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看我国公诉方式的改革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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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看我国公诉方式的改革

余罗杰

余罗杰(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064)

摘要: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贯彻了审判中心主义,保障了庭审的实质化,实现庭审的直接性、言词性及对抗性,从而保证审判的公正。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方式存在着严重缺陷,在未来的修法过程中,起诉状一本主义理应成为我们理智选择的方向。

关键词:起诉状一本主义;公诉方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209-01

一、日本刑事诉讼中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基本含义是: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只能向法院提交一份记载被告人姓名、公诉事实和罪名的起诉书,表明控诉方的诉讼主张,而不得同时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也不得引用这些文书和证据的内容,以防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

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从理论上讲,是为了使法官的心证只能以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提出的主张及举证为基础而形成。也就是说,使法官心证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双方的控辩对抗,在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得以检验。

二、我国公诉方式存在的弊端

我国现行的公诉方式,虽然较之旧的刑事诉讼法有所进步,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弊病。从理论上来看,无论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还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庭审法官几乎都能接触侦查、起诉卷的全部材料复印件,仍有可能在庭前作较大程度的实体审查,庭前预断并没有得到彻底的排除。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为了把握庭审,普遍在庭前认真对主要证据进行审查。而我国既没有设置专门的预审程序,也没有设置专门的庭前审查法官,而是由主审法官直接进行庭前起诉审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公诉方式使得庭前审查程序与法庭审判程序难以实现实质的分离,审判法官的庭前预断也将不可避免,甚至仍然存在庭前审查取代法庭审判程序而成为刑事诉讼中心的可能。而裁判者一旦产生预断,就难免不把自己的个人价值、情感等因素带进裁判之中,以至于对控、辩双方有所偏向。在我国,法官与检察官同属于司法战线,双方本来就具有某种先天的信赖感,所以法官往往偏重对公诉方意见的采纳。基于检察官和法官所提供的预审程序的案卷,法庭审判的主审人必定在主审程序开始之前,已对事实状况有一个主观印象,因而有从不偏不倚的法官角色突然滑向控告一方的危险。这种不利于被告方的预断一旦产生,裁判者的中立性不仅难以为继,而且“公平的法院”也将不复存在,因为中立是程序正义的基础。

三、日本起诉状一本主义对我国公诉方式修整的启示

首先,就检察官而言,只有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才能真正使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在审判程序中发挥自己对证据调查的主导作用,从而使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真正得到落实。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后,检察机关由于不得将其所掌握的有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移送,而只能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中以举证方式提出,因此,法官在开庭审判时对案件事实上处于一无所知或者相对模糊的状态。

其次,就法官而言,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由于法官没有卷证可预知案情,也就不会对被告形成有罪预断,审判将从推定被告无罪之基点出发,除非检察官当庭积极举证,致使法院深信被告有罪已无任何可疑事由存在之程度,否则纵然被告未曾为自己作任何无罪之举证、辩护,法院仍应为被告无罪之判决,如此被告无须自证其罪,无罪推定原则始算落实。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为形成正确的心证,必然会更加注重当庭认真的听诉,因此直接言词审理精神也会因此得到真正的贯彻。

最后,就被告方而言,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有利于增强辩护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公诉方式下,法官在开庭前基于控诉方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由于已经使法官心中有数,这使得裁判者从审理过程中形成裁决的积极性大打折扣,法官也就不会更多地关注控辩双方的举证活动尤其是辩护方的辩护活动。而在严格的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公诉方式下,由于能够使法官不受侦查、公诉机关单方面的影响,而能公平进行诉讼,所以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辩护权的行使均能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宋世杰.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