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及其处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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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签证及其处理

吕新印曾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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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400013

摘要:本文围绕工程签证,对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效力、合同双方责任、签证的处理原则及签证签认的要求进行分析和论证,从而提高监理水平和能力,更好的为业主服务。

关键词:监理、签证、索赔、内涵和外延、签认要求

一、前言

自1997年11月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在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200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定义,解决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和专业化监督管理缺失的问题。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又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对工程监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明确。上述法律、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了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程监理与签证

2.1业主与监理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5亦规定:“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所以,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2.2签证与监理

工程施工是一个时间长且复杂多变的过程,而施工合同又不可能包罗万象,施工中常出现因发生工期延误、突发事件、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变化等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所以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工程签证是常常遇到一个事项,也是一个很难回避的事项。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人员的一切监理行为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相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以实现三个控制一个安全为目标。所以,工程签证的管理与控制是监理人员对工程投资控制的一部分,也是监理的义务和责任。

通上所述,工程签证的管理与控制是监理的合同义务,监理对工程签证管理与控制的依据是相关的合同文件、法律法规。

三、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

3.1工程签证正确认识的意义

在工程建设领域,各方人员对工程签证可以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在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却没有工程签证及其相关条款。对于工程签证行为,涉及者谁都会说知道,不知用过多少次,可以举出许多的例子,但又很难用规范的语言去说清楚。工程签证到底是什么?与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设计变更等又是什么关系?如果我们不能明确和理解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对工程签证的处理往往就会处在没有理论依据,茫无头绪的境地。

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和授权,代表业主对工程施工行使部分监督、管理权利。但监理工程师作为工程技术人员,对自身的专业比较精通,对工程造价相关的专业知识往往缺乏深入的了解,使得其对工程签证的认识常常存在一些疑问,或者对工程签证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可工程签证涉及到的基本上都是与工程价款相关的,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对此都比较敏感,如果处理不好,往往对项目监理部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作为监理工程师,必须清楚的知道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的对工程签证进行处理,这对促进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取得投资效益及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也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3.2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

2002年6月18日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工程签证作了统一的明确的定义,工程签证是“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工程签证经过其概念的明确可以知晓,它不是技术核定行为,也不是设计变更、修改等行为,它是仅就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凡是有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事件才是它所涉及的内容。

根据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对工程签证的解释,仔细分析,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它是一种签认证明;

2)依据是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执行合同的前提下才有效;

3)签认的主体是承包双方的代表,因此它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接受法定委托的受托行为,是受委托权利限定下的行为,对行为权利有一定限制;

4)签认客体也就是签认对象,是施工承包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并且是在承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这种责任事件,它是涉款的,是对这样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5)因此它根据施工承包过程的特殊情况,作了唯一性的签认,虽然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表述价款,但它却是最有效的表述与唯一性的确定;

6)技术核定单和工作联系单是工程签证的相关行为表现之一,但并不仅仅只包含此两种行为。

所以,工程签证处理的核心是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对事件签认的最重要的内容是责任,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又将其他展开而去,充分性予以表述。

3.3工程签证认识的相关疑问和误区

⑴有技术核定单,相关责任事件还要不要办理工程签证?

有些监理人员认为,有技术核定单(或工程技术洽商单)的相关责任事件都不需要做工程签证,因为工程量可以根据技术核定单计算。实际技术核定单是记录施工图设计责任之外,依据设计施工图对完成施工承包义务,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等技术事宜(提出的具体方案、方法、工艺、措施等),经发包方和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的凭证(一般需要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四家签认)。只是工程签证行为的相关行为表现之一,并不是工程签证,但其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责任的可以与必要且充分的依据、说明材料一起作为工程签证单的附件予以表述。技术核定单表述的内容是非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所以首先必须根据设计变更产生的原因分清责任后,再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明确其是否作为办理竣工增减结算的依据。技术核定单只作为技术资料予以办理,而其本身不作为办理竣工增减结算的直接依据资料,须由相关单位(包括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技术核定单内容在技术核定单内容实施完成后,另行办理相应签证予以确认,就是技术核定单要进行回签。无对应工程签证单的技术核定单,无论其内容如何,均视为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承包价款范围内,不得再行办理竣工增减结算。也就是说,技术核定单是否可以办理工程签证的前提是明确相关责任事件的责任,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可以给予办理,是工程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就不给予办理。

⑵在竣工图能反映出来的相关责任事件,要不要办理工程签证?

有些监理人员认为,工程变更能在工程竣工图中反映出来的相关责任事件,都不需要做工程签证,反正最后的工程结算工程量要根据工程竣工图计算,是不是这样呢?

