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账单结算的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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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账单结算的风险规避及应对方法

张雅琦

张雅琦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天津300457

摘要:账单结算牵动项目现金流,对项目实施至关重要。运用哪些策略对承包商更有利,如何规避结算风险,如何应对结算中的困难,一直是工程建设单位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就上述问题提出某些观点及意见,以此借鉴交流。由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是国际普遍推广的合同范本之一,本文的讨论也将以此为基础。

关键词:结算;风险处理;FIDIC;1999版;1987版

针对预期制定策略

明确预期

应针对每个项目的自身特点,并结合投标者的竞争地位和利润期望,来明确结算时预期的效果。普遍来讲,企业出于资金周转及盈利考虑,较希望尽早收付尽量多的账款,并争取更多利润。

投标阶段策略

不平衡报价法:适当将BOQ中可以早收款的工作项单价调高,晚收款的工作项单价调低。这不仅有利于资金周转,还有适量利息收入,如果一直保持盈余状态,当出现不可控因素或业主违约时,承包商就能够掌握主动权,在合同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减小投资风险。

汇兑风险:如果招标文件未对支付货币、比例及汇率做出规定,则建议承包商在投标时①可把外币支付比例调高,或②采用固定汇率,消除通胀对结算造成的损失。当然也要综合考虑当地币贴现率、与自由兑换货币之间的汇率等因素,做出适宜决策。

实施阶段策略

如果没有严格的分部分项工作实施次序要求,安排施组时可以优先实施盈利能力高或者工序简单可较快完成的工作项。

结算过程中风险规避

FIDIC规定的结算对象包括依据工程量清单计量的进度款和变更,以及根据法律变化、调价、索赔、预付款、保留金应增减的任何款额。下述将从87版与99版FIDIC的差异及注意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

预付款

预付款(如果有)的总额、分期付款次数和时间安排、货币和比例,以及开始偿还预付款的支付条件、分期摊还比率,都应规定于专用条件中。值得注意的是:①99版FIDIC对预付款的分期摊还比率进行了具体规定,即除非专用条件另有规定,比率为25%;②雇主支付预付款前,承包商应提供银行预付款保函;如果工程延期,承包商应保证保函一直有效,即办理延期,同时该保函的总额应随承包商在期中支付证书中所偿还的数额逐步冲销而降低。

作者就上述第①点认为,如果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分期摊还比例,在投标及谈判时建议争取更小比例,以改善前期资金状况。

保留金

保留金按投标函附录中标明的百分率乘以“基数”得出,减扣直至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如有时)为止,合同完成后再由雇主支付给承包商。值得注意的是:①投标书附录中对“保留金限额”的陈述一般是其占“中标合同额”的百分比,则保留金限额将不因调价、变更、索赔等工作而发生变化;②在获得某分项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接受证书后,承包商亦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保留金返还。

作者就上述第①点认为,对于某些由于重大变更而导致实际合同额剧烈增减的情况,如果依旧以中标合同额为依据,未免会侵害到业主或承包商在融资问题上的利益。此时,如果合同通用或专用条件皆未做明确指引,则承包商将比较被动,只能通过与业主协商以期达成期望结果。

调价

调价包括由于法律或成本改变的调整两方面。一般地,成本改变的调整是构成账单申请的常规项。

值得注意的是:①调价支付币种及比例是依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来操作的,可能与合同币种不同;②如果承包商在购进设备、材料或引进劳务时有外币支出,想减小此处汇兑风险,建议在投标时提出并在谈判时与业主协商,争取采用合适的货币及比例并写入合同。

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如果承包商逾期未完工且在未获得正式延期通知的情况下需要继续施工,则其依然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工作申请支付调价。具体地,在87版FIDIC中无明确规定,而99版FIDIC规定“应利用下列指数或价格进行调价(i)工程竣工时间期满前第49天当天适用的每项指数或价格,或(ii)现行指数或价格,取其中对雇主有利者”。如果承包商最终获得了合理延期,则之前按照上述原则计算的调价应按照各期当时的指数或价格予以调整。

索赔和变更

请参考87版FIDIC第2.1款或者99版FIDIC第3.1款,对于一般会在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工程师在行使权力前须取得雇主批准的内容”应当给与关注。特别的,比如某些合同规定在特定金额之下的变更或索赔的支付,是只要有工程师批准证书就可以要求业主支付的,不需要业主批准。这对于承包商及时收款是有帮助的。

结算问题的应对方法

工程师延迟批复证书

87版FIDIC未能对工程师违约的情况进行惩罚性约束,但是由于工程师是业主聘用的,笔者认为可将任何工程师造成的延误或违约视为业主过失,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然而,应用“业主的违约”后果是终止合同,如果工程师违约情节不严重,承包商很可能不愿终止合同,如此难免从合同上又陷入被动,仅能依靠与工程师、业主谈判来促进问题解决。

对此,99版FIDIC做出改进:①如果工程师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开具支付证书,则承包商可在提前21天以上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②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工程师未能颁发相应的支付证书,承包商可在向雇主发出通知14天后,终止合同。这些规定皆为承包商提供了较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业主延迟支付

FIDIC依据情节轻重为承包商提供了3种处理方式:①索赔延迟支付的利息;②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③引用“业主的违约”条款终止合同。具体可注意以下事项。

延迟支付的利息利率

87版FIDIC只提及此年利率规定于投标书附录中,计息从应付款项之日算起;99版FIDIC则规定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此年利率应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且计息时按照复利计算。

暂停工作与终止合同的时限规定

根据87版FIDIC,①逾期支付28天后承包商有权发出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的意向通知,28天后即有权实施此意向,共历时56天;②而逾期支付28天后承包商同样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14天之后生效,共历时42天。笔者认为此规定在逻辑上使人困惑,终止合同较暂停工作情节更为严重,然而从期限上看,后者的最早生效时间却早于前者,但尽管如此,也只能按规操作。

根据99版FIDIC,①逾期支付发生后承包商即有权发出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的意向通知,21天后即有权实施此意向,历时21天;②逾期支付42天后承包商同样有权发出终止合同的意向通知,14天之后生效,历时56天。笔者认为,此规定上更显合理,在承包商选择终止合同之前,尚有时间可选择其他处理方式。

注意事项

对于暂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①如果在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之前,承包商随即收到了证明或支付,则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工作;②如果执行了此款,承包商应跟进后续索赔工作,即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决定延期和应增加合同价,并将决定通知承包商并抄报业主。

对于终止合同:有关“合同的终止应在此通知发出14天后生效”的表述,隐含了终止合同可自动生效的意味。因此,如果承包商在发出意向通知后的14天之内,决定不再终止合同,则应正式撤销此通知。

总结

本文所探讨的仅仅述及账单结算中的某些方面,许多工作尚待进一步思考与实践。就本篇而言,有关工程师在支付中违约的情况,在87版FIDIC下承包商如何才可以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当由于变更使合同价格发生变化时,保留金是否相应调整,如何才能公平合理甚至使承包商拥有主动权等问题,还需要继续探究。

参考文献: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四版),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