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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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韩非的法治思想

张铁钢

张铁钢

(辽宁省委党校信息管理中心,辽宁沈阳110000)

中图分类号:D92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4-0181-01

韩非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法治思想,形成了系统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

一、韩非对前期法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的治国思想中就孕育着法家思想的萌芽,申不害、慎到、商鞅等人对法家思想的发展又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韩非对他们的思想进行了继承、扬弃、综合和创新。

1.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尚法思想

商鞅继承了管仲以法治国的观点,认为国君“秉权而立,垂法而治”,“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韩非也认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商鞅认为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地变化“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韩非也指出治国的方法必须“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商鞅重视法令的统一性,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韩非进一步强调:“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商鞅主张重刑“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商鞅还主张轻罪重罚,明确提出“以刑去刑”的刑罚论。韩非在商鞅的基础上继续论述重刑的理由:“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商鞅非常重视法制教育,提出“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韩非也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韩非对商鞅的思想有进一步的发展,比如在德刑关系问题上商鞅主张“德生于刑”,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韩非则把刑德称为君王操纵国民、统治国家的“二柄”,“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不过他仍然鼓吹“不务德而务法”,信奉“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故明君务力。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2.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慎到的重势思想

慎到主张“势”的运用,认为势的重要在于把握治权,“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这就是肯定了势的作用。慎到着重以势统治,否定智巧,“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所以应该做到君臣各自遵守自己的职责。

韩非在发挥慎到重“势”思想,“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这就直接了当地阐明了势是统治人民和控制群臣的资本和工具。因此,势对于君主极其重要,“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所以韩非告诫君主,一定要把臣下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打威势之下,君主一旦失势将反为臣所控。

韩非认为君主在处势之中须独擅刑与德之二柄,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禁止臣下结党营私。其次,严格控制重臣的政治、经济实力。再次,人臣不得专擅兵权、人权。

3.韩非继承和发展了申不害的用术思想

申不害主刑名之术,讲究循名责实、名实相合,“术”不但要隐秘于无为之中,而且要名实相符。申不害认为君主不用自我表现,不显露出好恶,使臣子无法揣测君主的用意,只能战战兢兢地本分地完成好自己的工作,达到“明君治国,而晦晦,而行行,而止止”。

韩非的术在申不害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扩展,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术是君主用来考察百官是否忠于职守手段和驾驭群臣的方法;术应该是由君主所独操,不能与他人共有;术要藏之于胸,不可以让任何人知道。

在韩非看来,术对于君主同法与势一样同等重要,因此运术之要,就是要神秘莫测,不可琢磨。首先君主应该把自己打扮得高深莫测,防止臣下投其所好钻君主的空子,使臣下老老实实地为君主效力。其次君主对任何事情都不表态,然后自己伺机捕捉臣下的过失,以此控制臣下。再次君主要割断大臣之间和人臣与民众之间的联系,使人臣不能结成朋党,只能唯君主之命是从。最后,君主应该循名责实,察验群臣,对臣下政绩进行考核,做到任人有数。

4.韩非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

韩非批判吸收了前期法家的思想,指出商鞅、申不害、慎到等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法、术、势的思想,但“皆未尽善也”。商鞅治秦只讲“法”不讲“术”,虽国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故“战胜则大臣尊,益地则私封立,主无术以知奸也”,因为不善于权术,君主得不到利益,大权旁落,未能达到帝王之治;申不害治韩“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所以韩国不能称霸。

韩非认为“法”、“术”、“势”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三者紧密结合才会发生效力,这是封建主义法治所要求的。“法”指成文的法令,“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是公布出来摇人民遵守的;“术”指君主驾驭臣民的权术,“藏之于胸中,以偶从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是由君主秘密掌握用以保证法的贯彻;“势”指权势、权力,“胜众之资也”,是贯彻法、术的先决条件,没有势,法、术就不可能实施。“法”和“术”是君主统治臣民的重要手段和工具,而“势”是运用法与术的前提条件。这三者之间,法是最根本的,必须以法为本而兼存势、术,同时将三者结合起来。

二、韩非“明法”、“任法”、“重刑”的法治思想

1.“明法”

所谓“明法”,即使法令必须以成文的方式进行公开,并让人人皆知。“明法”不仅是简单地制定一些法规并公布于众,还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首先,“法莫如显”,法最好是越显著明白越好。其次,法定界限必须明确、具体“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再次,立法要全面,重要的社会关系都要建立相应的立法来加以调整。法令要做到“易见”、“易知”、“易为”,才能确立君主的信用,使法令得到贯彻。

2.“任法”

所谓“任法”,即“法”是判断功过、是非、利害,推行赏罚的唯一标准。韩非主张依法治国,“上法而不上贤”,一切皆决于法。法令是在官府中明显地写着的,使赏和罚在人民中都有准确的认识,赏赐必须依照法,刑罚也必须照法令规定执行,而不因执法者的好恶而畸轻畸重。“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3.“重刑”

“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重刑”就是重到能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刑罚。为了使人们的一言一行都囿于法令,韩非认为要实行“重罚”,实行严酷刑罚,以禁奸防奸。韩非认为重刑符合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爱民”不是伤民。重刑是为了“去奸”、“去刑”。对犯罪者用重刑是为了预防尚未发生的“境内之邪”。对犯罪者用重刑就是要使没犯罪者“悼惧”。民畏惧重刑之苦,受趋利避害的计算之心的驱使,便会守法不犯。这样,国家便达到了“止邪”、“去奸”,从而达到“去刑”的目的,使百姓不敢触犯刑律,其目的不仅仅单纯是为了惩罚罪犯。

韩非的法治思想继承并发扬了管仲、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前期法家的先进思想,形成了自己的“明法”、“任法”、“重刑”的法治思想,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上留下了灿烂的一笔,是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借鉴的宝贵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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