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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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石金祥

招远市征地办公室山东省烟台招远市265400

摘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源,土地是农村经济的来源,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的建设,土地的强制征收给广大农民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土地征收虽然弥补了这种损失,但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

引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建设,土地被大量的征收,农民失去了经济来源,给农民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土地征收补偿虽然给人们一些经济保障,但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为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1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补偿范围狭隘

根据我国的有关土地征收的规定以及一些制度要求,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非常狭隘,土地征收补偿费一般只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地上的附着物,土地补偿费也只是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的使用者以及土地的所有者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经济来源的农民的生活补助的费用,主要是征收土地后农村人口的安置。青苗补偿费主要是对那些被征收的土地上正在生长的农作物被损坏掉,没有预期收入的补偿,这是农民的直接损失费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主要是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建筑,管线以及其他的设施的补偿费用,另外还用一些土地上的树木以及砍伐费用等,这些诶用的标准都是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补偿的,这也是农民的直接损失。所以这些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都是农民直接损失的费用。补偿的范围及其狭隘,不仅对那些非经济上的损失没有补助,而且对农民的经营损失、租金损失以及残余土地分割的损失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由此可见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是极其狭隘的。

1.2补偿方式单一

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中仅仅只有土地征收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只有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规章中有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预留地入股的补偿方式,随着现在的经济快速发展,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很多企业对一些农民无法安置劳动力重任,因此只有用货币安置的方式,但是仅仅靠金钱补助是无法使一些农民安置就业,农民仅靠这些补助的费用生活,并且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安置的一些规定如果这些补偿费用,使用完之后,人们的生活就难以保证,将会给人们的生活经济带来很大的困难和损失。在现在的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只要有关部门进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健全我国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一些法律法规,将会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

2我国土地补偿制度的完善

2.1树立物权独立平等保护观念,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增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程序的民主性

首先,不动产征收得以发生的前提应当是尊重物权独立。土地物权是物权的核心。我国《物权法》已经确立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的原则。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独立于国家所有权,对其进行征收,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应对其所受损失进行公平补偿;其次,农民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民是集体土地权益的最终享有者,土地征收补偿作为协调土地征收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一种机制,在财产价值补偿的问题上应适度尊重与反映其私主体意愿,而不是由一方行政主导确定,只有如此,才能协调这种冲突。最后,土地征收是国家强制剥夺被征地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物权强制转让的一种体现。从物权强制转让的角度来说,土地征收只是为了公共利益限制了被征收人的意思自治而并没有限制被征收人的财产价值。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只应体现在征收决定上,而不是体现在补偿环节的利益确定上。因此,在征地补偿问题上,应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一定程度的参与权。改革现行征地补偿安置确定程序,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听证程序前置于批准征地决定作出之前,建立补偿安置协商机制,由审批机关组织用地申请人与被征收人及其其他利益关系人直接协商,让农民充分表达意愿,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④此外,对于用益物权补偿应建立“一体征收,分别补偿机制”,让用益物权人参与到补偿安置程序中,充分表达其意愿,维护其权益。

3.2确定单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明确所有权行使规则与责任

对于集体财产而言,最大的威胁来自于公权力和集体组织的经营层两个方面。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支配的绝对权利,是土地产权中最根本的物权。依民法理论,财产的归属实质上是物权的支配形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成为主体结构,由于所有权行使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中不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村集体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唯一行使主体,明确所有权行使规则及法律责任,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理由是:首先,从语言逻辑的角度来看,《土地管理法》第10条及《物权法》第60条所规定的“已经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情况是一种例外。在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几乎不存在成形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只是一个松散的村民内部组织。况且村民小组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无独立的法律地位及财产,一旦出现村民小组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时只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征地补偿款难于追还。其次,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乡(镇)政府是国家机关,由于自身的公法主体的特殊性,极易产生借助公权力代理财产经营的寻私现象。最后,村农民集体的规模适合当前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村民委员会是法律确认的基层的农民自治组织。

3.3建立与完善补偿安置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对于我国农民来讲具有三重功能:所有权功能、就业和发展功能、保障功能。在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征地补偿安置作为土地保障的替代物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社科院课题组认为,征地安置政策不应简单地视为支付赔偿或转换原有资产,应把实现失地农民“可持续生计”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16]《物权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方式基本上以货币补偿为主,但实践证明,这种安置方式不利于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征地补偿安置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对土地需求量的增大,受限于土地资源有限性,已不可能成为土地征收补偿的安置方式,而要求集体或国有企业强制安置失地剩余劳动力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但失地农民剩余劳动的安置又是征地补偿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拓宽思维,以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安置问题。

结语

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土地征收是经济建设的前提条件,为了使我们国家的土地征收的更加符合要求,为了使农村人民的生活得到保障,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必要条件,实施合理的制度,是促进发展的必走之路,随着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不断改善,现在存在着的很多问题,就可以被解决,使被征收土地的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得到改善,这也会使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促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成立.回顾与反思———新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变迁及立法完善[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06).

[2]戴孟勇.物权法视野中的征收制度[J].政治与法律,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