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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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问题研究

张雪菲

张雪菲(河北金融学院、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河北保定071051)

摘要:中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税收法律的支持。通过探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在分析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问题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配合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文化、经济及社会发展总目标,按预定目的利用税收制度,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照顾和激励措施,以减免某些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活动或特定的纳税人,实质为对市场主体的利益进行调节和分配的复杂过程。给予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能够让中小企业直接或间接减少成本支出、规避金融风险,从而增加利润,是对中小企业的最直接的“激励”和“扶持”。

1中小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性分析

1.1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

中小企业自身具有生产规模小、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生产管理方式落后等特点,因而在市场竞争中明显落后于大型企业。再加上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地方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作用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为了扩大财源而以各种名目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遭受的“三乱”现象十分严重。税收负担过重,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生产成本,导致企业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故而纷纷缩减生产,使企业收入降低。因此,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有利于中小企业税收负担的减少、降低中小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利润,提高中小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

1.2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实践证明,中小企业搞得好,地方经济也对应繁荣。这是因为中小企业一般广泛分布于中小城市、县、乡、镇等,是各地方经济的主力军。经过多年发展的中小企业,已经逐渐成长壮大,成为了拉动地方经济、推动地方经济总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增长极。伴随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将为地方政府创造越来越多的税收收入,使得其财政收入也相应增加。据统计,我国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80%主要由中小企业创造。因此,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障社会的稳定。

1.3有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就业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的一个难题,尤其是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并未完全消除,就业问题依然急需破解。而多数中小企业从事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入门槛较低,一般对就业者的技术要求也不高,因而能够吸收大量的就业人员,缓解严峻的就业压力。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吸纳了约80%的城镇就业人员,其中包括吸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也包括吸纳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因此,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解决我国就业、再就业民生问题的重要渠道。

2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现存问题

2.1规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现行立法层次不高

目前调整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从中可以发现,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是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其他的都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形式,其中少部分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还有许多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而越权发布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因而,从总体上来看,调整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

2.2中小企业的概念混乱

在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中,尚无税收基本法,对中小企业缺少统一的定义。目前,在税收法律规范中有三处出现类似中小企业的不同表述:

(1)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出现的表述是“小型微利企业”;

(2)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表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出现的表述则是“小型企业实体”。

在上述税收法律规范中,类似于中小企业的概念表述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小型企业实体”没有界定,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增值暂行条例》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各有其标准,其内涵似乎以小型企业的界定标准为参照,但其外延却只涵盖了小型企业中的一部分,法律指向不明。

2.3税收优惠措施缺乏针对性

相对于国内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数量多、经济实力明显薄弱,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较低,且处于税费负担重、税费项目多的税制环境下;从所缴纳的税种来看,主要包括营业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等。因此,我们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针对中小企业的弱势地位给予比大企业更多的优惠。而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国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条款极少,大部分都是对所有企业的普适性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有的减免税规定,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只要满足条件就能适用。这种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不加区别对待的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缺乏针对性,个别调节的特殊保护变成了普遍使用的一般手段。而税收优惠措施应该将更多的关注度投放到不同行业领域中真正需要帮助的,能够体现税收优惠价值的中小企业。此外,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中小企业。如国家对节能环保产业和高薪技术产业减免税的规定。由于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加上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限制,大多数中小企业对高新技术和绿色生产的参与能力低下,对于这些以鼓励资源节约和技术创新为主要目标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2.4优惠手段单一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大多采取直接扶持的方式,一直以来手段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降低税率和减免税两方面,且绝大部分是以减免税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对新办企业的税收减免。比如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等等。这些直接优惠措施具有较强的引导性,可以使中小企业直接体会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的方向。但是减免税的大量运用,不仅大幅减少了政府财政收入,而且直接导致企业主只重视短期利益,不注重企业的持续经营与长期发展,采用关闭旧企业、开办新企业的方法,利用企业新办期间的优惠,钻税法的空子。甚至会造成企业对税收优惠的依赖,一旦优惠措施到期或取消,企业又会重新陷入财务困境。

3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的法律思考

3.1尽快出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提高立法层次

目前我国有关税收方面的法律规范较全面,其中关于税收优惠方面的以行政法规居多。在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过程中各地各自为政,导致了各地的税收竞争和地方税收保护,严重破坏了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因此,应该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层次,清理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还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2统一中小企业的概念

对企业类型的界定将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因此应统一不同法律法规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应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指导性的法律,税法应以2011年四部委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为基本依据,取消《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中“小型微利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企业实体”等提法,而直接引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微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型企业的概念和标准,使确有需要的中小企业能够得到税法的优待,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3.3税收优惠应具有针对性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全国99%以上的企业都可以划分为中小企业,但事实上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各自的需求并不相同,如果不加区别地采取同样的优惠措施,并不利于它们的发展。小型企业最缺乏的就是资金,由于企业规模小、信用度低等因素,融资非常困难,因而应更多地采取税收减免、延期纳税和纳税咨询服务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小企业资金紧缺的问题。而对于资金较充裕、信用度较高的中型企业,更需要的是税收环境的优化、税收筹划服务等,因而对中型企业应减少直接的税收优惠,而是完善各种配套设施,促进其发展,如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创业板的完善、建立完备的风险投资制度等。综上,应区分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制定与企业类型相匹配的税收优惠法律。

3.4借鉴国外成熟经验丰富税收优惠手段

英美日法等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实行低税率、生产设备快速折旧、延长债务清偿期,进行科研费用扣除和投资抵免等,全方位、多层次地促进了中小业的发展,尤其重点扶持了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和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因而能够使得不同类型的各行业中小企业都能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和支持。因此,我国在制定适用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时可以予以借鉴,但还应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就我国中小企业而言,首先应根据企业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新成立且年利润较低的中小型企业免征3年公司所得税,对于存续3年以上的可适用以税还贷、税收抵免、缓税、保税制度等优惠。其次,税收优惠措施还应根据中小企业的行业和产能特点,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研究开发行为或科研项目,明确税收豁免、税额抵扣、税项扣除等措施的适用对象等。

因此,只有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保障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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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木珠,孙成成.国际金融危机下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法律思考[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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