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我国法治公共外交的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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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我国法治公共外交的建议

汪娇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发展、和平、安全与人权已经成为当前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主题,我国需要从国内实际出发,完善法治建设薄弱,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对外交往项目和媒体等,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促进其他国家客观全面的认识和评价我国法治的具体情况。

关键词:法治;公共外交;基本权利

一、我国法治公共外交的现状

(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据中国人大网报道,截止2012年,中国已先后加入27项国际人权公约,并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公约义务。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作为反映出对人权的积极保护主义思想和态度,国际人权公约不仅要求国家对内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也要求国家参与到国际人权保障中,为世界人权保障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国际公约作为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约束缔约国的法律,我国作为缔约国对国际人权公约一直保持尊重态度,这也是我国遵守法律的体现。

相较于国内法,国际公约的主体是国家,所以国际公约在公共外交中有着特殊的作用。首先一国在签署国际公约的过程中必然涉及与其他国家的商谈,开展法治公共外交就是需要把握好与世界各国进行会谈的机会,主动地、自信地把我国法治的实践历程传达给世界,证明我国有资格和实力加入国际公约,再者,根据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履行某些公约义务的过程也是向国际社会展现我国民主法治的过程。

(二)国家机关的外事活动是开展法治公共外交的重要途径。我国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政府首脑、外交部等进行的外事活动,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开展了六十多年的外交活动,并且在外交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丰富的外交经验和外交成果为我国开展法治公共外交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2016年7月18日,驻德大使出席了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十六届研讨会,中德双方的80多名专家也参与了此次研讨会。国家之间的法律领域对话机制是直接针对法律问题而开展的专业交流活动,作为法治对话的一方,我国有充分的表达法治理念、措施和成效的机会,此种对话机制还会邀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与,不仅体现了专业性,更是体现了研讨的开放性,但是目前我国还很少与其他西方国家建立法律领域对话机制。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每年也要参加各种国际会议,主要是出席议会论坛、议会大会等,2016年全国人大代表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分别出席了2016年世界电子议会大会和各国议会联盟第134届大会。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所以其出席的会议也就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不仅可以从国际性的议会论坛和会议中了解到世界法治发展的最新情况,还可以与各国议会交流以互相了解和学习。

二、开展我国法治公共外交的建议

(一)加强国内法治薄弱环节的建设。

1、人权保障在我国法治过程中一直是薄弱的环节,虽然我国现行的82《宪法》专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缺少基本权利保障机构与《宪法》保障人权的目标相匹配,所以实际情况中保障基本权利的目标没能有效的实现。司法机关也运用法律处理了许多的类似案件,司法机关解决这类案件的依据一般是《民法》、《刑法》和其他一些基本法律,但是由于基本法律的调整范围很广泛,所以没有保障基本权利的完整的、有效的机制,而是将基本权利与其他非基本权利纳入同等水平的保障制度之中,保障力度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也层出不穷,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律执行社会管理事务,公民依据民事等法律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当行政管理权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的时候,缺少能够合理解决这种矛盾的法律依据,这也导致了公民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践行效果评价不高。

2、建立我国人权保障机构,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更加有效的、专门的保护。我国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且加入了二十多项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的决议和人权公约的内容对我国建立人权保障机制具有指导意义。我国加入的国际人权公约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但是我国在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问题一直都存在,用人单位虽然不在招聘时直接体现出这种歧视,但是在同等业务水平下往往会‘男士优先’,还有我国民法虽然有监护制度的规定,但是实际中监护制度的配套实施机制不健全,导致儿童、精神病人的权益被侵犯现象大量存在。

(二)国家外交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在对外活动中主动展示我国在法治方面的努力和成效。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外交策略。不可否认的是国外一些媒体和组织对我国的法治状况评价也非绝对的客观,虽然我国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但是也应该让世界其他国家了解到我国法治运行状况并非完全如外媒报道,更是应该让国外媒体了解到我国现在正在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法治运行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议会外交在我国外交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议会外交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进行外事交往。由于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所以其在法治公共外交中应当有着明确的目标和充分的准备,在其他国家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存在质疑的情况下,可以主动地阐释我国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从法律到具体制度,从措施到具体成效,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目标,积极地消除各国对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状况的偏见,提高国外公共舆论对我国法治状况的评价。

2、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法治方面的对外交流项目。目前我国已经有基本权利研究机构,这些机构也参与过国际交流项目,实践也证明了这些研究机构在法治公共外交方面确实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研究机构既可以通过国际法治交流项目了解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状况,将国外情况汇总整理后进行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可以在交流中展示我国的基本权利保障研究成果以及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从而促进法治公共外交的开展。

(三)重视媒体的作用,采用多种途径开展法治公共外交。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法治公共外交就是我国与国外公众之间法治信息的传递,方式有直接的交流对话,还有就是依靠媒介的间接传递。相比较于直接的传递方式,媒体传递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电视、报纸、周刊、广播、互联网和手机都是媒体的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又有许多新的媒体形式在不断发展,媒体在跨国社会、文化、经济交流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利用媒体开展法治公共外交可以采取的方式有:

1、网络媒体,主要是网站和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等,目前我国有许多与法律相关的网站,其中较为专业的有国家机关的门户网站,比如中国人大网,外交部官网等,还有就是法律学术性的网站,比如中国法学会官网等。

2、除了直接向国外公众表达我国法治状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影视作品展现我国社会运行的良好状态,比如表达本国公民人际交往关系的作品,展现中国农村发展历程的影视作品等等。影视作品有着独特的感染力,比起直白的法律知识,它能吸引更多的公众,而且能够让人记忆深刻,一部好影视作品往往贴近生活,能够反映出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提高引起人们的关注度。法治能够影响我们生活的许多方面,我们也要善于运用生活的细节去反映法治的情况。

参考文献

[1]参见《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载http://www.npc.gov.cn/.2016年11月10日访问

作者简介:汪娇(1994-),四川省阿坝州人,四川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