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剖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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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剖析

冯晖

关键词:经济体制;企业管理;法律顾问;制度分析;

1现阶段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状况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法律顾问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组成的一部分,但它不同于监事会、董事会等制度,是伴随着现代企业治理需求而诞生的,主要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起着风险管理与防范、业务发展支持、合同确保等作用。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和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很多企业都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内部组建法律部,全权处理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各项工作。在多年发展中,法律顾问制度形成了以下特点:第一,有专口规定。有《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这一明确的规章制度;第二,强制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要求国有企业必须建立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正是因为法律顾问制度具有以上特点,才为自身顺利实施创造了有力条件,确保风险管理与防范等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就目前而言,现阶段我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中有以下问题:

第一,法律顾问准入门槛低,使职称评定受一定的负面影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法律顾问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从业人员经过职业资质考核后才能上岗。但是2014年,取消了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一职业入门门槛。虽然国有企业本身有建立自己的法律顾问职业入门制度,但是没有明确的考核标准和准则,随意性很大。

第二,总法律顾问选聘程序不健全。与一般的法律顾问职位相比,总法律顾问职位的工作任务更重要,所肩负的责任更大,不能按照一般法律顾问选聘程序进行聘请。但是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国有企业的总法律顾问选聘程序还不完善,有一定缺失。总法律顾问选聘主要有两种方法,其一是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二是从内部优秀员工选拨,公开招聘少,且兼职多,缺乏专业人才。

第三,工作责任重大,但对外没有权利。在国有企业经营发展中,法律顾问享有法律事务处理,以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对外基本没有任何权利,在企业内部中的地位比较尴尬。

第四,兼职人员多,内部缺乏专业人才。一些小规模公司由于人少精干的特点,过于专业的岗位往往不能配备,一般通过外聘形式,其中包括法律顾问。因为这些现实原因,内部缺乏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法律顾问,一定程度上不利于自身业务的全面拓展。

第五,法律事务机构设立不统一,与其他业务部门间的合作有障碍。要想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作用,必须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然而一些中等或小型国有企业并未独立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即使建立了,也存在人员配置不全、管理混乱等现象,不仅影响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也会造成与其他业务部门合作上的障碍。

第六,没有完善的晋升制度和激励机制,造成人才流失严重。众所周知,法规顾问人才流失率比较大,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国有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晋升制度和激励机制,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没有职业前途,自然谋求更好的工作机会。此外,法律顾问薪酬与社会律师相比,其薪酬不高;与检察官、法官等职业相比,其地位不高。所以,很多法律顾问纷纷出走,谋求更好的出路。

2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趋势

2.1对法律顾问地位进行重新定位

虽然我国的企业已经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很多年了,然而因为其入门门槛比较低,顾问人员有较多的是内部人员兼职的,这些无法有效满足大中型企业的工作及发展需要。这就需要对法律顾问进行重新定位,当前的制度中需要将核心放在总法律顾问上,这里面包含两个关键人物的定位。

2.1.1总法律顾问

企业在内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其也是企业中的一个员工,在地位上和经理、总会计师这样等级的人物是一样的。如果不能将其位列到领导层,那么就可以将其定位成领导班子之下的等级,如副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对其具有较高的要求,除了需要是这一专业之外,还需要具有企业管理以及财会等方面的知识。其还需要处理企业的各种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处理,包括企业的决策、管理、经营等,可以参与到企业的重要决策中,站在法律专业的角度上为企业提出意见,还需要协调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

2.1.2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的员工,其责任就是法律事务,然而和公司的律师不同,只受公司管理。规模较大的企业通常内部都有法律顾问,而规模为中小型的企业虽然想要设立法律顾问,然而因为法律专业的人在内部并不是主要从事其专业,因此在薪酬以及地位上都较低,这也就使得法律顾问不愿意去中小企业,企业也无法留住人才。且通常这一岗位的人工作量不多,较为清闲,这也就使得存在很多其他专业人兼任的现象。因此,要解决这种现象,就需要建立健全的人事制度,需要合理的将法律顾问的权利、薪酬以及地位提高一些,要提高这一岗位的吸引力,只有这样才能吸引且留住人才。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就是起草及审核合同、开展法制信息以及诉讼和非诉讼等。

2.2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内部算是高级的管理人才,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选聘流程,要严格竞聘要求,提高入门的门槛。这就需要先清楚具体的聘请方式以及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可以提高岗位之间应聘竞争性,这样可以让企业选拔出高能力和素质的人才,因此可以采取这种招聘方式。因为总法律顾问具有重要责任,因此需要严格选聘,其需要有律师证、从业资格证;还需要具备有关的执业能力,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还需要经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第二,需要加强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因为总法律顾问是企业中的高层管理人员,其相当于法律部门的商业咨询师和领头人等角色,因此要想其平时的工作可以不被外界人员打扰,就需要提升其工作独立性,让其可以独立进行日常工作。第三,需要建立总法律顾问参与机制。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凡是和法律事物有关的活动都要让其参与进去,可以站在法律专业的层面提出相应的意见。在这一前提下,结合其能力,企业可以赋予其对外工作的权利,比如支持业务、管理风险以及商业谈判等,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将经营风险降低。第四,需要对比国际标准坚持对法律顾问制度进行进一步深化,让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和国际接轨,这也是将来的一个发展趋势。将总法律顾问当做核心,让所有的人员实现专职化。需要根据国际同行的标准进行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数量的设置,顾问人员必须要具备和岗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可以参与决策会议,还能够充分自设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撑。

2.3转变工作理念与服务方式

企业的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注重预防早进行控制,辅助治病补救。这就需要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需要转变职能,从之前仅有法律事务管理转变成经营管理方面。法律管理不能只限于处理事务型方面上,需要让经营管理及法律管理实现有机结合,将这些渗透到公司的经营发展中,需要增强业务及法律间的联系,让其对外权利可以得到加强,促进法律顾问地位及影响力的提升。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论述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状况及遇到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也会增加国有企业经营决策风险。为此,应当站在发展角度上,针对具体问题采用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完善,真正满足国有企业日常工作与风险预防需要,降低经营、管理、决策上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柯.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协同发展[J].法制与经济,2014(13).

[2]张洪涛.试论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贯彻与落实[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