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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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研究

庄建宏

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江苏省江阴市214431

摘要:尽管说我国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和法治社会,不过遗留的社会矛盾始终较为突出,需要日后不断予以强化监督管制,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便是今后社会秩序协调掌控的关键枢纽,唯独确保其细致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体系过后,预设的学科定位和价值取向认证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研究与分析

1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及相关价值取向的分析

社会责任指的是无论什么类型的企业都要根据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来进行,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身多元化经营和管理的任务,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达到合理的数量,内部的员工、各类产品的配置、区域人员的基础性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实际上,我国当前各种类型企业的社会责任涉及范围也逐渐广泛,虽然与传统的形式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在社会责任多元化的控制方面还是能够达成一致的。此外,国际企业的社会责任措施的覆盖也逐渐广泛,大多数国家和区域都接连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法律进行修订,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内容也明确地表述出来,使得社会责任制逐渐朝着不同的方向和领域发展,逐渐形成决策主体不可缺少的指导依据。对于当前我国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提倡价值取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是经济法从诞生以来,就能够将社会责任作为学科的基础性定位,保证在社会能够实现全方位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对国家、企业以及个人利益都能够进行有效的保护。事实上,这种社会责任已经逐渐摆脱出传统社会责任的束缚,主张配合经济规律来作为核心指导的凭证,并且联合不同的参与主体来对宏观经济进行适当的控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实现平衡的状态,更好地推动经济和社会和谐和健康的发展。其次就是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自身发展的媒介,主张的是配合宏观经济的调控,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安定和和谐,促进各项企事业能够在革新发展中顺利地进行。在此基础上,社会责任对经济法能够进行适当的调控,也能够针对社会责任的内容来进行拓展。实际上就是经济法能够秉承社会责任的原则,在本质方面逐渐进行改进和提升。

2当前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2.1全心全意解决社会问题

无论是何种法律,在构建之初其目的便在于解决社会中出现或者隐藏的特定问题,因此,法律具备很强的针对性与任务性。各种法律之间的差异通过它们所解决的社会矛盾的不同而呈现,它们的目标与任务类型也千差万别。随着社会的演变与发展,各种矛盾逐渐凸现出来,若要彻底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就必须对经济法理论加以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社会系统是一个无比庞大而且复杂的整体,各社会成员以及成员与社会系统之间紧密相连,因此,单位社会成员的发展以及所能够取得的社会地位、获取的利益都与个体付出密不可分,也受到相关社会经济现状的影响。此外,作为构成社会系统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自身的经济属于一种有机整体,我们要向维持国家社会经济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转,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唯有如此,所有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性才能够得以有效改善,确保他们能够获取特定的社会福利。鉴于此类环境的发展,经济法应运而生,必须保证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全心全意解决社会问题。

2.2多角度满足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需求

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社会利益,注重在社会实践中的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思想普遍存在,个体意识空前增强,甚至使得个人主义思想有愈演愈烈之势。从这一层面可以看出,民法始终是社会内部最为核心的法律,自治理念贯穿其中,在社会关系协调、帮助大众免受政治或者国家困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种只属于社会公众的体系中,个体的自由权得以体现,国家必须为保护公众的这种自由状态,并且限制部分不良的自由性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的加速,传统的民法地位受到了严重挑战,尤其是当前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中,民法所维护的个人本位以及自由竞争社会秩序之间的碰撞更加明显。受到个人本位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普遍把追求的目标集中在个人利益中,而忽视了与社会利益的结合,因此也就产生了所谓的经济学范围内的负外部问题。在此,我们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便是,倘若自由竞争社会主义无节制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一种垄断,自由竞争局面无法维持,社会中的矛盾会更加深化。由此可以看出,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形式也不尽相同,从而各时期的法律内容也千差万别,但是这些法律诞生之初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特定时期的社会矛盾。所以,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始终是经济法立法的核心动机,从而展示了经济法的内涵在于职能机构为保障自身经济规划目标的实现而作出科学化的规划、指引以及监控的行为模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对各种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造成打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3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和干预

由于经济法的负外部特征明显,在主体的成本内部化控制中,通常要利用公权介入的途径,因此,经济法的主要特征之一便是通过维护整体利益的公权力对市场空间内部的私权利做出良性干预控制。在民事补偿方式中,只是帮助一部分固有主体完成负外部内部化控制,在全面性的主体负外部性中,要想进行内部化处理非常困难,此时只有公权力的作用才能够做出合理调控与落实。此外,由于经济领域法律社会化改造的主要形式便是经济法,其社会与经济属性明显,主要目的在于保持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稳定运行。尽管经济法具备了社会法所共有的一些基本特征,但是其自身特有的属性也比较显著,因此,不能将其划分为传统的公共范畴。

3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建设的初衷,便是集中一切力量进行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在尊重迎合社会经济改革运行规律和市场自发机制等前提条件下,配合公权力进行市场经济宏观性调试控制,至此令社会经济发展环节中可能衍生的束缚效应得以顺利消除,使得社会经济依照期望方向不断过渡前行,时刻彰显出深刻的正常、快速和高效运行状态,为今后经济健康发展等前景绽放,奠定基础。因此,经济法始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律。

参考文献:

[1]王玉国.经济法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华东政法大学.2015.

[2]罗文苑.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华南理工大学.2015.

[3]许子生.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分析.企业导报.2014,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