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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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研究

苏瑞锋韩媛媛王婉如

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的逐步深化,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程度愈来愈高,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也十分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共同努力。商业保险作为经济的助推器与社会的稳定器,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应该而且能够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究了商业保险补充功能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商业保险;补充功能;探究

一相关的概念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商业保险作如下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所谓的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障的补充功能,在其供给方面实际上是有着一定的社会需求作为对应的。由于社会保障自身特有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特点决定其满足的是人们的基本需求。因此,在经济环境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更高层次的风险承担和保障,商业保险的补充功能就显示出来。因此,不难得出商业保险补充功能的定义:一方面,商业保险起着对社会保险未覆盖部分的补充保险功能,对基本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自费部分和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费用给予补充,即在保险水平h的补充功能:另一方面,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未覆盖人群的补充保险。山于当前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保障对象存限(即仅包括城镇职工),对于我国分布广泛的人群类型,如:由职业者、职工家属及子女、乡镇企业职工、学生及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口等其他类型的城镇劳动群体尚未完全纳入进来的这一情况,也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即在保障范围的补充。因此,对于这类人群,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存保险、失业保险以及新型金融保险都对我国的社会保险有着不可或缺的补充功能作用。

在发挥商业保险基本作用的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可以让商业保险企业参与运用,通过对商业保险企业经验的有效利用,实现社保基金的稳健高效运用。商业保险企业还可以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优质的中间业务服务,比如管理结算、支付的服务,这些服务能够在社会保障的链条上起到很好的润滑作用。将社会保险的形式和商业保险的运作结合起来,就为优化我国的社会保障资源配置,提高保险的社会管理效能,提供一条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中国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中国商业保险发挥重要补充功能的必要性

商业保险有着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的双重功能。山于关系到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以及国家财政负担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一直受到很多学者关注。在2014年的数据统计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为1.111万亿元,占基金总收入的82.79%,当年实际入账的财政补助为:1954亿元,占14.56%,而利息收入为274亿元,仅占基金总收入的2.04%,其他收入为81亿元,占比为0.60%,从这些数据就可以发现,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太低,这表明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压力比较大。

长期以来,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资金市场的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为了保障养老基金的安全,我国一直严格限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投资对象仅限于国债和银行存款。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快速增长,累计结余不断增多,至2012年末累计结余23667亿元,资金规模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如果还是按照既定的投资管理方式,基金会面临极大的贬值风险。

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因为其灵活多变的特性,可以在保险领域发挥多种作用。它能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需要,易于为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所接受,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要求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而商业保险发挥社会保障补充作用的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充分挖掘商业保险业的发展空间。

2.商业保险发挥补充功能的可行性

社会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性保险,它是在商业保险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养老、残障、遗属、医疗(疾病和教育)、失业、工伤和家庭津贴等保险。在中国,社会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的特征主要有:社会保险是商业性保险进一步发展的产物: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社会保险税(费)通常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负担:社会保险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社会保险具有储蓄性:社会保险具有救助性。

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主要特征是:自愿性、盈利性、严格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范围广泛、项目繁多。

综合比较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可以发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存在缴费、基金管理、技术支持、理论基础方面存在共性。同时,三者也在保险性质、保险对象、实施方式、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费用分担、保障水平、给付标准、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差异。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是性质迥异的两种风险保障制度,但正是由于两者的共性和个性,所以商业保险对社会保险的补充作用才成为必需。

参考文献:

[1]张承惠.险市场开放进程与战略[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

[2]李扬,陈文辉.中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3]许谨良.保险产品创新[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