执法中的漏洞,防止矛盾激化和因法律空白造成的公民权利被漠视或践踏问题,这就需要亟待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系统学习来提高地方权力机关及有关人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立法操作能力;通过建立立法咨询员制度来壮大法律人才队伍,丰富立法机关的智力资源储备,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和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来提高行政立法的可操作性和社会认同度。只有这样,才能为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既具有艰巨性和长期性,又具有可行性和迫切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实现长足的跨越式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软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