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的解读及对我国的启示侯代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6
/ 2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的解读及对我国的启示侯代悦

侯代悦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于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的哈瓦那举行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它以国际公约的形式,为世界各国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统一的准则和参考,以达到保护青少年权益、预防少年犯罪的目的。当前我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因此,笔者通过对《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进行解读,总结该准则的经验与成果,以期为我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工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少年司法

一、我国目前预防少年犯罪的概况

(一)我国目前预防少年犯罪立法和司法的概况

我国的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少年犯罪的内容是预防少年犯罪最早的立法。专门针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立法是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文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此之外,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系列条例等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顺应了各国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少年犯罪的立法趋势。

自1984年10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后,近几年全国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已经陆续建立了未成年刑事审判庭专门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工作。

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的解析

(一)适用范围

《准则》的第二部分内容明确了其适用范围。首先,该准则应当在规定的国际文书的范围内执行,其中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和上文提到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准则》的适用,不能超越以上的国际文书,也不能与其相抵触。其次,《准则》的执行需要结合每个会员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这一内容体现出该准则尊重各国国内的实际情况,将各国的公共秩序放在重要的位置。同时,这样的规定也有助于《准则》获得更多国家的加入。

(二)预防少年犯罪的宏观控制

《准则》第三部分名为“总的预防”,即要求政府应制定全面的预防计划,其中包括九项条款的内容。这九项内容实质上体现出《准则》要求各国政府应在宏观上把握预防少年犯罪的工作,一些具体的做法有:深入调查制定预防犯罪的方案、明确参与的机关及其职责、协调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之间的工作、促进社区等多方面的力量参与、开展各国或各地区的交流与跨学科合作。

(三)社会化过程

社会化过程是《准则》的第四部分,是《准则》内容的精髓之体现。社会化过程是指儿童从自然人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这部分内容从预防少年犯罪的目的出发,阐述了从家庭、教育、社区和大众媒介四个方面进行预防的做法和应承担的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有着最基础的作用。由于家庭的特殊地位,在《准则》中更多的强调了政府承担维护和帮助家庭的义务,应当采取各方面的措施促进家庭的团结和睦,加强家庭与社会的相互配合,从而为儿童的社会化和健康成长提供稳定和安全的家庭环境。在教育方面,《准则》是分为政府的义务和教育机构的义务两个方面来涉及的。其中,教育不仅体现为学术教育,还包括职业培训教育。社区在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准则》中要求社区应当为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指导,可以建立社区服务中心,重视面临社会风险儿童的问题。对于无法在家生活或者无家可归的少年,社区应为其提供容留的处所。社区还应当为青少年建立适合其身心健康的文娱设施。《准则》重视规范大众媒介的行为,要求其为青少年提供国际国内的各种信息,减少对色情、毒品和暴力行为的描绘,向青少年传播健康积极的信息。

(四)社会政策和少年司法工作

《准则》的第五和第六部分分别涵盖了社会预防少年犯罪的社会政策和立法、少年司法工作。社会政策主要是要求政府应将帮助青少年的政策放在优先的地位,为青少年提供资金和其他的资源。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预防家庭暴力,并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少年进行帮助。

立法和少年司法工作分为立法保障青少年权利、福利和少年司法的问题。国家应颁布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法律,防止他们受到伤害、虐待。少年司法工作体现出了以青少年为中心的原则,将青少年放在司法系统之外进行处理,防止他们受到污点烙印、伤害和刑事处分。

(五)研究、制定政策和协调

《准则》第七部分的内容涉及预防工作的研究、制定政策和协调。根据这一部分的内容可知,各国、地区应加强对预防少年犯罪信息、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交流,一国内各个部门、机构、社区之间应当展开跨学科、跨部门的协调与配合,联合国各机关、部门之间应就有关少年司法、防止青少年犯罪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密切合作。

三、《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少年犯罪的法律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必须要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我国也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这样一来,各部法律法规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又互相弥补漏洞与不足,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法律体系,实现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全面性的法律监控。

(二)重视少年犯罪的早期预防

我国目前在预防少年犯罪工作中的重点主要放在少年犯罪后矫正问题上,这是我国长期以来不重视事前预防犯罪与造成的结果。与此相对应的是,《准则》未将预防少年犯罪这一工程仅仅限制在未成年人犯罪事后司法的过程内,而是将预防少年犯罪的工作阶段往前扩展,把重点放在早期性预防工作上。这种事前的预防工作在理念上应当是优于事后司法治理,因为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未成型,各方面的可塑性非常强,在这一时期对青少年进行科学的、正确的教化,引导其通过从事合法的、有益社会的活动,使其对社会采取理性的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

(三)加强对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保护青少年的权益是预防少年犯罪的重要步骤,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和确保青少年的生存权益、教育权益、发展权益,庇护权益等等。应当给予那些明显处于危险或面临社会风险的青少年以更加特殊的保护,并制定防御和教育的方案,实现其获得公平、均衡的发展。才是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所在之处。

(四)加强各方力量的协作

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出现大量的少年犯罪案件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包括家庭环境、教育、劳动就业率都是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在预防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应当重视依靠社会多方的力量,政府、家庭、学校、社区、媒体应当重视协作,相互配合。

(五)构建比较完善的少年司法规范体系

在实体上,可以建立专门的有关少年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体系,并对现行的刑法进行补充和修改。可在刑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对犯罪的概念、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种类等等问题进行规定,并将这些内容区别于成年人的刑事实体规范。在程序上,设立适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应不断推进和完善已经在我国许多法院建立起来的少年法庭的工作。