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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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

刘常熟

(天津天一律师事务所,天津市和平区300050)

摘要:我国对非法集资这种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在近些年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客观要件及共犯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本文就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以及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希望能够为以后的研究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共犯认定

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这两者一定要分清,这对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近年来连续颁布了多项法律和制度,明确的指出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之间的红线。其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非法集资犯罪客观要件的是《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中简称为《解释》),而详细的规定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问题的是《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中简称《意见》),但是司法实务在理解非法集资客观构成要件以及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对《解释》和《意见》中的规定仍然存在不同的看法。

1.非法吸存行为的认定

非法吸存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的全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存有着明确的规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实务和理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在”的解释却存在不同,例如: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说,企业内部员工募集资金是否属于此类,实务和理论的看法就完全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实务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解释》和《意见》又详细的规定了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集资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

行为人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使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首要条件,在对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进行理解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明个问题:一,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如何进行理解;二,《解释》中第二条列举的非法集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进行认定。对于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很少有人进行专门的论述,但是经过相关的研究论证,所谓的“诈骗方法”应该与《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利诱性、非法性、社会性与公开性四个特征相符合[1]。

3.非法集资共犯的认定

非法集资犯罪常常会涉及到很多人,这里的所谓的很多人不仅指涉及到很多的被害人,还指很多参与到犯罪活动中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共同犯罪的形态进行认定就成了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解释》中的第四条就比较详细的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两类非法集资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条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一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而其余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和行为的,应该对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目的的行为人以非法集资诈骗罪进行定罪并处于相应的处罚。同时《解释》的第八条又明确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进行集资诈骗活动行为人的目的非常明确,但是依然为其提供相关帮助的,应对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进行相应的处罚。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明显看出在认定非法集资共犯的过程中所用到的认定标准与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是完全相同的。这种认定标准在法律中成为犯罪共同说标准,首先在主观上行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必须存在,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必须实施。与此同时,在对非法集资共犯认定的过程中,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在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行为人担任了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这是为了对行为人是否存在共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和明确;二,非法集资的共同犯罪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备[2]。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非法集资的实行行为;二,非法集资活动共谋开展的预备行为。作为犯罪预备行为的一种共谋行为比一般的预备行为有着更加严重的危害,基本与实行行为的危害相当,因此也将其视之为特殊的共同正犯。因此,对非法集资的共谋活动来说,只要行为人参与其中,那么就算以后具体的非法集资活动行为人并没有参与其中,仍然以共犯罪名进行相应的处罚。实际上,世界各国在司法实务中普遍以共犯论处参加非法集资共谋活动而没有参加具体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但是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能否以共谋共同正犯来处理参与共谋而没有参与具体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要看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共谋行为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如果在共同犯罪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那么与实行行为者相比其指挥行为的危害与前者相同,甚至危害大于前者,因此应该以共同正犯论处。

参考文献

[1]王全,陈祥民,李盛楠.互联网非法集资犯罪“加盟型”共犯的认定与证据规格——以“e租宝”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为研究视角[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6(4):45-48.

[2]徐贞云.论共同犯罪中的客观共犯主义[J].现代商贸工业,2009,21(24):25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