首先,工程结算的依据资料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施工图、施工图预算书、竣工图、结算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会议备忘录、与业主洽商好的材料价格、产品资料检测报告……等等。工程竣工图虽然是工程结算的依据资料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资料,且要首先遵守施工合同的规定。

其次,项目(工程)竣工图在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82]建发施字50号)中的定义为:基本建设竣工图是真实地记录各种地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技术文件,是对工程进行交工验收、维护、改建、扩建的依据,是国家的重要技术档案。且该规定要求,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都要编制竣工图。从工程竣工图相关定义和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可知,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等)要在工程竣工图中反映出来,不是工程结算的要求,而是国家建委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有相关规定和要求。

所以,工程变更是否可以办理工程签证的依据不是工程竣工图。根据工程签证的定义可知是在于工程变更的相关责任的明确,属于业主方的责任,给予办理,属于承包商的责任,则不给予办理。工程变更在工程竣工图中反映出来,可作为确认施工方按照工程变更文件实施完成的一个依据,但不能作为不可以办理工程签证的依据。

⑶施工技术措施方面的相关责任事件的费用,要不要办理工程签证?

有些监理人员认为,施工技术措施方面的相关责任事件的费用都不需要做工程签证,因为技术措施不是工程实体,不影响实体工程量的变化。这个理由看起来很有道理,实际上也没有抓住处理工程签证问题的核心——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工程实体费用和工程技术措施费用都是工程费用组成的一部分,都是施工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无论是工程实体费用还是工程技术措施费用,是否可以办理工程签证的原则是施工合同的合同(承包)价款是不是包含此部分费用,如果包含,根本不用考虑工程签证的问题,如果不包含,就要明确产生此部分费用事件的责任,是业主方的责任,应予以办理,是施工方自身的责任,则不予以办理。

⑷工程签证是施工合同之外的责任事件?

有些监理人员认为只有施工合同之外的责任事件才可以办理工程签证,施工合同之内的责任事件都不要办理。实际上“施工合同之外”和“施工合同价款之外”是有很大区别的。“施工合同之外”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本施工合同中不包含的事项”,一种是“本施工合同价款内不包含的事项”。如果是第一种理解,就与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有关工程签证的定义相左,此时,工程签证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一般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或者签署另一份合同;如果是第二种理解,那就正确了,此时,还要进一步分析“事件”的责任方,属于业主方的责任,就给予办理,属于施工方的责任,就不给予办理。

当然了,还有其它的种种认识,但通过上面的一些分析论述,应当知道,只有清楚的知道工程签证的定义,透彻理解工程签证的内涵和外延,才能正确认识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不是应予签认,最主要的是抓住工程签证问题的本质——是否为“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并且“责任事件”的责任是业主方应承担的责任。

通上所述,准确理解和认识工程签证的内涵与外延,是正确处理工程签证的前提,是监理人员做好工程投资控制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4.1工程签证与合同价款

2002年6月18日中价协[2002]第016号《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对合同价款、工程签证都作了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⑴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⑵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通过上述定义解释,可以得知,工程签证涉及的工程价款,是工程建安造价的一部分,而不是(承包)合同价款包含的一部分。

4.2工程签证的法律特征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对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知,工程签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⑴工程签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

⑵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工程施工或结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而形成的。

⑶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可直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4.3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

工程索赔: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某一方负责的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通过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可以看出,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是:

⑴与工程签证是双方法律行为特征不同,工程索赔是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单方主张权利的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

⑵与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的特点相比,工程索赔涉及的利益尚待确定,是一种期待权益。

⑶工程索赔要求未获确认的权利主张,必须依赖证据。

4.4签证与索赔的关系

从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的法律特征比较中,可以得出:工程签证(完成签认的工程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也就是说,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工程签证在未完成签认以前,和工程索赔的法律属性是基本相同的。所以,工程承包商就相关责任事件向业主提出的工程签证要求,其实就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一种方式,一种带有中国特色的工程索赔。

索赔的依据是本项目的合同文件,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或协议书等等。因此,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作为监理人员,对工程签证进行处理时,可以按照工程索赔的相关依据,理清相关责任,对工程签证进行处理。

通上所述,工程签证虽不属于(承包)合同价款之内,但仍是工程建安造价的一部分,且工程签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签证要求,其实就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工程索赔。所以,监理人员一定要以独立、科学、公正的态度,依据相关合同文件,正确的处理工程签证。

六、工程签证的签认要求

对于不是业主方应承担责任的工程签证,签认起来比较简单,根据签证处理原则,可以明白无误的不予签认;对那些业主方应承担责任的工程签证,签认起来就要认真查看和签证相关的依据资料,仔细考虑清楚,分清责任。工程签证的签认应在合法、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力求准确合理,能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证计量的准确性是维护双方权益界面合理的必要条件,只有签证的表述准确才能合理地调节双方的利益。

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因不是专业的工程造价人员,其对工程签证签认的目的不是要给施工单位批复多少价款,而是要明确“责任事件的责任事实”。依据工程签证处理的相关原则,工程签证的签认结果,应具有准确、合理、唯一的特性。因此,工程签证的签认表述要遵守一定的表述原则及优先顺序,依据此行为导向,工程签证的签认表述原则如下:

⑴签事实,不直接签认解决结果;

⑵签状况(原始实际情况)不签量;

⑶签工作量,不签消耗量(按约定或惯例计取);

⑷签工程量不签单价;

⑸签单价不签总价。

优先顺序以向下递减为原则,每个事件发生上述两种或以上可签的情况时,只能选用序号最小表述最直接最清晰的签认方式来反映事件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